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重點解讀
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哪些重點內容?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重點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產假最長可達7個月
(一)生育獎勵假30天
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
解讀:在實行原有計劃生育政策期間,女職工只有符合晚育的條件,才可享受規定98天產假之外的30天獎勵假,而且這獎勵假還可以由男方享受。新《條例》實施后,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98天產假的基礎上,均可再享受30天的生育獎勵假。即不但將30天的獎勵假由晚育女職工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女職工,而且30天獎勵假完全屬于女職工,無需再與其配偶“分享”。
(二)條件允許可再延長1至3個月
新法規定: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解讀:女職工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在上述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因為并非強制性的規定,至于能否批準,決定權在用人單位。
配偶可獲15天陪產假
新法規定:女職工的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解讀:原《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三十天,獎勵假可以由男方享受。新法實施之后,女職工配偶的15天陪產假成為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再需要與女職工“分享”30天的獎勵假。
7天晚婚假取消,普通婚假增加7天
新法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解讀:按照原條例規定,只有符合晚婚條件的夫妻才可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再享受7天的獎勵假。但新條例實施后,只要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外,均可再享受7天的假期,即將原先的7天獎勵假由晚婚職工擴大到了所有職工。
對于20xx年1月1日之后辦理婚姻登記的職工如何休婚假的問題,小編咨詢了北京市政府工作人員、北京市衛生和計生委員會工作員,得到的回復為:目前《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的實施細則還未公布,請等待衛生和計生委員會出臺更詳細的實施細則。所以對于20xx年1月1日之后登記結婚,目前想要休婚假的職工,只能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來操作。
新產假政策與舊政策如何銜接,有待進一步細化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實施,而《關于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則于20xx年3月24日實施。那么對于新條例公布之前已經生育并且尚在產假期間的職工,如何享受產假?其配偶是否可以享受15天的陪產假?陪產假工資由單位支付還是社保基金支付?職工在享受1至3個月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是由單位負擔還是由社保基金負擔?
針對這一系列問題,筆者咨詢了12333社保咨詢熱線、北京市衛生和計生委員會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均為:目前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的實施細則還未公布,因此關于女職工產假的問題仍然按照原有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執行。關于生育津貼報銷問題,筆者咨詢了各區社保局,得到答復為:已暫停20xx年1月1日以后生育職工的生育津貼報銷事宜,等待相關實施細則的公布后再行決定。
而對于本《條例》中新增的“配偶15天的護理假,有條件的女職工可申請享受1至3個月的產假”具體如何操作的問題,筆者得到的答復為:目前相關的實施細則還未公布,對于具體如何操作請耐心待。所以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若正在休產假的職工提出再延長產假的請,或者男職工提出陪產假的申請,在還未明確該產假期間的工資是否由社保基金來負擔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準假。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夫婦可生“三孩”
新法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解讀:按照之前的政策,除獨生子女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孩有殘疾等情形才可以生育二孩,而新政策實施后,一對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孩子,對于再婚夫妻,符合條件還可生育第三個子女。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條文中的“再生育一個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
生育二孩不再有時間間隔的限制
新法規刪除了原《條例》第十八條 “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的規定。
解讀:實行一孩計劃生育政策時,為了保證該政策的有效性,對于符合條件生育二孩的家庭,仍然給予了生育間隔的時間限制。現“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家庭可以自由安排生育一孩、二孩,不再有時間間隔的限制。
取消“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的規定
新法規刪除了原《條例》第十六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的規定。
解除:當前我國現實情況時,男女的初婚年齡已經達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達到了26歲以上,為了貫徹實“全面二孩”的新生育政策,國家不再專門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計劃,為實施“全面二孩”政策提供了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