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通告(通用5篇)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1
為整頓治安秩序,加強交通管理,經市政府批準,對市區車輛行駛實行統一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除公交車及小轎車外,其它機動車輛在7:00—19:00一律不得駛入市區。
二、輕騎、摩托車行使一律要有戴安全帽,嚴禁自行車帶人。
三、非殘疾人不得騎乘殘疾人專用車。
四、凡在市區行使的車輛一律按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速行駛;嚴禁酒后駕車和無證駕駛。
五、嚴禁在道路兩側擺攤設點,不得在道路上曬谷揚場,設置路障。
六、車輛一律停放要在指定地點。
七、服從交通值勤人員管理。以上通告望遵照執行,對違反通告者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市公安局(公章)
年月日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2
為切實加強城區道路機動車(含摩托車)違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確保城區道路暢通、市容整潔有序,為市民營造一個宜居的生活環境。特向社會通告如下:
一、定于20xx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門與城管執法部門聯合開展城區道路違法停車集中整治行動,包括對違反規定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勸離、抄牌、查處、以及對嚴重阻礙交通的違法車輛進行強制拖離等工作。
二、整治及管理范圍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華路、禾倉路、金田路、晉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設路、體育路等路段的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三、通過整治形成常態后,對城區道路違反規定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勸離、抄牌、查處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門委托城管執法部門行使。
四、被查處的違法車輛自接到處罰通知七個工作日內到城管執法部門接受處理;七個工作日內未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將違法停車案件移送交警部門統一錄入交警處罰平臺,由交警部門負責處理。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處人民幣一百元罰款。強制拖離現場的違法車輛統一停放于城南停車場,不收取拖車和停車產生的費用。
六、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將機動車按規定停放。
嘉禾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嘉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年1 月20 日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3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市區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運轉,營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 對下列擾亂交通秩序,加劇交通擁堵,影響蘇州文明形象的交通違章行為,一律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一)駕駛無牌無證或已過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燃油型助力車、殘疾人專用車、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二)駕駛機動車輛壓、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逆向行駛的;
(三)駕駛機動車進入導向車道不按指定方向行駛或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強行右轉彎的;
(四)遇有交通阻塞爭道搶行或占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停放的;
(五)營運車輛不按指定線路、地點行駛、停靠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明令禁止停放地點停放、禁止通行的區域內通行或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指示闖紅燈、鳴喇叭的;
(七)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爭搶機動車道、在禁止通行的時間和區域內通行、將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的;
(八)行人過馬路不走橫道線、不遵守行人信號燈或翻越隔離護欄、綠化帶的。
第三條 每日8時至17時,禁止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燃油型助力車在人民路(人民橋至平門橋段)、干將路(相門橋至干將橋段)通行,但允許橫穿上述道路。
第四條 每日7時至20時,禁止人力貨運三輪車和市區貨運機動車在東環路、南環東路、南環西路、蘇福路、西環南路、西環路、蘇滸路、312國道以內區域(不含上述道路)通行。因運送生產、生活物資,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市區貨運機動車,由公安部門核發通行證,在指定的時間、路段通行。
第五條 對新增和外地轉入的部分汽車車型和達到國家報廢期限需延長使用的汽車實施歐Ⅱ標準排放限值。實施標準和細則由市公安局、環境保護局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發布。
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環保總局車型型式核準公告的內容,確定允許在本市新上牌和使用的車型目錄后予以公告。
市公安局在對機動車核發牌證時,應檢查該機動車是否符合型式核準的車型目錄,對不符合的機動車,一律不予核發牌證。
蘇州市的各汽車制造和銷售企業應當根據本通告組織安排生產和銷售。各銷售企業應當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義務。
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加強對燃料品質的監督管理。各車用燃料生產和銷售企業應當向市場提供達到與新標準相配套的達標燃油或代用燃料。
第六條 在市區主、次干道和支路上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占道停車場,必須經公安、市政部門審核批準,規范設置停車管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按照要求規范停放。
第七條 本通告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4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道路違法停車規范管理的通 告
為切實加強城區道路機動車(含摩托車)違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確保城區道路暢通、市容整潔有序,為市民營造一個宜居的生活環境。特向社會通告如下:
一、定于20xx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門與城管執法部門聯合開展城區道路違法停車集中整治行動,包括對違反規定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勸離、抄牌、查處、以及對嚴重阻礙交通的違法車輛進行強制拖離等工作。
二、整治及管理范圍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華路、禾倉路、金田路、晉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設路、體育路等路段的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三、通過整治形成常態后,對城區道路違反規定停放的機動車進行勸離、抄牌、查處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門委托城管執法部門行使。
四、被查處的違法車輛自接到處罰通知七個工作日內到城管執法部門接受處理;七個工作日內未接受處理的,城管執法部門將違法停車案件移送交警部門統一錄入交警處罰平臺,由交警部門負責處理。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處人民幣一百元罰款。強制拖離現場的違法車輛統一停放于城南停車場,不收取拖車和停車產生的費用。
六、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將機動車按規定停放。
嘉禾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嘉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xx 年1 月20 日
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5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于加強三環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了維護城區三環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告如下:一、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三環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挖掘道路的,必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按規范設置交通安全警示設施后,方可施工。二、機動車輛必須嚴格按照交通信號劃分得車道和規定得速度通行,嚴禁逆行、倒車、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因機動車輛發生故障等原因確實無法移動得,必須立即開啟車輛危險報警閃光燈,報告交通民警,并在距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危險警示標志,駕乘人員應當迅速離開車行道。三、非機動車、行人必須各行其道。橫過車行道應當從人行過街天橋等過街設施通過。四、禁止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載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拖拉機、三輪摩托車在三環路主道和三環路輔道通行。五、禁止教練車、摩托車在三環路主道上通行;教練車在三環路(含輔道)以內的城區道路上不得從事教練活動。六、遇有霧、雨、雪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駕駛人必須按規定開啟燈光裝置,減速通行,同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提倡機動車駕駛人在三環路上開啟車輛近光燈通行。七、違反交通信號及本通告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糾正,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可給予警告、罰款、吊銷駕駛證處罰,并實施交通違法累積記分管理;阻礙公安交通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八、本通告自20xx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過去本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適用本通告。
20xx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