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暫行條例》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異地居住半年 可申領居住證
12月12日,國務院公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將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條例》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例》的公布,意味著我國將徹底告別“暫住證”時代。居住證制度關乎億萬流動人口的切身利益,新政公布后迅速引發各界關注。
對于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經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繼續有效。持居住證可享6項服務7項便利。此次條例頒布的意義在于為日后具體落實明確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讓常住人口享受應有的待遇。
據中國政府網站消息,國務院12日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版”居住證制度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的就業、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領居住證。此外,“國家版”居住證制度還建立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落戶制度等方式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并明確了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記者了解到,根據“國家版”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已能夠享受接近居住地戶籍居民的服務和待遇。例如《條例》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同時,《條例》還為居住證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大服務包括: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明確不同規模城鎮的不同落戶條件 特大城市鼓勵積分落戶
《條例》對“國家版”居住證的落戶通道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同時,針對不同規模的城鎮,居住證持有人的落戶條件也不同。
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