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志愿服務條例》正式施行
《重慶市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重慶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并公布,已于日前正式施行。該《條例》以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為宗旨,對志愿服務的范圍、統籌協調部門、保障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其中有多處亮點:
一是明確民政部門負責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厘清管理職責。針對志愿服務主管部門不明確、服務組織登記率不高的問題,《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有關單位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二是簡化志愿服務組織登記手續,降低登記門檻。《條例》明確,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固定住所、相應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志愿服務組織,經申請,民政部門應當予以登記,并不得收取費用。同時,對尚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
三是強化保障和激勵,為志愿服務注入持久動力。在志愿服務經費來源方面,除社會捐贈和資助外,《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同時,在政策激勵方面,《條例》要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注冊志愿者;志愿服務工時可以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在公共服務等方面享受優待。
四是明確志愿服務法律責任,進一步理順權責關系。《條例》對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在服務活動中產生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的責任承擔予以了明確,并規定對志愿服務組織偽造志愿服務記錄、提供虛假志愿服務證明等七種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責令整改、撤銷登記、追究刑事責任等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