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制定了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設綠色生態、宜居宜業城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滿足廣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違法建設、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城市應急等公共事務、秩序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城市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依法治理、屬地管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權益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城市管理活動中引導、指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自主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五條【公眾參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依法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有維護市容整潔和公共秩序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導、舉報;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城市管理行為有權進行申辯、投訴。
第六條【引導激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營造人人參與城市管理、人人維護城市環境的社會氛圍,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管理體制和機制
第七條【管理體制】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縣(區)分級負責,以縣(區)為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為基礎,部門聯動的城市管理體制。
第八條【市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城市管理協調和調度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屬地管理】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含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河東新區)是各自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級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派駐的機構和人員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對社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服務。
第十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基層自治】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引導居(村)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反映和配合處理城市管理問題。
第十二條【網格化管理】本市城市管理實行網格化管理機制,劃定單元區域,明確區域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現城市管理全覆蓋。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網格管理要求,實行巡查制度。巡查人員應當按照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先予處置或者制止。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依法處理;不屬于其職責的,按照規定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智能管理】本市實行城市管理智能化,建立城市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收集城市管理事項運行信息,組織處置城市管理問題,監督、評價城市管理情況,實行城市管理各部門之間城市管理信息互聯共享。
第十四條【市場化管理】本市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間力量參與城市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項
第一節 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規劃要求】編制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管線、城市公共空間環境設施、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發揮城市整體功能、實現城市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建設投入】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場站、公共停車場、農貿市場、教育、醫療衛生、交通安全、環境衛生、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廣播電視、視頻監控等設施。
第十七條【違建不予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房屋時,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查處時效】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應當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聯動查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中的突出問題以及重點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問題。
第二十條【違建管控】違法建設不得作為生產和經營場所。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已經辦理的,應當依法撤銷。
第二十一條【企業協同】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書面通知,停止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活動提供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停止對違法建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在建違建查處】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
(二)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可以依法采取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三)及時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停止對違法建設行為提供服務;
(四)在違法建(構)筑物所在小區或社區公布違法建設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既有違建查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已建成違法建設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屬違法建設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二)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對違法建(構)筑物進行查封;
(三)及時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停止對違法建(構)筑物提供服務;
(四)合法建(構)筑物附有違法建設的,書面函告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時予以備注;
(五)在違法建(構)筑物所在小區或社區公布違法建設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違建強拆】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確定公安機關、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配合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屋頂治漏】治理屋頂滲漏的建(構)筑物應當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裝飾裝修活動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申報登記或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未依法申報登記的,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擅自裝飾裝修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裝飾裝修】從事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建筑物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安全性進行審定,拆改建筑物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改變建筑物外立面、下挖建筑物內底層地面、降低地面地坪標高、增設建筑物內層、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未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尚不構成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裝修人、建設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查處。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責任區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及責任人的確定,適用下列規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 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居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確定具體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三)酒店、賓館、商場、超市、商鋪、商業廣場、展覽展銷場館、農貿市場、臨時攤區、娛樂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停車場、洗車場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四)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候車亭、崗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通信交接箱、檢查井、水箅子、窨井蓋、箱蓋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五)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碼頭、軌道交通及其設施,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六)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消納場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七)化糞池、儲糞池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產權不清的由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政府已儲備征用的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已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施工工地由施工人負責。
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廣場等公共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由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責任人義務】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保持責任區內市容整潔,無亂停車、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潔凈,無漂浮垃圾,岸邊無堆放垃圾;
(四)保持無揚塵,無焚燒煙塵污染,無惡臭污染,噪聲、餐飲油煙排放達標;
(五)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六)按照規定指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點,收納居(村)民產生的建筑垃圾;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清理;不聽制止的,應當向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并協助查處。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容貌秩序、環境衛生不符合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工地管理】建設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圍墻、圍擋,實行封閉施工,施工圍擋內側的堆放物和建筑垃圾的高度不超過圍擋頂部。影響交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設置交通引導標志、公示交通恢復時間。
(二)工地出入口及施工通道應當進行硬化,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車輛駛出工地前按照規定進行沖洗除塵。清洗車輛的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沉淀處理達標后按要求排放。
(三)對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采取有效覆蓋措施,施工現場易產生揚塵的施工活動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在施工作業停止后,集中堆放的土方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四)工地圍墻、圍擋、防護設施、夜間照明裝置應當規范設置,保持牢固、完好、整潔,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擅自利用待建工地從事經營活動。停工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有效覆蓋。
違反以上條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露天燃燒】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秸稈禁燒區,禁止在禁燒區內露天焚燒秸稈?h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環保、農業、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適時進行秸稈焚燒現場檢查和區域聯防聯控。
清掃城鎮道路的落葉、雜草應當規范化收集、處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落葉、雜草。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生活垃圾、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噪聲管理】城市規劃區內,不得有下列噪聲污染:
(一)在醫院、學校、科研機構、機關、居民住宅等區域內從事加工、維修等活動產生的噪聲污染;
(二)酒吧、歌舞廳、棋牌室等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產生的噪聲污染;
(三)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污染;
(四)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廣場舞、集會等活動,產生的干擾居民工作生活的噪聲污染。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的,由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縣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暫扣噪音器材、物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干擾居民生活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油煙污染治理】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便民、合理原則,統籌規劃設置農(集)貿市場,完善配套設施。
(一)農(集)貿市場(攤點)應當保持整潔,定時定點經營,不得影響消防安全等公共利益;
(二)餐飲、農產品等易產生垃圾的攤位經營者應當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
(三)活禽、活畜宰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定點屠宰,配備完善的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實施隔離屠宰。
第三十五條【占道經營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置早市、夜市、攤區、臨時農副產品市場等,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限有序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等經營活動。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活、餐廚垃圾管理制度】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袋裝分類投放、收集、密閉運輸和處置制度。
本市實行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處理制度。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集中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定點回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集中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活、餐廚垃圾從業準入】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和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服務許可。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生活、餐廚垃圾運輸】運輸生活垃圾、餐廚垃圾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運輸車輛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違反前款規定,在運輸過程中外溢污水的,或沿途丟棄、遺灑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建筑垃圾處置】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經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核準內容進行處置。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未按核準內容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建筑垃圾定點收集】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地點,收納居(村)民產生的建筑垃圾。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進行投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環衛作業下沉】環衛作業應當實行縣(區)政府屬地管理,統一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明確責任人、責任范圍、質量標準、工作時間、獎懲辦法。
第四十三條【環衛作業規范】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二)按照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環衛作業,避開高峰時段,減少對道路交通和市民生產、生活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寵物飼養】飼養寵物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寵物進入公共場所,飼養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響周邊環境衛生,對寵物排泄物應當及時進行清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牛皮癬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構)筑物立面、門窗、橋梁、護欄、電(燈)桿、樹木、路面及其他設施或者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刻畫、噴涂、散發宣傳品、標語。
對違反城市管理有關規定通過懸掛、張貼、涂寫、刻畫發布經營信息、聯系業務號碼的,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處理的,可以書面通知通訊企業配合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沒收其散發的宣傳品,責令限期清除懸掛、張貼、刻畫、噴涂的宣傳品及標語,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
第四十六條【臨街防護欄治理】建筑物臨街面不得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
同一街區建筑物臨街面設置的遮雨(陽)篷、空調外機和機罩,應當做到風格協調、保持安全、整潔。
違反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戶外廣告】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設置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門面招牌設置符合本市設置技術規范;
(二)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標志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準確、規范;廣告內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規范;
(三)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夜間亮化光源色彩與臨近交通燈的燈光有明顯區別,不影響路燈照明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等設施的使用;
(四)車身廣告保持完好、整潔,不使用反光等影響交通視線的材料。
未按照前款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和門面招牌標志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節 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政設施】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用特許經營的方式,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四十九條【海綿城市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減少城市硬覆蓋地面,推廣透水建材鋪裝,規劃建設集雨型綠地、下凹式綠地、植草溝、儲水池塘、濕地公園、可滲透地面和透水性停車場、廣場、立體綠化等設施。
新建小區和大型單體建筑物應配建雨水調蓄設施,保持場地開發前后排水徑流量基本平衡。
第五十條【排水排污】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
違反前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處直接責任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處責任單位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綜合管廊】地下綜合管廊應當同步配套消防、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通風、供水、排水等設施,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以實現地下空間的綜合利用和資源的共享。
第五十二條【公共自行車】城市公共自行車借用人造成車輛遺失、損毀以及網點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故意損毀、實施盜竊、非法占有城市公共自行車及其網點設施的行為,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環衛設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編制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滿足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要求。
損壞各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城市照明】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維護;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管理和維護,符合有關規定并依法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城市照明應當按照節能技術規范和措施,嚴控照明的范圍、亮度、能耗密度和時段。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或者接用電源、遷移拆除和利用城市照明設施以及實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園林綠化】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交納園林綠地占用費。
因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可并處每平方米10-20元的罰款;對限期不恢復或逾期不繳納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的,每日加收所需費用百分之二的滯納金;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責令限期歸還,并按所占面積處以綠地占用費二倍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并處賠償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節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十六條【道路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步建設。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七條【道路禁止行為】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從事加工石料、裝卸貨物、堆放建筑材料等各種作業;
(三)擅自設置道路出入口,在人行道和車行道之間搭建上下橋;
(四)占用城市道路維修、清洗車輛;
(五)擅自設置、遮擋、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
(六)其他有損道路及其設施的行為。
違反前款(一)、(二)、(三)、(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許可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停止挖掘,恢復原狀,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第(五)款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相關單位或個人負擔。
第五十八條【道路開挖】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內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五十九條【公共交通】城市交通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實行公交先行。
未取得城市客運經營許可的私家車、微型貨車、面包車、摩托車、電動車等車輛不得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公路客運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客運站點上下乘客,不得沿街攬客。
第六十條【停車設施】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點,在審查停車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配建停車設施非工作時間或滿足自身需求的條件下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建設公共停車場。
城市道路上的停車泊位,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情況下,由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機關管理等部門共同協商、合理設置,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停車禁止行為】禁止下列違反停車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不按規定配建停車設施;
(二)擅自撤除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上設置障礙;
(三)擅自將停車設施挪作他用;
違反前款規定,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規劃許可;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電動自行車管理】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經依法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電動自行車管理】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逆向行駛或者駛入人行道;
(三) 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四)通過過街人行天橋應當下車推行;
(五)禁止醉酒駕駛;
(六)禁止駛入高架道路、上跨橋梁、下穿隧道等機動車道;
(七)禁止在車站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等人員流動密集場所周邊區域非停車道路上停放車輛;
(八)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九)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改正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五節 應急管理
第六十四條【應急預案】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與城市相關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須的設備、物資、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大型會展、會議、文體娛樂等活動的主辦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危險區域、危險源的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安全保障應急預案。
第六十五條【突發事件應對】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及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響應,針對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六條【應急處置結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章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第六十七條【執法職責范圍】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范圍,按照省政府批準的范圍確定,其集中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及其調整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區(含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河東新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已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有關部門不得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行使而擅自改變或者放棄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六十八條【案件管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理,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對專業性強、影響重大或者跨區域的違法案件,可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直接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異議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十九條【協管人員】本市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員制度。
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公開招用、勞務派遣等方式錄用行政執法協管員。協管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可以在行政執法人員帶領下承擔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性,其協助執行公務的法律效果和責任由所屬部門承擔。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管理,規范協管員的工作行為。協管員的著裝、標識應當與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人員相區別。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協管員證件管理制度。
第七十條【執法措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涉及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和其他物品。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代履行】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做出的責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等決定,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決定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權利救濟】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出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出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十三條【執法協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互相通報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有關行政管理信息,查閱、復印檔案等有關資料。在執法中發現依法不應當由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有權查處的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就專業和技術問題做出解釋或者提供專業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前需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補充資料的,應當在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告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七十四條【阻礙執法查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阻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以及毆打、辱罵輔助執法人員的違法人員。
第七十五條【執法規范和方式】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著裝規范、行為規范、語言文明、遵守行政執法程序,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市民錄音錄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可以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促進公正文明執法,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第五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