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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

發布時間:2021-05-05

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

  為了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維護城市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下面是草案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寧波市生態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的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維護城市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和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指的生態保護對象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洪水調蓄區、重要自然岸線、重要物種(含漁業)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生態廊道等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第三條【保護原則】 本市生態保護應當以改善生態質量為目標,堅持保護優先、政府主導、陸海統籌、空間管控、分級管控、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處理好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生態保護常設機構,統一領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市的生態保護工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處理生態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對象山港、三門灣、四明山和天臺山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生態保護機構負責區域生態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是其行政區域內生態保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生態保護工作,并負責組織協調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生態保護工作,并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生態保護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大對生態保護的財政投入,設立專項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部門分工】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保護常設機構對轄區內生態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環境保護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生態保護范圍的劃定和調整工作;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詳細規劃,落實各項生態保護要求,并實施建設項目規劃管理;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基本生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礦山資源開采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違法用地行為和違法開采礦山資源進行查處;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范圍內的項目管理以及生態補償的統籌協調工作,國土、農林、水利、海洋漁業、園林等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職能范圍內的生態補償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資金管理,并將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住房與城鄉建設負責對城建、村鎮建設監督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林業、園林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范圍內林地、綠地、山體、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綠化建設,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生態保護范圍內農業產業發展進行監督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水利部門負責依法對生態保護范圍內河道、水庫,以及相關水利工程設施等進行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海洋部門負責海洋環境、海洋自然保護區、海島、海洋生物、灘涂、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對違法用海和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等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態保護范圍內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巡查工作,防止生態保護范圍內出現新的違法建設;

  旅游、交通、海事、公安、文物、市場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態保護工作。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生態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有權檢舉、投訴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態保護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依法受理、查處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投訴人和控告人。

  對在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宣傳教育】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生態保護一般規定

  第八條【空間管控】 本市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布局,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界限,實行空間用途管制。

  第九條【生態保護與修復】 本市加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確保山體、水體、林地、濕地、綠地等生態要素不受破壞,維護和改善生態系統功能。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引導超過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人口逐步遷移。

  第十條【森林資源保護】 本市對森林資源實施重點保護,擴大森林覆蓋面積,鼓勵植樹造林,提升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構筑我市森林生態安全屏障。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嚴格實施森林限額采伐,采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林相改造、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質量,維護森林生態健康。

  第十一條【山體保護】 本市實施山體保護,對荒山、荒地、裸露山體進行補栽補植,擴大植被面積,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燒山開荒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進行全墾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應當優先建設公益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庫庫岸至首道山脊線內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在湖庫、河道、公路、溝坡等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并嚴格保護該區域內的植物、地衣等。

  本市實施林地林權管理,嚴格執行林地定額管理,加強林地用途管制,限制林地轉為建設用地,加強對利用林地墾造耕地工作的監管。(市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飲用水源保護】 本市應當加強飲用水源保護,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水源安全。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建設污染排放項目,已有的排污項目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關閉;有計劃、有步驟的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實行搬遷。

  飲用水水源地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農業面源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三條【水體保護】 本市應當合理利用河網、湖庫水資源,應當采取疏通河網水系、適量投放生物、放養濾食性魚類、底棲生物移植等措施恢復河網、湖庫水域生態系統。

  嚴格控制河道兩岸硬化;清除斷頭河,天然河道禁止斷流改造。生態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總量的20%。(人大意見)

  本市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執行用水總量、生活和工業用水、地下水三個總量控制制度,落實取水計劃管理制度和累進加價機制。(市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水環境整治】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甬江、奉化江和余姚江干流及其一二級支流的管理,促進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標準。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河道污染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給排水等公共設施,提高污水截污納管率。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設項目,對已有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實行總量、濃度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第十五條【海洋生態保護】 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重要自然岸線、濱海濕地、灘涂、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重要的海洋生物保護區,重要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本市實施嚴格的圍填海總量控制制度、自然岸線控制制度和海域分類管理制度,全面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提升海洋生態功能。

  開發岸線、海島及周圍海域等海洋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岸線、海島的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十六條【海洋生態整治與恢復】 市人民政府和各沿海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進行整治和恢復。

  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圍墾實施計劃,嚴格控制圍填海規模,禁止在不適宜圍墾、生態敏感區和海洋保護區進行圍填海活動,其他區域除重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外,禁止圍填海項目開發。圍填海造地后,確保20%以上造地面積用于建設生態濕地,并確保圍填區保留12%以上的水面率。(市人大建設,市圍涂規劃)

  嚴格保護象山港、三門灣、象山東海岸等重要自然岸線,禁止開發天然礁石岸線,禁止侵吞自然岸線開展圍填海工程,確保我市陸域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

  第十七條【海洋污染控制】 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強入海河流管理,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并開展陸源污染物入海總量控制管理;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自然岸線、重要灘涂、濕地、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控制水產養殖密度和養殖規模,優化養殖結構,合理調整養殖布局, 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八條【生物多樣性保護】 本市加強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和海洋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定期開展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生物多樣性資源數據庫。

  加強動植物自然生境的保護,對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實行重點保護,禁止砍伐、采集、獵捕、販賣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植物。

  加強對入境動植物的檢驗檢疫工作,完善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置制度,防范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的危害。

  第十九條【景觀資源保護(含地質公園)】 本市加強對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重要觀賞價值的自然景觀、地質遺跡、特色民居村落、古漁港等自然標志物和歷史遺跡的保護。

  應當依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適度控制旅游規模和人文景點建設,規范游覽活動,保證自然生態系統不受破壞。

  第二十條【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本市優化礦產資源布局,嚴格控制生態保護區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加強現有礦山開采項目的生態環境治理,礦山開采封場后應當進行生態修復。

  新建礦山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實行嚴格的項目準入制度,并禁止在下列區域開采礦產資源:

  (一)生態保護紅線一級管控區;

  (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主要公路干線、軌道交通、主要航道等交通干線兩側可視范圍內;

  (三)高壓、超高壓線路,通信、軍事管線,重要輸氣輸水管道等基礎設施周邊500米范圍;

  (四)主要城鎮周邊區域,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采礦的區域。

  第二十一條【生態廊道和生態綠地保護】 本市強化生態空間的管控,構筑綠色生態廊道,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生態廊道的構建應當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包括生態綠楔、山體廊道、水系廊道、交通廊道、市政廊道等。

  除重大道路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園、農村居民集中點、農林牧漁生產必要的臨時配套設施以外,禁止在生態廊道內進行開發建設。生態廊道內現有不符合準入要求的建設項目,限期轉型。

  第二十二條【三江六岸廊道保護】 本市加強三江六岸開發與保護,以公用、開放、連續的原則統籌規劃,優化區域生態景觀體系,保護三江流域歷史文化資源,保障水系統安全,構建城市綠色生態網絡。(三江六岸規劃)

  對三江六岸區域實行嚴格的走廊空間管制和濱江區域形態控制,保護濱江開敞、綠色公共開放空間,禁止改變生態用地性質,嚴格控制大規模商業、住宅開發項目。(三江六岸規劃,人大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為準則】生態保護區內的居民和游客,應當愛護生態環境和旅游設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砍伐林木,毀林開墾,陡坡開退;

  (二)非法采集、采挖國家和省市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三)采集、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

  (四)擅自進入封閉區域;

  (五)焚燒枯枝落葉、燒荒、野外燒烤、野炊;

  (六)隨意丟棄廢棄物;

  (七)其他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章 生態保護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一港兩灣保護】本市對重要的生態敏感區實行重點保護,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重點區域的生態保護工作,共同推進重點區域生物資源和海洋環境的恢復。

  本條例所指的重要生態敏感區包括四明山、天臺山、象山港、杭州灣、三門灣等區域。

  第二十五條【四明山、天臺山保護】四明山和天臺山堅持生態優先,重點保護飲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風景名勝區等。

  以江河源頭、大型水庫周圍區域為重點,建設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使公益林面積達到區域有林地面積的78%左右。

  實施封山育林、跡地更新和退耕還林等工程,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實施退耕還林。

  嚴禁一切破壞性開發,嚴格控制生產經營和生活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推廣生態養殖模式,合理界定適度畜禽養殖規模,在水源地、旅游區等水環境敏感區域,禁止審批畜禽養殖項目,已有的相關企業要限期搬遷。(四明山規劃綱要)

  第二十六條【象山港保護】 象山港區域生態保護應當以海洋生態保護為立足點,優化海洋功能,保護海洋資源。

  象山港實行最嚴格的岸線保護措施,生態岸線長占比不低于陸域岸線總長度的30%,生活岸線和漁業岸線不低于40%;

  有序推進象山港海島開發與保護,加強缸爿山島、南沙山島、強蛟群島等生態島的保護,嚴禁任何形式大規模開發。其他無人島嶼和旅游觀光島的開發,要嚴格控制開發規模、禁止破壞生態環境;

  象山港大橋以西原則上禁止圍涂填海,確因公共需要少量圍涂造地的應進行嚴格的生態環境評估,并報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象山港空間保護規劃綱要20xx)

  第二十七條【象山港污染防治】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象山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島嶼新建、擴建電力、化工、煉油、印染、造紙、電鍍、電解、制革、有色金屬冶煉、水泥、修造船、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象山港條例)

  第二十八條【三門灣保護】 三門灣區域生態保護,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區域城鎮、產業、生態的空間管制分區,制定嚴格的區域環境準入標準,提高產業準入門檻。

  恢復和重建三門灣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寧海蛇蟠島、三山涂、雙盤涂以及象山的岳井洋、南田涂、水湖涂、花岙涂等重要灘涂濕地,實施灘涂復綠工程,謹慎開展新的圍涂填海工程;

  嚴格保護力洋港、蟹鉗港、岳井洋和花岙島等重要生態岸線,確保三門灣生態岸線長占比不低于陸域岸線總長度的35%。合理利用胡陳港、石浦鎮、鶴浦鎮和檀頭山島等生活岸線,保留岸線自然風貌,確保三門灣生活岸線長占比不低于陸域岸線總長度的35%;

  實施三門灣海島生態系統修復與重建,控制海島建設規模和強度,禁止大規模開發南田島,在花岙島和檀頭山島,劃出不低于80%的面積作為原生態自然區域,加以永久性保護;

  保護三門灣北部山體林地,具體包括從寧海越溪鎮的西北部至石浦鎮西部山體林地,以及鶴浦鎮的東部山體林地,對區域內林業生產、旅游開發等活動進行監管,嚴格禁止任何破壞山林、防護林等的活動。(三門灣區域規劃)

  第二十九條【杭州灣保護】 杭州灣國家濕地公園保護,應當重點保護國際遷徙候鳥集中棲息地生態環境,逐步擴大濕地面積,減少人為干擾破壞,防止濕地退化、生境縮減、生物多樣性下降。(人大意見、杭州灣濕地規劃)

  嚴格控制杭州灣區域圍涂規模與數量,杭州灣新區三八江以西、十二塘以北區域禁止新建圍涂項目,嚴格控制杭州灣跨海大橋以西住宅和商業等開發項目。(人大意見,杭州灣規劃環評)

  編制杭州灣區域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嚴格控制污水直排杭州灣,提高杭州灣區域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標準。(人大意見)

  第四章 規劃編制與空間管制

  第三十條【優化空間布局】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我市生態保護規劃,并在四明山區、象山港、杭州灣和三門灣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編制生態保護專項規劃,實行嚴格保護。

  生態保護區內各項規劃應當以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不得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多規融合。

  編制或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和產業發展專項等,應當與生態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三十一條【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生態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生態保護要求,依據生態空間格局和各類生態要素保護要求,劃定本行政轄區的生態保護紅線,加以嚴格保護。

  生態保護紅線按照以下程序劃定和公布: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

  (二)劃定方案應當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三)劃定方案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后,經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將劃定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經批準的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應當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在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經批準的各縣(市)區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一級管控區劃定要求】 本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分為一級管控區和二級管控區。

  下列區域應當劃為一級管控區,其他區域劃為二級管控區:

  (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域;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

  (三)國家級或省級的重要濕地、重要自然岸線;

  (四)國家級公益林,國家級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納入省級以上保護名錄的野生動植物自然棲息地;

  (五)國家級地質公園、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區;

  (六)突發性地質災害高易發區。

  第三十三條【分級管控要求】 本市嚴格控制生態保護紅線內建設用地規模,建設項目在符合主導生態功能要求的基礎上,集中布局,實行差別化分級管控:

  (一)一級管控區執行最嚴格的生態保護控制措施,除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必要設施外,禁止其他一切開發建設活動;

  (二)二級管控區盡量保持生態系統現狀,除下列項目外,禁止建設其他項目:具有系統性影響,確需建設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和水利等必要的公共設施;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務設施;生態型休閑度假項目;必要的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服務設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務設施;其他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論證,與生態保護不相抵觸,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建設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標志標識】生態保護紅線一級管控區應當設置保護區域標志、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域標志、標識。

  第三十五條【調整原則】 依法批準的生態保護紅線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因國家、省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修改,確需對生態保護紅線進行局部調整的,應當遵循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責任不改變的原則按程序進行調整。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度應當將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和變更生態保護紅線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調整程序】 調整生態保護紅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公布申請調整內容,公開征求調整區域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15日;并組織對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對環境影響和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向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經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申請。調整區域涉及生態保護紅線一級管控區或不同行政區時,由市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整;

  (二)組織編制調整方案,調整方案內容應當對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征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與調整區域有利害關系的個人、團體的意見,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

  (三)組織召開調整方案專家論證會,經本級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涉及生態保護紅線一級管控區調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將調整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經批準的調整方案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條【新建項目控制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建設活動,遵循環保生態的原則,滿足低強度、低密度的建設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風格、形態、色彩等方面與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周邊景觀風貌。

  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用地布局應當集約化、小型化;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生態保護紅線一級管控區。

  第三十八條【現有項目處置原則】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既有項目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根據對生態影響的程度,分別采用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生態保護無不利影響的,可按照現狀、現用途保留使用;

  (二)對生態保護有不利影響的項目,限制生產,嚴禁擴大規模,引導相關權利人進行改造和產業轉型,逐步轉為資源消耗低、環境影響小,與生態保護不抵觸的適宜用途,或者依法予以置換;

  (三)對影響主體生態功能的項目,應當依法限期清理或者遷出;

  (四)屬于違法建設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生態保護區內既有項目是指在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之前,已經建設或者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九條【現有項目處置方式】 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統一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范圍既有項目進行清理,制定分類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確定可以保留的項目,不得改(擴)建,確需改(擴)建的,應當按照新增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確定需要整改的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出整改要求,項目業主應當按照整改要求予以整改,拆除位于重要生態敏感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完善環保配套設施,消除項目對生態保護的不利影響。

  確定需要改變用途的項目,項目業主應當按照項目準入要求,轉型為生態旅游、休閑度假、都市農業等與生態保護相適應的產業,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確定需要置換用地的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與權屬單位協商置換至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區內,或者依法實施土地儲備。

  確定拆除的項目,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生態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本市實行生態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生態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對生態保護區范圍內的區域實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保護目標、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重大事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保護目標、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告,并作為對考核單位負責人任職、獎懲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四十一條【監督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督察制度,對生態保護范圍內生態項目建設、村莊搬遷和改造、既有項目的清理與處置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對生態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生態補償機制】 我市按照“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原則,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市場推進和社會參與的生態補償機制。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工作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生態補償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生態補償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生態補償機制建立】 我市逐步完善資金、技術、智力、實物等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區域、流域等生態補償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生態補償活動。

  生態補償主要通過財政轉移等方式,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補償范圍和對象】 生態補償范圍應當覆蓋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具體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生態補償范圍內,生態公益林,森林公園或飲用水源保護區有重疊的,重疊的部分不重復補償,適用最高補償標準。法律、法規對生態補償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下列組織和個人作為補償對象,可以獲得生態補償: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獲得生態補償的其他組織。

  第四十五條【生態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基礎上,提高補償標準。縣(市)區人民政府擴大生態補償范圍的,補償標準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生態補償標準一般三年調整一次。

  市人民政府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由市財政部門通過區財政部門轉撥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撥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態補償資金在到帳后十五日內轉撥,不得截留、挪用、滯留。其他組織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

  生態補償資金應當用于維護生態環境、發展生態經濟、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因生態補償的實施,取消或者減少對生態補償對象的其他財政投入。

  生態補償資金的申報、審核、監督、審計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信息公開】 我市建立生態保護信息公開機制,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平臺,定期公布生態保護的情況,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

  信息公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區域環境質量公報、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建設項目情況、環境監管和執法信息、環境違法行為和查處情況信息。

  第四十七條【公眾參與】 我市鼓勵公眾參與生態保護,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義務監督員制度、市民檢查團制度、生態保護熱線電話制度,鼓勵社會各界依法有序參與監督生態環保工作。

  對生態保護區內涉及公眾權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時,應當通過聽證、論證、生態風險評估、專家咨詢和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鼓勵依法設立從事生態保護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生態保護活動,提供環境公益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已有罰責】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完成生態保護目標責任的;

  (二)越權審批、違反規劃審批,以及同意項目邊報邊建、先建后報、少報多建等其他違法審批的;

  (三)未按照要求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項目,未按要求處置既有項目的;

  (四)對違法建設查處不嚴、處置不力的,對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五)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不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條【其他罰責】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從事損害生態環境保護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負有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破壞保護標志罰責】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生態保護紅線標志的,由設置該標志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任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態補償罰責】 違反生態補償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生態補償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生態補償資金的;

  (三)滯留生態補償資金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生態補償資金的。

  第五十三條【生態補償罰責】 生態補償對象未按照生態任務目標履行生態保護責任的,市和縣(市)區農林、水利、園林和綠化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部門書面告知的情況,決定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生態補償資金。

  生態補償對象因破壞生態環境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兩年內不得獲得生態補償資金。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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