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章建筑的通告(通用3篇)
拆除違章建筑的通告 篇1
近年來,我市城市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城鄉面貌不斷改善,但是違法建筑仍屢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嚴重地破壞了城市風貌,侵犯了公共利益,擾亂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正常秩序。為此,市政府決定,對市區違法建筑進行依法集中治理。現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土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在市區(含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為違法建筑。
二、凡已經建成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必須在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凡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成部分。違法建筑涉及違法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對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拆除違法建筑、退還非法占地、恢復土地原狀的當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已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利用違法建筑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文化、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發放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
五、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越城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國土資源、建設行政等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分工負責,積極配合法院做好有關強制拆除工作,并負責拆后環境的綠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對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審批或在查處違法建筑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七月九日
拆除違章建筑的通告 篇2
為切實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城鄉優美環境和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xx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意見》(綿府發〔20xx〕27號)、《xx市防治和查處違法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綿委辦發〔20xx〕5號)等規定,現就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經國土、規劃、住建等部門審批,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樓頂平臺、退層平臺、公共綠地、房屋底層周邊空間、停車場地等公共空間搭建的閣樓、陽光房、彩鋼棚房、遮蔽式圍墻、柵欄等建筑物、構筑物及戶外廣告牌和其他設施。
2、在室內裝飾裝修時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改變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的門窗,擅自開挖地下空間建設的地下室、酒窖等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秩序的違法建設。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設、臨時建設和超過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設。
二、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行為,必須立即停止,自行糾正;已實施或存在的違法建設,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復土地或建筑原狀。
三、在本通告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或拒不自查自糾的,除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外,對實施違法建設行為或支持、包庇、縱容違法建設行為的單位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和當事人,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通過各級媒體進行公開曝光,同時向相關行政部門、金融機構及征信系統等通報。
四、歡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監督舉報。舉報電話:市違法建設整治工作辦公室:130881123;市監察局政紀舉報中心:25394。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拆除違章建筑的通告 篇3
當前,我市公路建設不斷加快,有力地拉動和促進了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公路兩側控制區內違章圈地建房的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公路建設和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206國道兩側控制區內開展全面清理違章建筑的聯合執法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公路兩側確定不少于20米的地段為控制區,未經交通、公路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控制區內建房或修建構造物。
二、凡在本通告發布之前搭建的違章建筑,限期在10天內自行拆除,恢復原貌;對在限期內未能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將由市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進行強制拆除,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三、凡在本通告發布之前由個別部門、單位擅自越權批準在控制區內修建的建筑物,由批準部門、單位負責在限期內做好工作,組織拆除,并負責安置好拆遷戶;超過限期,被強制拆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后果,由批準部門、單位負責。
四、今后,凡未經交通、公路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內建房和搭建構造物,對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并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