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2021」
為了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湖光巖景區風景名勝資源,制定了《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并公開征求意見。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并將修改意見寄湛江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南43號,郵編:524021),電子郵箱:,傳真:0759-2221638。
湛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xx年7月13日
《湛江市湖光巖景區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湖光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是國家地質公園和世界地質公園。為了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湖光巖景區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湖光巖景區、景區外地下水限制開采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湖光巖景區的范圍,東至廣東海洋大學西側,西至拱橋村東側,南至望海樓,北至景區外公路南側。其具體范圍以《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xx-2030)》(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坐標為準。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坐標對湖光巖景區范圍標界立碑。
本條例所稱外圍保護地帶,是指總體規劃中的建設控制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以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湖光巖景區的外圍保護地帶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湖光巖景區外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保護原則】 湖光巖景區的保護,應當符合國家地質公園和世界地質公園的要求,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構】 湛江市湖光巖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景區管理機構)負責湖光巖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景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湖光巖旅游資源、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湖水和空氣進行保護、維護;
(二)按照湖光巖總體規劃進行建設;
(三)組織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四)搞好景區配套建設及環境的管理。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湖光巖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規劃、水利、林業、環保、旅游、文化、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湖光巖景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具有保護湖光巖景區的責任,應當教育和監督本轄區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構機制,與國家體委訓練基地、湖光巖景區周邊駐軍單位協調,及時處理湖光巖景區保護范圍內環境資源保護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保護管理經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湖光巖景區的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旅游主管部門、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愛護湖光巖景區、保護湖光巖景區資源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湖光巖景區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規劃編制與公布】 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湖光巖景區的詳細規劃時,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湖光巖景區的規劃經批準后,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第九條【規劃修改】 湖光巖景區的規劃是湖光巖景區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等活動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規劃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請批準或者報送備案。
湖光巖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湖光巖景區的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條【建設項目要求】 湖光巖景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湖光巖景區的規劃,其選址、布局、高度、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湖光巖景區的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第十一條【禁止違反規劃建設】 禁止違反湖光巖景區的規劃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機構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湖光巖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二條【建設施工要求】 經批準在湖光巖景區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地形地貌和地質遺跡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三條【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湖光巖景區外劃定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的劃定,應當組織專家科學論證,舉行聽證會,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十四條【自來水供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湖光巖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地下水限制開采區的自來水供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
第十五條【外圍保護地帶的規劃管理與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外圍保護地帶的規劃管理,外圍保護地帶禁止建設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景觀的工廠和設施。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 在湖光巖景區內從事本條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七條【保護資源】 湖光巖景區內的單位、個人和游客應當保護湖光巖景區的水體、火山地質遺跡、地形地貌、林草植被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跡、園林建筑、石雕石刻、各項設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
第十八條【建立制度】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
管理機構應當對湖光巖景區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鑒定,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資源分級保護】 湖光巖景區資源實行分級保護和分類保護相結合。
分級保護劃分為三個級別加以保護:
(一)一級保護區,包括鏡湖、環湖路內側和部分陡崖區域。一級保護區內只能開展觀光游覽、生態旅游活動,并應當嚴格控制游客容量。
(二)二級保護區,包括鏡湖周邊、楞嚴寺、珍稀植物、負氧離子富集區。二級保護區內應當加強生態林撫育和水土保持,對人文景點進行整改,使景觀與環境相協調。
(三)三級保護區,是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是風景名勝區重要的環境背景區。三級保護區內嚴禁開山采石,加大封山育林力度,逐漸消除裸露土層。
第二十條【抽取湖水和限制開采地下水】 湖光巖景區內禁止開采地下水,禁止抽取鏡湖水。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景區外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因限制開采造成利益相關方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鏡湖水質保護】 鏡湖水域只能開展科學研究、環境監測、維護管理以及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的水上體育項目等活動。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國家體委訓練基地協調,嚴格限定在鏡湖水域開展的水上體育項目類別、規模、訓練時長、強度等,逐步減少直到取消在鏡湖水域開展水上體育項目。
第二十二條【地質遺跡保護】 管理機構應當在重要的地質遺跡周邊及其上方影響所及的范圍內,設置防護欄,并應當加強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保護地質遺跡資源。
第二十三條【古樹名木保護】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湖光巖景區綠化規劃。綠化規劃中應當對掛名植樹予以規范。
樹木的種植應當選用有利于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生態環境的湖光巖景區內原生品種。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古樹名木檔案,設置古樹名木標牌,設置防護欄。
第二十四條【文化遺跡保護】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建筑、石刻、墓葬、雕刻、題碑、塑像等文化遺跡的管理和維護,預防破壞和損毀文化遺跡的行為發生。
除陳濟棠墓外,湖光巖景區所在地區、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將現有墳墓遷出。
第二十五條【監測結果通報】 市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文等部門應當依法在湖光巖景區開展地質、環境、水文等監測活動,并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二十六條【禁止行為】 湖光巖景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用湖光巖景區外水源補充鏡湖水量;
(三)向鏡湖水域排放污水、廢水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劃刻、涂污;
(五)自帶炊具煮食、燒烤;
(六)在鏡湖內游泳;
(七)放生、捕魚、獵捕野生動物;
(八)非工作需要的機動車輛駛入環湖路;
(九)亂扔垃圾。
第二十七條【需經審核審批事項】 在湖光巖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合理、可持續利用】 湖光巖景區資源的利用必須符合湖光巖景區規劃,維護湖光巖景區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九條【交通、標牌管理】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湖光巖景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湖光巖景區內設置風景名勝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三十條【游覽觀光、教育利用】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湖光巖景區火山地質遺跡、火山熱帶生態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一條【地質遺跡利用】 因科學研究需要,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取鏡湖湖底沉積物、采集標本和化石。
第三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管理】 楞嚴寺、白衣庵等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湖光巖景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游客疏導】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湖光巖景區的環境容量,制定旅游旺季疏導游客的具體方案,避免超量接待游客。
第三十四條【經營活動控制】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在湖光巖景區內從事零售、餐飲等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數量,監督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安全管理】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護游覽安全和景物完好,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三十六條【舉報處理】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景區管理機構接到破壞湖光巖景區資源行為的舉報后,應當依法核查處理舉報事項,并在處理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法建設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湖光巖景區新建、擴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機構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施工造成資源破壞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條【污染鏡湖水體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向鏡湖水域排放污水、廢水或者傾倒廢棄物造成鏡湖水體污染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開采湖光巖景區地下水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采湖光巖景區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損害地質遺跡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開荒、修墳立碑行為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湖光巖景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破壞、損毀文化遺跡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破壞、損毀湖光巖文化遺跡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禁止行為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劃刻、涂污,或者在在景區內亂扔垃圾,自帶炊具煮食、燒烤,在鏡湖內游泳,在景區內放生、捕魚、獵捕野生動物,非工作需要的機動車輛駛入環湖路的,由景區管理機構予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未經審核審批行為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在湖光巖景區內進行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湖光巖景區規劃的;
(二)批準用景區外水源補充鏡湖水量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景區管理機構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景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的;
(二)未設置湖光巖景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湖光巖景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湖光巖景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湖光巖景區內進行不符合湖光巖景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委托】 本條例規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景區管理機構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湖光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其范圍包括湖光巖景區、三嶺山景區及建設控制區。
湖光巖景區內的鏡湖是世界同類最大、最典型的低平火山口湖,是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瑪珥湖之一。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