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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0-01-29

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

  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的具體實施是怎么樣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東建筑行業管理條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筑市場。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統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資質證書。

  申領資質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資質申報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HT〗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領資質證書單位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并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八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資質進行定期審驗。經審驗合格的,予以保留資質等級,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升資質等級;經審驗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十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終止、分立、合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注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第十一條 省外單位進入本省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驗證手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和圖簽。 第三章 工程發包與承包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發包建設工程,可以將建設工程項目確定給一個單位總承包,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分別發包。

  禁止將一個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或者以總承包方式發包工程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經辦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四)建設項目已經辦理報建手續并被核準發包。

  第十五條 發包工程施工除具備前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能按工程進度需要提供有關資料及圖紙;

  (二)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辦理;

  (四)建設資金能夠滿足工程進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遷工作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活動,應當在規定場所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但是,除勞務分包和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禁止倒手轉包或者層層分包建設工程。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或者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墊資、提供建設用地、發放證照等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者強攬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介紹工程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承包方確定后,發包方必須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未辦理開工手續的,不得開工。

  對符合開工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辦理開工手續。  第四章 工程合同與造價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承包者被確定后,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

  訂立書面合同時,必須使用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鑒證或者公證,應當堅持當事人自愿原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額及計價辦法,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定額調整系數和價格信息合理確定。

  鐵路、交通、水利等行業的特殊建設工程造價,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專業建設工程概算、預算、費用定額以及計價辦法確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造價確定后,因人工、材料、機械及其他費用發生變化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編的工程定額和發布的調整系數、價格信息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實行按質論價。對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實行優價;對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的,應當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價。

  發包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給予承包單位相應的價格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的各項取費范圍,不得隨意抬高或者壓低取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要求交付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價款。違反合同規定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設單位不得申請開工建設新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開工手續。  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設計中規定相應的措施,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范、管理規程和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環境和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施工現場及地下管線的安全,其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范圍內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及其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令,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有權對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五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減少人身傷亡和事故損失的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監督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從事建筑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督、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任務。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設計文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應當簽訂書面監理合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實施管理,并對建設單位負責。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及時組織驗收,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資料、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標準或者質量要求。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工程進行設計,并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勘察、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嚴格遵守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并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禁止偷工減料。禁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交付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二)工程質量經有關質量監督機構核定,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設備和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準規定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竣工圖;

  (五)有已經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

  第四十四條 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驗收后,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按規定承擔。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申領資質證書而從事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包建設工程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倒手轉包或者層層分包建設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者使用未經檢驗以及經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發包的;

  (三)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條件單位的;

  (四)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未經竣工驗收而使用建設工程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六個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的;

  (二)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發生責任事故以及發生責任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干預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定承包單位或者強攬建設工程的;在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活動中行賄受賄、收受回扣,或者通過介紹工程收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沒收違法所得和收繳罰款,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按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拒絕、阻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國家直接管理的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工程及其他臨時性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集鎮、村莊公共建設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山東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一、資質許可權限

  (一)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二)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3.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1.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3.施工勞務資質;

  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二、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

  (四)在山東省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依法取得本省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五)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不分主項和增項。

  (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應當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核查。

  (七)資質受理機關核對企業申報材料原件后,應當在附件材料上加蓋核驗印章,并將原件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后,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八)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可以委托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初審。

  1.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除外);涉及電力方面的業績,可以委托省電力主管部門核查;

  3.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

  4.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按程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

  (九)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含注冊地在我省的中央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企業),企業可以委托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轉報申請材料。

  1.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并完成網上申報;

  企業申請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對企業申報材料數量進行核對,并出具接收憑證;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查企業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4.企業申請的資質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企業申報材料轉至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審查。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的業績核查工作由省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5.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不含專家評審和公示時間)按照許可程序作出許可決定。

  (十)企業申請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定》、《實施意見》和本細則制定相關審批程序,并在其門戶網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論證其市場代表性和必要性,以書面形式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參照“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的條件提出申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頒布實施。

  三、申報材料

  (十二)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信息采集表》;

  2.電子版《建筑業企業基本信息表》(建市資函〔20xx〕93號)。

  (十三)申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除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的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代表工程業績實地核查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個人業績核查匯總表》(建辦市〔20xx〕36號附件1、2),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電力等方面資質除外;

  2.電子版《建筑業企業基本信息表》(建市資函〔20xx〕93號)。

  (十四)申請表和附件材料應當采用軟封面封底膠裝,逐頁編寫頁碼。附件材料必須清晰可辨,按照“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裝訂,規格為A4(210mm297mm)型紙,每冊都要有總目錄、標明頁碼的分目錄,如有申報說明應當放在第一冊目錄后。

  四、資質證書

  (十五)資質證書變更、補辦

  1.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注冊號、注冊地址等資質證書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1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需重新核定資質,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按變更程序辦理。

  2.企業同時具有市級和省級資質證書,申請變更省級資質證書的,可以只提供變更后的市級資質證書復印件、省級資質證書原件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變更。

  3.企業資質證書遺失申請補辦,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4.企業申請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資質許可程序提出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注銷資質的原因,無使用該項資質承攬的在建工程,承擔因該資質引發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等。

  (十六)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

  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自企業取得本套證書的首個建筑業企業資質時起算。

  資質證書延續和重新核定資質的,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重新計算;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按變更程序辦理的,有效期不變。

  2.企業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資質許可程序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資質延續的,應當受理其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準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承接相應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3.企業資質延續不予許可的,可在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申請重新核定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期間企業不得以該資質承攬工程。

  五、監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動態監管辦法,運用信息化手段,差別化管理方法,對轄區內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和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對企業資產和主要人員不滿足其既有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其資質升級、增項,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內,企業可以按許可程序申請對該資質進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業方可申請升級、增項;核定不合格的,企業可以在核定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申請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也可以申請注銷該資質。超過3個月未提出申請的,許可機關將依法依規注銷該資質。

  (十九)企業應當接受資質許可機關,以及企業注冊所在地、承接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對于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資質許可機關并逐級上報,同時將處罰結果記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

  企業工商注冊地不在本省區域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處后應當逐級上報,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或者處理建議通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二十一)對建筑業企業需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涉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的資質,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違法事實查實認定后30個工作日內,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二十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有關指標說明

  (二十三)社會保險(簡稱“社保”)證明是指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對賬單或者加蓋社會統籌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公章的單位人員繳費明細,以及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者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社保證明應當至少體現以下內容:繳納保險單位名稱、人員姓名、社會保障號(或者身份證號)、險種、繳費期限等。社保證明中繳費單位應當與申報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者個人繳納社保均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保可以予以認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繳納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在當地取得的社保登記證、符合要求的社保證明和繳費憑證。

  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技術工人可以作為企業主要人員考核,技術工人社保應當由其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勞務企業繳納,企業可以提交全資或者絕對控股勞務企業的章程、法人營業執照和社保證明。

  企業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技術工人必須為自有人員,其社保應當由本企業繳納。

  (二十四) 企業主要人員應當滿足60周歲及以下且由本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的要求。超過60周歲的,不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有效人員考核。

  (二十五)技術負責人(或者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的業績是指作為施工項目經理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審部門對個人業績的核查,應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xx]36號)規定實施,主要核查業績發生時,個人在工程項目中所起的作用、業績規模、完成單位和時間、安全生產、誠信記錄及社保繳納等情況。

  (二十六)《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須為企業自有設備,以企業設備購置發票為準進行考核,租賃的設備不予認可。

  (二十七)涉及電力方面資質包括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和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七、過渡期

  (二十八)按原標準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許可程序申請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

  1.企業申請換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材料;

  2.企業申請換證時,如既有資質涉及多級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

  3.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不滿足《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換證,企業可以在換證結果公布后3個月內提出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換證。超過3個月仍未提出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如企業再次申請同類別資質,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4.申請低于原資質等級換證的,可以按照許可權限和程序向相應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5.換證前,按原標準取得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承攬工程,按照《標準》和《實施意見》規定的承包工程范圍執行。

  (二十九)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轄區內建筑業企業換證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驟進行。

  (三十)企業最多只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待換證后按資質增項要求從最低等級申請。

  (三十一)以下情況不參與換證:

  1.按原標準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等專業承包資質,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參與換證;

  2.按原標準取得的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標準取得的空氣凈化、拆除工程、預拌砂漿、外墻外保溫專業承包資質及特種專業工程中“非開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滲”專項的,過渡期內仍可以在原專業承包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工程,不參與換證,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不參與換證。

  (三十二)按原標準取得的特種專業工程資質未明確專業承包內容的,可以選擇建筑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其中的1項換證。

  (三十三)按原標準取得模板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標準》中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換證,換證前承接業務時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業換證前,下列情況仍使用舊版資質證書:

  1.因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舊版資質證書所涉及內容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的;

  2.遺失資質證書申請補辦的;

  3.申請增加資質證書副本的;

  4.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外資退出、國有和集體企業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符合簡化審批手續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業企業換證后方可申請資質升級、增項。

  (三十六)本細則施行后,原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到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換證時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八、其他

  (三十七)本細則適用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許可程序按照本細則執行;資質標準按照《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城〔20xx〕157號)執行。其中,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二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許可,城市園林綠化三級資質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三十九)本細則結合《實施意見》實施。

  (四十)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2日印發的《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關于貫徹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補充意見》(魯建管發〔20xx〕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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