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奧運會的主要標志是五個相套的、不同顏色的圓環(huán)。對奧運會五個圓環(huán)的含義,曾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解釋,即每一個環(huán)的顏色代表一個大洲。下文是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保障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奧林匹克運動的尊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志,是指: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huán)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
(三)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
(四)北京20xx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
(五)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xx”、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志;
(六)《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guī)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之間的權利劃分,依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確定。
第四條 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
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yè)目的(含潛在商業(yè)目的,下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為商業(yè)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志:
(一)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
(三)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yè)展覽、營業(yè)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全國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
第七條 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志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
第八條 取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yè)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應當同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其中,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奧林匹克標志的,應當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其授權或者批準的機構訂立合同;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奧林匹克標志的,應當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訂立合同;使用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奧林匹克標志的,在20xx年12月31日以前,應當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訂立合同。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應當將使用許可合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依照前款規(guī)定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期間內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
第十條 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yè)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yè)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利用奧林匹克標志進行詐騙等活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fā)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xié)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奧林匹克標志特點
特點一
1.會徽設計將中國特色、北京特點和奧林匹克運動元素巧妙結合。
“中國印·舞動的北京”以印章作為主體表現(xiàn)形式,將中國傳統(tǒng)的印章和書法等藝術形式與運動特征結合起來,經過藝術手法夸張變形,巧妙地幻化成一個向前奔跑、舞動著迎接勝利的運動人形。人的造型同時形似現(xiàn)代“京”字的神韻,蘊含濃重的中國韻味。
這項作品傳達和代表了四層信息和涵義:
1.中國文化。以中國傳統(tǒng)文化符號-印章(肖形印)作為標志主體圖案的表現(xiàn)形式,印章早在四、五千年前就已在中國出現(xiàn),是淵源深遠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藝術形式,并且至今仍是一種廣泛使用的社會誠信表現(xiàn)形式,寓意北京將實現(xiàn)“舉辦歷史上最出色的一屆奧運會”的莊嚴承諾。
2.紅色。選用中國傳統(tǒng)喜慶顏色—紅色作為主體圖案基準顏色。紅色歷來被認為是中國的代表性顏色,還是中國國旗的顏色,代表著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標志的主體顏色為紅色,具有代表國家、代表喜慶、代表傳統(tǒng)文化的特點。
3.中國北京,歡迎世界各地的朋友。作品代表著北京正以改革開放的姿態(tài)歡迎世界各地運動員和人民歡聚北京,生動的表達出北京歡迎八方賓客的熱情與真誠,傳遞出奧林匹克的理念和精神。作品內涵豐富,表明中國北京張開雙臂歡迎世界各地人民的姿態(tài)。
4.沖刺極限,創(chuàng)造輝煌,弘揚“更快,更高,更強”的奧林匹克精神,F(xiàn)代奧林匹克運動一直強調以運動員為核心,會徽“中國印?舞動的北京”正體現(xiàn)了這一原則。印章中的運動人形剛柔并濟,形象友善,在蘊含中國文化的同時,充滿了動感。
特點二
2.會徽的 字體設計采用了中國毛筆字漢簡的風格,設計獨特。
會徽作品“中國印·舞動的北京”的字體采用了漢簡(漢代竹簡文字)的風格,將漢簡中的筆畫和韻味有機的融入到“BEIJING20xx”字體之中,自然、簡潔、流暢,與會徽圖形和奧運五環(huán)渾然一體,字體不僅符合市場開發(fā)目的,同時與標志主體圖案風格相協(xié)調,避免了未來在整體標志注冊與標準字體注冊中因使用現(xiàn)成字體而可能出現(xiàn)的仿冒侵權法律糾紛。
特點三
3.會徽總體結構與獨立結構比例協(xié)調。
經過專家反復推敲、修改,“中國印·舞動的北京”中作為主體的中國印、“漢簡體”“Beijing20xx”和奧運五環(huán)三部分之間在布局以及比例關系方面特別是中國印部分,已近完美。與此同時,每一部分獨立使用時依然比例合理,不失協(xié)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