考勤打卡處罰通告(精選5篇)
考勤打卡處罰通告 篇1
各部門、各廠:
一、事情經過
20xx年4月19日至20日,企業管理部根據20xx年3月份上報的《考勤表》對集團公司辦公樓、z洗煤廠、z洗煤廠、各駐礦點20xx年3月份的考勤情況進行了檢查。其中,z洗煤廠上報考勤表不客觀,廠長z、主管z、統計員z、駐廠會計z漏打卡現象比較嚴重且沒有任何補卡記錄;z洗煤廠員工打卡管理比較混亂,廠長z不做打卡,駐廠財務 人員與統計員每日打卡四次,其余人員每日打卡兩次;各營銷中心各駐礦點自20xx年3月10日至12日之間統一配置了考勤機,且要求業務員按照《駐礦辦事處考勤管理辦法》進行考勤管理,但在此次檢查過程中,駐礦點所持有的《駐礦辦事處考勤管理辦法》與企業管理部備案的《駐礦辦事處考勤管理辦法》內容不一致,且部分業務員雖每日按照次數進行打卡,但打卡時間均超過規定時間。具體內容見企業管理部《20xx年4月份工作檢查情況匯報》。
根據《考勤管理》第十九條“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否則一律按照缺勤處理,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打卡,須匯報部門經理,并在返回工作崗位第一時間填寫《補卡說明表》。員工漏打卡每次按照缺勤0.25日/次進行核算。”
根據《員工獎懲辦法》第三章第十八條第十三款之規定“違反或不能按照公司各類規章制度以及文件要求開展工作者,處罰50-500元/次。”
現對以上問題做出如下處罰。
二、處罰決定
1、z洗煤廠廠長與z洗煤廠廠長作為廠內第一責任人,沒能做好員工表率,對員工日常考勤管理缺乏監督,經研究決定各處罰200元。
2、z洗煤廠考勤員z對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缺乏客觀、公正,z洗煤廠考勤員z對所轄考勤范圍內人員打卡管理混亂,經研究決定各處罰100元。
3、營銷中心副總經理z對所審批后的《駐礦辦事處考勤管理辦法》缺乏有效的監督與落實,經研究決定,處罰200元。
4、z洗煤廠統計員在此次檢查過程中配合態度較差,給予通告批評。
年月日
考勤打卡處罰通告 篇2
為深化企業,加強管理,對本在職全體人員如有下列行為,經公司決定給予如下 處理: 缺勤處罰
1、對廠區內和外出安裝時遲到、早退者的處理:
月累計1-3次:在15分鐘內的每次扣工資5元;超過25分鐘的每次扣10元; 月累計4-10次:每次扣工資20元;
月累計10次以上,每次扣工資50元,并給予警告處分; 遲到或早退超過25分鐘不足3小時的,視為為曠工半天; 遲到超過3小時或早退超過3小時的視為曠工一天。 2、對曠工者的處理:
曠工半天的,除扣發半天工資外,另加扣50元
曠工一天的,除扣發當天工資外,另加扣100元,并通報批評;
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計曠工5.5天或年累計曠工15天者,扣上述扣罰外,公司無條件解聘。 3、廠規定月休息4天制度,但我廠屬小型加工廠,應及時完成客戶訂單為前提,若須加班加點且當月無法調休時,廠負責人可按實際情況安排調整其至下月休息。
4、為維護家和櫥柜在客戶家安裝的形象,對安裝外出者違紀的處理:一.不按客戶要求時間到達或不按廠區負責人合理的到達時間且沒正常理由的;二. 無故不到的或中途偷溜的按曠工處理;沒事先報告理由并遲到或早退30分鐘的,每次扣工資50元。
5、其他缺勤認定:上班前無請假且未通過批準的、按曠工半天或1天處理;工作時中途離開無請假申請且未通過批準的,按曠工半天或1天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損失。
6、根據每月請假累計時間,每滿1天(7.5小時),扣除1天的薪金其他福利。
7.倉庫管理者負責廠區考勤登記并在月底統報,不得違規人情處理,否則視為等同違規。倉庫負責人的請假在不影響廠區工作時須經家和櫥柜法人批準。
8.廠區總負責人違反考勤時按普通5倍罰款.
全勤獎勵
1、連續6個月全勤者,次月后每月多給予1天休假;
2.連續12個月全勤者,次月后每月再多給予1天休假。
沒規矩不成方圓,以上不足處仍需修改和規范, 本條例從xx年6月11日實施。
年月日
考勤打卡處罰通告 篇3
公司各部門:
通過對2月份員工電腦考勤卡檢查,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打卡不及時,出現漏打卡現象,并未及時簽字說明;
2、打卡位置不準確,比較亂;
3、個別員工出現遲到、早退現象。為嚴格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規的工作秩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現對電子考勤機打卡有關事宜作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考勤是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是計發工資、獎金,進行崗位調整、績效考核等工作的依據之一,各部門及員工務必自覺遵守并嚴格執行。
二、員工每日上下班時,必須親自至打卡地點依規定打卡,嚴禁托人及代人打卡。忘打卡員工需由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三、生產部門員工打卡時間為白班8:00----20:00 夜班20:00—8:00,其他部門員工依公司相關上下班時間規定打卡。
四、現對所有員工電子考勤卡編號定位,請按規定放置。
五、考勤卡上下班打卡位置規范為:
白 班 上班打卡位置為上午上班(即第一空格)
下班打卡位置為下午下班(即第四空格),
夜 班 上班打卡位置為加班上班(即第五空格)
下班打卡位置為加班下班(即第六空格)
員工打卡時請注意考勤機上方紅燈對應位置(可按兩側鍵進行調整),具體見所附樣張。
公司下步將加大對考勤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定時檢查員工下班打卡,不定時抽查上班時間人員在位情況,對出現的遲到、早退、擅離職守、曠工等現象,公司將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望各部門員工理解配合!
年月日
考勤打卡處罰通告 篇4
一、20xx年5月10日凌晨1:30,信息學院20xx級信息工程專業2班韋、何、劉、任、李、馮、陳、郭、王、羅等10名學生在校外酗酒晚歸,路過學生宿舍23棟時大聲喧嘩,隨后23棟樓上掉下一廢舊電腦鍵盤,于是韋等10名同學來到23棟門外并按門鈴要求上樓找扔鍵盤的人,遭宿舍管理員拒絕后,韋等人借著酒性將23棟學生公寓大門砸壞。
二、20xx年5月25日晚上23:30,信息學院20xx級電子科學與技術1班樸、劉、陳、劉,20xx級電子科學與技術2班李,20xx級測控技術與儀器2班吳,20xx級自動化1班董、蘇等8名學生在校外酗酒晚歸,返回宿舍路上經過寧堂路口時,不聽保安勸阻強行翻越網圍欄,致使兩扇圍欄損壞。
以上18名學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影響惡劣。為教育學生本人,警示他人,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根據《北京理工大學xx學院關于畢業生離校過程中違紀事件處理規定》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照價賠償損壞的公物(已賠償);暫扣韋、樸等18名學生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18名學生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做了書面檢查,是否免予行政處分,是否向其接收就業的單位通報違紀情況,取決于他們離校前的表現。
學生工作處
20xx年6月1日
考勤打卡處罰通告 篇5
為強化城市管理,鞏固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成果,打造“國內最清潔城市”,根據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打造“國內最清潔城市”期間,對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亂扔垃圾等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亂扔(倒)垃圾的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等廢棄物的,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亂扔口香糖、廢電池的,處以50元罰款。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或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處以1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200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將裝修垃圾運至指定堆放、消納場所的,處以10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1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五)機動車輛運載液體、散裝貨物密封、包扎、覆蓋不嚴密導致泄漏、遺撒的,處以5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1000元罰款。
(六)機動車輛運載液體、散裝貨物未進行密封、包扎、覆蓋的,處以50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泄漏、遺撒等嚴重情節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七)未將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漿)消納到合法登記場地的,處以50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設立棄置場所受納建筑垃圾的,給予警告,處以3000元罰款。
二、對單位亂倒垃圾的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以及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所受納建筑垃圾的,給予警告,處以10000元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給予警告,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給予警告,處以300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三、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亂扔垃圾的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工具、物品等強制措施。
四、城市建設、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工商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城管執法機關查處亂扔垃圾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城管執法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代整改,代整改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五、當事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罰款的,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其他執行公務的行為。有阻礙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