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捕魚通告(通用3篇)
禁止捕魚通告 篇1
為保護國有水庫水質,維護國有水庫財產不受侵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告如下:
一、國有水庫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水資源、漁業資源等屬于國家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未經水庫管理部門允許,擅自到國有水庫釣魚、用網捕魚的,一律視為盜竊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一律收繳所有釣魚工具及魚獲物,并按照下列情形給予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可不予處罰:
(一)在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用手桿釣魚的;
(二)主動終止釣魚行為或者立即采取措施清理周邊環境,減輕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一級飲用水源用爆炸鉤、晃鉤等特殊釣魚工具釣魚的;
(二)阻擾水庫管理人員和水務、環保、漁政、公安執法人員開展工作的;
(三)違法行為被處罰后,當事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之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暴力阻擾、辱罵、毆打水庫管理人員和水務、環保、漁政、公安執法人員開展工作的;
(二)阻攔、干涉水庫管理部門正常對漁業捕撈作業的;(三)未經允許,用網捕魚、用電打魚、用藥毒魚的;
(四)違法行為被處罰后,當事人半年內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嚴重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
(六)違法行為嚴重損害社會秩序的,給他人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七)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絕不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八)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xx區人民政府
12月12日
禁止捕魚通告 篇2
xx縣人民政府關于嚴禁在贛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魚的通告
為保護贛江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就嚴禁在贛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魚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贛江峽江段和全縣范圍內其它天然河道、湖泊、水庫、池塘等水域毒魚、炸魚、電魚等非法捕魚。
二、嚴禁無證捕撈作業;嚴禁漁民違反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捕撈作業。
三、嚴禁制造、銷售禁用漁具,嚴禁印刷、宣傳、發布、經營此類廣告。
四、峽江水利樞紐大壩上下游各1000米、兩端各200米范圍內,全面禁止捕魚,嚴禁養魚、釣魚、毒魚等非法行為。
五、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發現非法捕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收作業工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取消燃油補貼,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農業、漁政、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加強巡查檢查,開展聯合整治行動,堅決打擊非法捕魚行為,從根本上杜絕非法捕魚行為發生。
八、凡違反有關規定,進行非法捕魚,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均由違規責任人自行承擔后果。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年4月16日
禁止捕魚通告 篇3
xx縣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加強珊溪水庫水源保護,根據《漁業法》、《水法》等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張網捕魚和垂釣。
二、嚴禁收購、銷售違禁漁獲物。
三、嚴禁“三無”船舶(包括竹筏、輪胎筏等)航行和作業。
四、嚴禁其它從事危害水源的活動。
五、違反本通告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分別處以沒收漁具、漁獲物以及罰款等處罰。
六、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礙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文成縣人民政府
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