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煙處罰通告(精選3篇)
禁煙處罰通告 篇1
為保障全廠員工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特設立禁煙政策如下:
1、工廠各范圍,含(一樓倉庫、二樓安裝、捫皮、三樓海棉、木工、四樓車裁、五樓五金成品各車間、六樓展廳)均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如(火柴、打火機、汽油、柴油)進入。
2、工廠在一樓保安室設有專用吸煙區,除此區域外,任何地方嚴禁吸煙。請大家養成自覺的好習慣,要吸煙時自覺到吸煙區吸煙。
工廠將有保安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巡邏。同時也歡迎各員工相互監督,一經發現,立即上報行政部處理。
此致:全體員工
行政部
20xx年XX月XX日
禁煙處罰通告 篇2
為強化城市管理,鞏固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成果,打造“國內最清潔城市”,根據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打造“國內最清潔城市”期間,對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亂扔垃圾等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亂扔(倒)垃圾的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等廢棄物的,處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亂扔口香糖、廢電池的,處以50元罰款。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或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處以1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200元罰款。
(四)未按規定將裝修垃圾運至指定堆放、消納場所的,處以10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1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五)機動車輛運載液體、散裝貨物密封、包扎、覆蓋不嚴密導致泄漏、遺撒的,處以5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1000元罰款。
(六)機動車輛運載液體、散裝貨物未進行密封、包扎、覆蓋的,處以50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泄漏、遺撒等嚴重情節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七)未將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漿)消納到合法登記場地的,處以50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設立棄置場所受納建筑垃圾的,給予警告,處以3000元罰款。
二、對單位亂倒垃圾的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以及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所受納建筑垃圾的,給予警告,處以10000元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給予警告,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給予警告,處以30000元罰款;有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較大以上危害后果等嚴重情節的,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三、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亂扔垃圾的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工具、物品等強制措施。
四、城市建設、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工商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城管執法機關查處亂扔垃圾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城管執法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代整改,代整改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五、當事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罰款的,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其他執行公務的行為。有阻礙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 10 月 18 日
禁煙處罰通告 篇3
理化系________級電子信息班陳文東、________級環境檢測班支鑫博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與歷史系同學在寢室發生口角,影響極壞,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經系內領導研究決定給予陳文東、支鑫博系內通報批評處分。
以上同學在本學期綜合測評成績中給予扣1分處理。
違紀學生請于一周內到輔導員辦公室填寫理化系學生違紀處理登記表
通告單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