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第七十五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七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20xx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注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一百二十九條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三十條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員
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注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這樣能消除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