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20xx年湖南物業管理條例的最新內容是如何實施的嗎?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xx年湖南物業管理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20xx年最新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協調、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物業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
第二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五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條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原物業管理區域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和已入住戶數比例均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劃分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住宅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應當征求相關專業機構對配套建筑物、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及建設標準的意見。
第九條住宅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合同的約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網絡、有線電視、郵政、消防,以及道路、園林綠化、垃圾轉運、安全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及獨立的計量器具,并在物業承接查驗后,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及物業查驗情況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專業經管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履行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用于客服接待、項目資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值班備勤、業主委員會辦公等事項。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置:
(一)建筑面積按照不少于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2‰的比例配置,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地面以上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管理用房,其所在樓層不得高于4層、低于1層。
市州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用房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以附贈給業主;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業主享有優先權。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設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附贈、出售或者出租。
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簽訂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
車位、車庫滿足業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車位、車庫租賃合同復印件應當送交物業服務企業存檔,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明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四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前,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分期開發項目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承接項目開發總建筑面積的相應資質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一)投標人少于3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3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1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2萬平方米。
第十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開發建設。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
鼓勵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管理提供經營用房或者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分期開發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和交付使用條件,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后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整體項目交接手續。
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承接查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十七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八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共同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已滿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30%以上。
業主總人數不足20人的,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占業主總人數1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之日起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業主、建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協商組建。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選舉資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籌備組出具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備案后7日內,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
前款第(二)、(三)、(四)項之一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另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但是不執行業主大會決議、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不能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侯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人數、構成、任職條件、任期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或者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的;
(二)因房屋權屬變更,不再是業主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