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文書(通用3篇)
行政復議決定文書 篇1
申請人:吳,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XX鎮XX村組,系死者吳X之子。
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駐XX市人民中路6號。
法定代表人:易,該局局長。
第三人:XX市XX鎮XX煤礦,駐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謝X,該礦礦長。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9月22日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20xx年11月18日向本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之父吳X在XX市XX鎮XX煤礦(以下簡稱為煤礦)當值班礦長,20xx年6月21日,吳X在下班騎車回家的路上發生車禍當場死亡。事發當日下午煤礦雖然安排放假,但吳X作為值班礦長,是等下井職工回地面,安排完職工下午放假事宜后才回家的,被申請人以吳X回家之前在單位打了幾手牌為由認定吳X不是在合理的下班時間,并以此認定吳X所受的事故傷害不構成工傷,與事實不符。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之父吳X在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第一,吳X系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宣傳提綱的通知》(人社廳發〔20xx〕115號)中關于工傷認定范圍的表述,即“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范圍”,故吳X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第二,吳X上午下班吃完午飯后打牌至下午二點左右,既不是煤礦安排上班也不是加班,不屬于合理下班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情形,吳X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綜上,被申請人認為其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沒有向本復議機關提交答復意見和證據。
本復議機關查明:申請人之父吳X生前是XX市XX鎮XX煤礦的掘進班值班礦長,其工作職責是協助煤礦礦長管理掘進班職工、安排掘進工作。20xx年6月21日是夏至日,按照當地習俗,煤礦安排上午上班,下午放假。當日上午,吳X組織掘進班的職工下井工作后,一直在調度室值班。中午12時左右,部分掘進工人返回地面,吳X安排工人們在煤礦食堂吃午飯。13時左右,因掘進職工還沒有全部返回地面,吳X便和煤礦礦長謝、地面礦長劉等人一起打牌,等待掘進班職工返回地面。14時左右,掘進職工全部返回地面,吳X停止打牌,安排掘進職工下午放假事宜后駕駛摩托車回家。當日14時50分許,吳X駕駛摩托車至XX鎮XX村公路地段時,與王X駕駛的湘KJ1165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吳X當場死亡。20xx年6月26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X公交認字〔20xx〕第001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為:“王X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引發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吳X雖有違法行為,但與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20xx年7月20日,煤礦以吳X在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傷害為由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20xx年9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內容為:吳X同志系非正常上下班,同時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
另查明,交通事故的發生地點在XX鎮XX村公路地段,系吳X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的合理路線。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XX市XX鎮XX煤礦報告。
3.張X、俞證人證言。
4、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本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之父吳X擔任煤礦的掘進班值班礦長,負責安排掘進工作、管理掘進班職工。事發當日吳X在煤礦安排了工作,并一直值班等待井下職工返回地面至下午2點左右,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吳X對掘進職工下午放假事項作出安排完畢后回家,屬于合理的下班時間。被申請人認為吳X離開煤礦的時間屬非合理下班時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吳X雖然有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的違法行為,但根據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論,吳X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因此,吳X所受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法定情形。被申請人認為吳X無證駕駛導致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本復議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60日之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
行政復議決定文書 篇2
申請人:謝,男,漢族,身份證號:4x7,住xx縣xx鄉組
被申請人:xx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劉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x年3月8日作出的(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于x年5月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本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賠償因該行政處罰給申請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機關依法受理后,于x年5月14日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和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法定答辯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和作出該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據,F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申稱:(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被申請人應賠償因該行政拘留給申請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事實與理由是:1、認定申請人嫖娼證據不足,為舉報人故意誣告;2、拘留處罰既給申請人帶來了精神損害,又引起申請人上訪,帶來了誤工損失;3、申請人是殘疾人,即使違法也應從輕,拘留10天處罰過重。
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在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同時,向本機關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被申請人于x年3月8日對申請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于x年3月8日至x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x年5月9日提起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謝申請行政復議主體適格;證據2、《殘疾人證》,擬證明申請人聽力三級殘疾;證據3、《身份證》,擬證明申請人謝申請行政復議主體適格。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謝x年3月8日在與賣淫女沈茶妹談妥交易價格,互相撫摸性器官準備發生性關系時被查獲,雖未發生實質性行為,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嫖娼行為,且申請人謝稱述其多次到老街嫖娼,十天前與賣淫女沈茶妹在同一場所也有過一次賣淫嫖娼行為,申請人的嫖娼行為屬情節嚴重情形,(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裁決程序都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請求本機關對(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在復議答復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4、《受案登記表》,擬證明申請人謝嫖娼一案的來源及案情,被申請人的受案程序符合要求;證據5、《xx縣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擬證明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申請人履行了告知義務,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且申請人對擬受到的行政處罰放棄了陳述和申辯;證據6、《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擬證明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手續齊全,程序合法;證據7、《(平)決字[]第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事實與法律依據、受處罰的行政相對人、處罰的內容、送達申請人的時間;證據8、《行政拘留執行回執》,擬證明被申請人已按規定將申請人送xx縣拘留所執行;證據9、《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擬證明被申請人已按法定要求于x年3月8日將申請人被拘留一事及拘留執行單位告知了申請人的兒子謝仁海;證據10、《抓獲經過》,擬證明被申請人抓獲申請人的經過;證據11、《詢問筆錄兩份》,擬證明申請人在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與沈茶妹有過兩次嫖娼,此前多次在同一場所有過嫖娼行為的事實;證據12、《現場抓獲照片》,擬證明申請人謝在x年3月8日實施了嫖娼行為;證據13、《謝、沈茶妹身份信息查詢結果》,擬證明賣淫嫖娼雙方的年齡,為適格行政相對人。
對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提交的上述證據,本機關作如下分析認定:
證據1和證據7、這兩份證據內容一致,是同一份證據,既可證明被申請人于x年3月8日對申請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及作出處罰的依據,該處罰決定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又可證明申請人于x年5月9日對該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限內,對證據1和證據7予以采信;證據2、雖符合證據的真實性要求,能說明申請人聽力有三級殘疾,但與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關聯,對證據2不予采信;證據3、可證明申請人是適格的行政相對人,對證據3予以采信;證據4、可證明申請人嫖娼一案的受案來源、受案時間,受案履行了審批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證據4予采信;證據5、它既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前履行了告知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又可證明申請人放棄了陳述、申辯權利的事實,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對證據5予以采信;證據6、可證明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手續齊全,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對證據6予以采信;證據8、可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將申請人送到xx縣拘留所執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證據8予以采信;證據9、可證明被申請人在決定將申請人拘留后,將拘留情況告知了被拘留人的兒子,程序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對證據9予以采信;證據10、可證明申請人被抓獲的經過與被拘留的原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對證據10予以采信;證據11、可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的事實依據是申請人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有嫖娼行為,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對證據11予以采信;證據12、可輔助說明申請人在x年3月8日實施了嫖娼,對證據12予以采信;證據13、可證明(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的受處罰人主體適格,對證據13予以采信。
本機關查明: x年3月8日13時許,xx縣公安局平溪派出所接到匿名群眾舉報:有一名男子進入老街一家店子嫖娼,請求公安機關查處。接警后,城關派出所立即出警,出警人員王少峰、楊大文趕到現場后,在老街便民旅社旁靠河邊棚房的一個房間內,發現沈茶妹在里面。民警隨即進入房間檢查,發現申請人謝藏在床底下,在將申請人從床底下叫出后,為查明事實,民警將申請人與沈茶妹二人口頭傳喚到城關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派出所后,申請人交代自己到老街這個店子嫖娼了四次,大約十天前用20元錢和沈茶妹有過一次交易,x年3月8日下午1點多在和沈茶妹談妥以每次2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后,當二人正在相互撫摸性器官時,聽到隔壁有敲門聲,二人隨即停止做愛,在沈茶妹的要求下,申請人藏到床底下,后被民警發現,與沈茶妹一同被口頭傳喚到平溪派出所。沈茶妹交代,十天前以20元的價格與謝有過一次性交易,今天與謝談妥以與前一次一樣的價格進行交易,二人正在做愛時,發現隔壁有敲門聲立即停止,在謝藏到床底下后,沈茶妹才將房門打開讓民警進入房間。
以上事實從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中可得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謝x年3月8日下午1時許與沈茶妹談妥以20元的價格進行性交易,爾后二人來到床上相互撫摸對方性器官,準備性交時,由于民警的出現而停止,雖然此次交易申請人還沒有付款,沒有完成實質性的性交,但是按照此前他們之間的約定是完事后付款,未付款、未完成性交是因為民警的出現,申請人謝與沈茶妹的此次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賣淫嫖娼行為。且申請人在此前10天與沈茶妹有過一次性交易,申請人的行為無疑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嫖娼行為。除與沈茶妹有兩次嫖娼之外,申請人在老街這個店子與別的賣淫女還有過兩次性交易,因此申請人屬于多次嫖娼,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情形,不能適用“情節較輕的”處罰標準。雖然申請人是聽力三級殘疾人,但是聽力三級殘疾不屬于法定免除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綜上,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x年3月8日和此前10天與沈茶妹發生的嫖娼行為,作出的(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標準得當、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的(平)決字〔〕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復議決定文書 篇3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
委托代理人:(姓名) 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行政復議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3.其他有關材料 份
4.授權委托書(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