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績效管理條例》全文
(20xx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xx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績效目標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四章 年度績效評估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六章 績效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進公共管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推進治理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時的績效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時的績效管理,以及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企業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時的績效管理按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所稱績效管理,是指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發展目標和績效責任單位履行的職責設定績效目標,實施日常監控,并對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達到績效不斷提升的全過程管理。
本條例所稱績效責任單位,是指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績效管理的單位。
第三條 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公開公正,公眾參與、協同推進,注重實績、獎優罰劣,持續改進、提能增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績效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績效管理工作;
(二)批準本級績效管理總體規劃、績效評估制度和年度績效評估工作方案;
(三)批準績效評估結果;
(四)審議、決定有關績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管理有關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級績效管理總體規劃、績效評估制度和年度績效評估工作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批準績效責任單位的績效管理規劃,審核和調整績效責任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依法規范、協調各類考核事項;
(三)負責績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對績效責任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四)協調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績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績效管理規劃、年度績效目標、績效自評報告的范本;
(六)和績效管理相關的其他具體工作事項。
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市績效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六條 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統計、政府法制等部門(以下統稱績效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上半年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上年度績效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績效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整合相關信息資源,建立績效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績效信息的動態跟蹤、全程管理、共享利用。
第二章 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本單位工作職責編制績效管理規劃,績效管理規劃期限為五年。績效管理規劃應當報績效管理機構批準。
經批準的績效管理規劃是績效責任單位制定年度績效目標和績效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績效管理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單位主要職責和承擔的工作任務概述;
(二)履行主要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總目標和主要指標;
(三)影響目標和工作任務的關鍵因素分析;
(四)完成目標和工作任務的方法、措施;
(五)和績效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管理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計劃制定年度績效目標。
年度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依據和外部因素分析;
(二)具體目標及其考核或者評估標準;
(三)措施和進度;
(四)財政資金需求;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績效責任單位編制績效管理規劃、制定年度績效目標,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事項的,應當事先組織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十四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年度績效目標報績效管理機構審核。
績效管理機構認為年度績效目標有不符合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或者績效責任單位職責情形的,應當向其反饋意見并進行協商,由績效責任單位進行修改。
年度績效目標經審核確定后,由績效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因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政策調整、機構調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需要調整年度績效目標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調整內容在規定時限內報績效管理機構審核。
需要調整的內容涉及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目標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調整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新的重點工作任務需要納入績效管理的,績效管理機構可以調整有關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 績效責任單位在編制績效管理規劃、制定和調整年度績效目標時,應當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績效管理機構在審核績效責任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時,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七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年度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管理,定期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的制約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內部責任體系和獎懲機制,推進年度績效目標的實現。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績效管理機構報送反映其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存在問題等方面的績效信息,并對所提供的績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績效監測工作制度,對績效責任單位的年度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和評估,督促績效責任單位加強效能建設,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
績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年度績效目標的執行實施監督,并將監督情況通報同級績效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績效管理機構、績效管理相關部門、績效責任單位應當針對績效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系統分析,研究對策,改進工作,提升績效管理水平,必要時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利害關系人參加。
第二十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將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知績效責任單位,績效責任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單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情況說明,提出處理意見,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對本地區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涉及公眾利益、關系民生或者需要較大財政資金投入的事項實行專項績效管理。
第四章 年度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績效管理機構按照績效評估制度和年度績效評估工作方案,負責組織年度績效評估。
年度績效評估可以從目標考核、社會評價、領導人員評價、特色評估等方面實施。
第二十三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對照年度績效目標,編制年度績效自評報告,按照規定報送績效管理機構。年度績效自評報告應當對年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未完成目標及其原因,改進措施和計劃等進行說明。
第二十四條 績效管理機構每年度組織績效管理相關部門對績效責任單位年度績效目標進行考核。目標考核按照績效責任單位提交績效自評報告、專項工作責任單位考核、績效管理機構檢查考核和反饋、復核審定等程序進行。
績效管理相關部門負責制定本領域相關事項的績效評估指標和評估辦法,向績效管理機構提供職責范圍內與績效管理有關的各類信息。
績效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績效評估專門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部分績效目標開展專業測評。
第二十五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將績效目標考核結果告知績效責任單位,并告知其申請復核的權利。
績效責任單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績效管理機構申請復核。績效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六條 績效管理機構每年度組織社會公眾對績效責任單位的總體工作情況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滿意度評價并征求意見。
對政府年度工作計劃所確定的重點工作,績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利害關系人進行專項社會評價。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眾評價意見反饋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績效管理機構每年度組織市和區、縣(市)領導人員對本級績效責任單位的總體工作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
第二十八條 績效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對績效責任單位申報的特色項目、創新項目和創優項目進行特色評估。
特色評估按照績效責任單位申請、績效管理機構審核、第三方評估等程序進行。
第二十九條 績效管理機構對目標考核、社會評價、領導人員考評、特色評估等結果進行匯總,形成績效評估結果。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將績效評估結果報請績效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條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將經績效管理委員會批準的績效評估結果告知績效責任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績效責任單位應當對績效評估中反映出的問題和社會評價意見進行分析,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績效管理機構應當對績效責任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重點整改目標進展情況統一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估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管理、編制管理、獎勵懲戒、領導人員職務升降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績效評估結果合格以上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取消當年或者次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對連續兩年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單位,除按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對連續三年以上績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單位,除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解聘或者辭退。
第六章 績效問責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績效管理機構在績效評估中予以扣分;情節嚴重的,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績效評估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一)績效管理自我評價嚴重失實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規定提交年度績效自評報告的;
(三)未依法公開績效信息,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績效信息的;
(四)阻撓績效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績效管理職責,或者拒不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數據等績效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告誡或者停職檢查;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上級機關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二)不正確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和部署,影響整體工作部署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公眾反映強烈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五)重大決策失誤的。
第三十七條 績效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告誡或者停職檢查;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一)在組織實施績效管理中,工作效率低下,嚴重影響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
(二)不按照規定辦理績效管理方面的申訴或者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在績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
(四)泄露績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以外的其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其工作人員的機構、組織,其績效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