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通報(精選3篇)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 篇1
關于麻陽縣“3·2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通報發布時間:20xx-09-29 10:58:23 1、事故發生基本情況。20xx年3月20日,麻陽苗族自治縣大橋江鄉李志洪駕駛湘N79115號輕型廂式貨車從楊柳坡村三組出發駛往盤田村接客,途徑楊柳坡村駛往集鎮趕集,車上共載29人,行至楊柳坡村洞坑路段,因車輛制動性能效果差,連續下坡長時間使用制動,致使剎車過熱,車速過快而失控,加之下雨路面濕滑,駕駛人李志洪臨危處置措施不當,導致車輛駛出路外,撞斷道路左側電桿,越過溪溝后與山體巖壁相撞,沖出19.2m后,跌入1.7m深的溪溝內,造成7人死亡、2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85.2萬元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也是一起非法載客責任事故。
2、直接原因。駕駛人右手殘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載客;下長坡時未使用低速檔,車速過快,制動效果差,臨危措施不當。
3、間接原因。一是縣、鄉、村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沒有真正形成縣鄉村三級聯動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對轄區違法載客和村民乘坐非客運車輛出行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沒有將該安全隱患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二是有關職能部門日常執法、監管不嚴,對無證駕駛和非客運車輛非法載人行為打擊不力。
4、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7人,包括1名駕駛人(死亡免于追刑外)、3名村干部、1名鄉聯工委主任、1名交警中隊長、1名運管所稽查隊隊長;依法給予政紀處分的10人(其中撤職2人、降級4人),依法給予黨紀處分的9人,麻陽縣人民政府向懷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 篇2
20xx年12月23日16時53分,濟陽縣境內省道248線垛石鎮玉皇廟路口發生一起較大交通事故,經市縣兩級交警部門的細致工作,現已查明:
12月23日,山東瑞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主管張某洋(男,26歲,山東省平原縣人)指使員工閆某國(男,28歲,山東省平原縣人)到商河調配車輛開回濟南公司。閆某國駕駛調配的白色奇瑞轎車(未注冊登記、未購買保險),返回濟南途中,當行至省道248線90公里+300米處時,與孫某東(男,51歲,濟陽縣人)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駕駛人孫某東當場死亡,乘坐人宋某倩(女,26歲,濟陽縣人)、孫某博(男,6歲,濟陽縣人)、孫某棋(女,2歲,濟陽縣人)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奇瑞轎車駕駛人閆某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山東瑞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主管張某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
目前,事故車輛司法鑒定及責任認定等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年12月24日
交通事故處理通報 篇3
從x年起,在全國有計劃地逐步建立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制度。特作以下原則規定:
一、實行的范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不包括農業人口和市屬縣城關非農業人口),可以實行。
個別人口不滿五十萬的主要工礦區,如省、市、自治區認為有必要實行本辦法時,需報經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同意。
二、實行的條件
職工家距工作地點四華里以上,必須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或騎個人自行車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三、補貼的標準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的職工,原則上由本人負擔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單位給予補貼,每月本人負擔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單位交通車上下班的,應當適當收費。
騎個人自行車上下班的,適當補貼修理費。每月補貼標準,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實行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城市,凡補貼標準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則規定的應當適當調整。
關于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的開支,企業單位由企業管理費中支付,事業單位由事業經費中支付,國家機關由行政經費中支付。
各省、自治區財政(廳)、勞動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擬定實施辦法,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