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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道路安全條例

發布時間:2020-04-02

陜西省道路安全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過程中,能將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下文是陜西省道路安全條例,歡迎閱讀!

陜西省道路安全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的發展,按照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和道路運輸管理者。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車輛、設備和城市公共客運車輛在城區內運營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行使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職責。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運輸任務,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調度。

  第二章 開業和停業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具備行業規定的與其經營種類、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開業條件。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開業條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批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核批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申請,屬省境內經營的,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跨省經營的,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門對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車輛發給道路運輸證和營運標志牌。

  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實行分級審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下列事項:

  (一)高速公路客運;

  (二)跨省和跨市(地區)的道路客運、零擔貨運、集裝箱運輸、貨運線路配載專營;

  (三)一類汽車維修企業,二、三級客運站,貨運站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

  (四)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

  (五)外省籍車輛經營者在本省從事道路運輸。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和一級客運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道路運輸經營審批手續。

  第十條 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類別、范圍、區域進行經營。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必須隨車攜帶。

  第十一條 經營者變更經營類別、范圍、區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 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經營許可手續。

  經營者停業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停業手續。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持有證件,方可上崗。

  汽車駕駛人員經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者自學駕駛經汽車駕駛培訓學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請報考駕駛證。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定期審驗制度。

  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道路運輸。

  第三章 旅客運輸

  第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是指運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運載旅客的活動。

  特定線路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權,經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招標、拍賣、實行有償使用。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固定班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批準的營運線路、班次、站點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和脫班。非固定班線的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旅客需求,選擇經濟合理的線路運行。

  第十六條 客運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營運標志牌,公布票價,標明經營單位和監督舉報電話。

  旅游車輛應當在規定位置放置旅游運輸標志牌。

  第十七條 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站經營,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客運車輛途經城區需要設立路邊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與公安、城建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載貨車輛及其他不具備載客條件的車輛不得經營旅客運輸。

  第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員、超載;

  (二)兜圈繞行,招攬旅客;

  (三)以欺騙、強迫、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旅客;

  (四)無故終止運輸或者中途更換車輛,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送;

  (五)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

  第二十條 因承運人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車輛或者雙倍退還票款。因行車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害、行包滅失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和駕駛員、乘務員應當維護車內秩序,并采取措施,保護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章 貨物運輸

  第二十二條 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和特種貨物運輸。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的種類,提供符合技術規定的適用車輛。

  第二十三條 承運人承運貨物時,必須簽寫貨物運單并隨車攜帶。

  承運人運輸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承運人不得承運國家明令禁運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 零擔貨運班車實行定線、定點、定班運行,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五條 從事危險品大件等特種貨物運輸的,應當按照國家特種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承運危險品,承運危險品的車輛應當安裝危險品運輸標志。

  第二十六條 貨物運輸期間,因承運人的責任而發生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章 車輛維修及檢測

  第二十七條 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主管部門核準的技術類別掛牌經營,不得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承修車輛。

  第二十八條 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地方的維修技術標準、工藝規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不得承修報廢車輛或者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

  第二十九條 車輛維修實行維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竣工質量保證期制度和竣工質量檢測制度。維修的車輛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發生故障的,承修人應當無償返修;造成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營業性車輛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綜合性能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營運。

  第三十一條 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技術級別和檢測技術標準,對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提供檢測報告。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檢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計量檢定,確保檢測結果準確。

  第六章 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

  第三十二條 搬運裝卸人員應當按照搬運裝卸操作規程作業。搬運裝卸的貨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須按照貨物包裝上標明的要求作業。

  搬運裝卸人員作業不當造成貨差、貨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危險品、大件等特種貨物搬運裝卸必須使用專用工和防護設備。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專用設備操作證。

  第三十四條 客運、貨運站(場)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網絡建設規劃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設立。

  客運、貨運站(場)應當規范服務,文明經營,不得拒絕經核準的營業性車輛進站經營。

  第三十五條 客運、貨運站(場),未經投資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者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六條 運輸信息經營者應當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因信息誤差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并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及輔助工具。

  第三十九條 客貨運輸代理、聯運服務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業務交由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在發生運輸商務事故賠償時,應當先行賠償,再向承運人追償。

  第四十條 汽車清洗、裝飾的經營者,應當有專用場地和專用設施。

  第四十一條 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當執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使用的教學大綱、培訓標準,并按核定的教學范圍培訓駕駛員。對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發給培訓結業證。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道路運輸經營秩序。

  監督檢查人員在道路運輸作業、經營場所和稽查站實施檢查時,應當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部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著統一標志服裝。

  用于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車輛應當設置執法專用標志。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第四十四條 對經營者侵犯旅客、托運人及托修人合法權益,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行為,受害人及其他公民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受理單位接到舉報和投訴,應當在十五日內答復或者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未隨車攜帶的;

  (二)客運車輛不按核定的時間、班次、線路、站點運行的;

  (三)承運人不簽寫貨物運單或者不隨車攜帶的;

  (四)客運車輛未在指定位置放置營運線路標志牌、張貼票價表和未標明經營單位、舉報監督電話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維修經營者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承修車輛、不按規定與托修人簽訂合同或者不按技術標準維修車輛的;

  (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或者持無效上崗證上崗的;

  (三)營業性車輛超員、超載,兜圈繞行或者以欺騙、強迫、威脅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四)未經審驗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五)營業性車輛不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或者技術等級評定的;

  (六)客運經營者無故終止運輸或者將旅客轉由其他經營者運送的;

  (七)不如實提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道路運輸證或者責令停業一至三個月:

  (一)變更經營或者停業而不辦理變更、停業手續的;

  (二)經營者擅自改變核定的經營線路、班次、類別的;

  (三)無道路運輸證或者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客貨運輸的;

  (四)擅自改變客運、貨運站(場)使用性質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貨物運單的;

  (六)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對未經培訓和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發給培訓結業證的;

  (七)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配件、材料維修車輛或者利用維修配件拼裝汽車的;

  (八)危險品運輸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車輛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可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不符合技術等級的車輛或者報廢車輛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

  (三)承修報廢車輛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營運決定的,可以中止其車輛運行。

  中止車輛運行不得超過十天。違法行為人在限期內不到指定機關接受處理的,被中止運行的車輛及車載貨物自然損毀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責任。逾期仍不接受處理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

  違法行為已作處罰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不得對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

  對責令停業、吊銷道德運輸經營許可證、罰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關聯法規: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

  第五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人身、財產權利的;

  (二)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擅自許可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道路運輸的;

  (三)違法設站、設卡、攔截車輛濫施處罰和處罰明顯失當的;

  (四)無法律法規依據收費、罰款或者罰款不上繳的;

  (五)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客運出租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道路交通安全如何管理

  交通安全是一門“5E”科學。所謂“5E”是指: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及能源。

  ⑴法規

  在我國,“法規”是指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規則、交通違章罰則及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規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貴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規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一是科學性;二是嚴肅性;三是適應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研究和處理車輛在街道和公路上的運動,研究其運動規律;二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達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設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管理和信號控制等;三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安全運行而需要維持車輛與固定物之間的緩沖空間。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兩種。學校教育是對在校學生進行交通法規、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識的教育[1];社會教育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及廣告等方式,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的意義和交通法規,同時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專業技術知識、守法思想、職業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環境

  “環境”是指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80%以上的噪聲污染及廢氣污染是由汽車運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資源的大量消耗,給人類發展帶來影響。交通事故與能源消耗的關系一直是發達國家研究的熱點。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礎科學,一切交通法規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科學依據,一切交通安全對策和設施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理論基礎,交通安全教育必須以交通工程為指導,環境保護和降低能耗必須以交通工程為分析依據。這就是交通安全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和能源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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