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修訂說明
為什么要制定《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制定該條例的過程如何?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修訂說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志愿服務是一項自愿、無償地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高尚的社會公益活動,對弘揚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增強公民社會責任意識,倡導良好文明社會風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積極作用。我省的志愿服務活動始于1993年開展的以青年為主體的志愿服務活動。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志愿服務隊伍不斷擴大,服務的內容和領域越來越廣。據統計,目前全省已有近3萬支志愿服務隊,有注冊志愿者145萬余名。十多年來,全省累計向社會提供了9600多萬小時的志愿服務,有5700多萬人次從中受益。
我省各級志愿服務組織圍繞工作大局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基本需求,在扶貧幫困、幫老助弱、社區服務、環境保護和大型公益活動等眾多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志愿服務已經被省委省政府納入省級文明城區考核體系。但是,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對志愿服務活動的指導、協調,志愿服務組織的職責,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政府和社會對志愿服務的保障和激勵等不明確,一定程度影響了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因此,制定《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用地方性法規來調整、規范志愿服務活動,保障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志愿服務的質量,顯得十分必要。我省志愿服務活動多年的實踐和探索為志愿服務立法打下了實踐基礎。寧波市、杭州市分別于20xx年、20xx年進行志愿服務立法。近年來,廣東、山東等省(區)先后制定出臺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這些的立法實踐為我省制定條例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鑒。因此,我省制定志愿服務條例時機已經比較成熟。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近幾年的省人代會上,有不少省人大代表提議案,要求制定志愿服務條例。20xx年9月,團省委正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立法建議。同年底,省人大常委會將《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列入20xx年立法計劃一類項目。20xx年3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團省委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5月,在研究了大量國內外有關資料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草稿。7月,條例草案在經過反復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見稿,印發全省各設區的市人大內務司法(法制)委員會和省級有關部門征求意見a同時,起草小組有關人員先后到省內外開展調研,廣泛聽取了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8月,召開省級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征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各地、各部門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條例草案。8月31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7章35條,對立法的依據、適用范圍、志愿服務組織的主要職責、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志愿服務的范圍和要求、政府和社會各界的保障和激勵、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的規定。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是:
(一)關于條例草案的名稱。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xx年立法計劃,由我委提請審議《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我們在調研中發現,雖然目前參與志愿服務的主體是青年。但還有大量非青年年齡段志愿者參加的志愿服務組織存在。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志愿服務不僅僅是青年志愿服務,還應該包括各個年齡段人群的志愿服務。如果把立法調整范圍從青年志愿服務擴大到所有年齡段人群的志愿服務,將更有利于整合社會資源,逐步建立社會志愿服務體系;更有利于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得到政府和社會的保障和吏持。從外省、市近幾年的立法情況看,也逐步由最初的青年志愿服務立法轉為志愿服務立法。因此,我們將條例名稱改為“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二)關于對志愿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協調。目前我省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形式多樣。各組織之間聯系比較松散,志愿服務資源整合難度大,社會化動員程度低,亟需有一個綜合協調機構來指導、協調。借鑒外省和我省杭州市、舟山市成立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或類似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志愿服務活動的成功經驗,省委、省政府已批準成立省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團省委。因此,條例草案第四條相應地規定了:“省、市、縣(市、區)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共青團組織承擔。”
同時,為了規范志愿服務組織,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省、市、縣(市、區)志愿者協會,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成立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向志愿者協會提出申請,成為志愿者協會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第九條對志愿服務組織的職責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關于浙江省志愿者日。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每年三月五日為浙江省志愿者日。”1963年3月5日,毛澤東同志發出“向雷鋒同志學習”的偉大號召。設定每年三月五日為浙江省志愿者曰,是為了繼承和弘揚為人民服務的雷鋒精神,也是為了對志愿者奉獻精神的肯定,以促使社會更積極地倡導弘揚志愿精神,更熱情地支持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四)關于志愿服務的保障和激勵。志愿服務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要求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承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也不可行的。要使志愿服務事業得到全面、可持續地發展,必須建立相配套的經費保障機制。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志愿服務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支持、社會捐贈或者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三個方面。為了鼓勵社會各界對志愿服務捐贈、資助,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五條對社會捐贈、資助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對志愿服務的激勵措施。
(五)關于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強調了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由于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過錯或者其他原因,志愿者受到損害后志愿服務組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志愿者的積極性,增強志愿服務組織維護志愿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感。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志愿者過錯使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失的,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的法律責任,提示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要盡心盡貴。避免過失造成損害。另外,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分別對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名義、志愿服務標識進行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的,以及對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務經費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