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學生作弊的通報范文(通用5篇)
關于學生作弊的通報范文 篇1
代某某(學號:20xx444194),我校冶金與材料工程學院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試點班)專業20xx級無機試20xx-01班學生。20xx年9月3日該生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考試中攜帶有與考試相關的資料。
王某某(學號:20xx520xx2),我校安全工程學院安全工程(專升本)專業20xx級安全升20xx-01班學生。20xx年9月3日該生在《工程流體力學》考試中攜帶有與考試相關的資料。
根據《重慶科技學院考試(考查)違紀、作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上兩名學生行為構成作弊,其行政處分隨后作出。
劉 某(學號:20xx440604),我校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20xx級機設20xx-05班學生。20xx年9月3日該生在《高等數學(工)BⅡ》考試中使用手機發送試卷并接收答案。
根據《重慶科技學院考試(考查)違紀、作弊認定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名學生行為構成作弊,其行政處分隨后作出。
特此通報
重慶科技學院
教務處
年9月3日
關于學生作弊的通報范文 篇2
學校各班級:
茲有我校高一級學生在X年X月X日晚上因自己床上鋪的褥子十分單薄,晚上睡覺時特別冷,所以他就從自己的高床跳過去與同學擠睡在一起。第二天睡醒起床時,就又往自己床上跳,這次沒有跳過去而碰到床邊上,……. 其行為屬于明知故犯,目無校級,嚴重影響學校相關管理紀律。為嚴肅規范校風校紀,警戒他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根據《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經政教處研究決定,給予XX同學全校通報批評處分。
希望全校學生以此為戒!在學校中嚴格遵守校規校紀,如再發生類似現象,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特此通報!
年月日
關于學生作弊的通報范文 篇3
茲有廣東xx學院商學院20xx級商務英語X班的XX同學在期末英語考試過程中作弊,監考老師按規定沒收了試卷,非但不服,還與監考老師發生爭執,并侮辱監考老師。該同學未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考試,其行為屬于明知故犯,目無師長,嚴重影響學校相關管理紀律。
為嚴肅規范學風,警戒他人,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根據教育部門有關規定,經教務處研究決定,給予XX同學全校通報批評處分。
希望全校學生以此為戒!在學校中嚴格遵照規定考試,如再發生類似現象,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特此通報!
xx學院XX學院
xx年xx月xx日
關于學生作弊的通報范文 篇4
代某某(學號:20xx444194),我校冶金與材料工程學院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試點班)專業20xx級無機試20xx-01班學生。20xx年9月3日該生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考試中攜帶有與考試相關的資料。
王某某(學號:20xx520xx2),我校安全工程學院安全工程(專升本)專業20xx級安全升20xx-01班學生。20xx年9月3日該生在《工程流體力學》考試中攜帶有與考試相關的資料。
根據《重慶科技學院考試(考查)違紀、作弊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上兩名學生行為構成作弊,其行政處分隨后作出。
劉 某(學號:20xx440604),我校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20xx級機設20xx-05班學生。20xx年9月3日該生在《高等數學(工)BⅡ》考試中使用手機發送試卷并接收答案。
根據《重慶科技學院考試(考查)違紀、作弊認定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名學生行為構成作弊,其行政處分隨后作出。
特此通報
重慶科技學院
教務處
年9月3日
關于學生作弊的通報范文 篇5
全院各班:
高考是國家為維護教育和社會公平、社會穩定,進行人才選拔的重要的考試制度。涉及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為營造風清正氣的考試環境和保障高考的公平、公正,防范、杜絕任何作弊行為,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防范高考替考作弊專項行動工作的通知》(黔教招〔20xx〕139號)和《關于做好防范高考替考作弊專項行動的通知》(校學發〔20xx〕9號)的文件精神,學校將在全校開展防范高考替考作弊專項行動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班在6月7日前,利用課余時間集中本班同學開展誠信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學生的思想意識,讓學生認識到參與高考作弊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引導學生樹立正確考試觀和利益觀,提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自覺性、堅定性。
二、在6月7日—8日高考期間,各班班委要加強對本班同學去向的管理,對去向不明的學生要核實去向并及時向本年級輔導員老師匯報,防止學生參與高考替考作弊。
三、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和《貴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相關文件及制度,對參加高考替考作弊的在校學生,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注:《貴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三章第四節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資環學院學生科
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