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廣西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那么下面一起跟著小編的腳步來看看吧!
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工作列為領導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核,并根據工作優劣,予以獎懲,以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
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配計劃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配專(兼)職計劃生育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所需經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對超生的罰款工作,所罰款項必須用于發展計劃生育事業,嚴禁貪污、挪用和揮霍浪費;計劃生育部門要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計劃生育經費。
第六條 各地、市、縣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人的調動與配備,應征求上級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開“生育口子”,生育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嚴禁無證生育。
第八條 確認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須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標準與第二胎優生原則和審批程序(暫行規定)>>進行鑒定。
第九條 確認因公殘廢(指在搶救公共財產或他人生命財產、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以及其他因公務活動導致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縣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審查認定。
第十條 確認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和夫妻雙方為二等乙級革命殘廢軍人的依據,以<<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為準。
第十一條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親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滿十八周歲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屬獨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養有一個孩子的,不是獨生子女;夫妻終身未生育而收養一個孩子的,也不是獨生子女。
第十二條 確認烈士獨生子女,必須持有其父(母)<<革命烈士證明書>>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烈士。
第十三條 農業人口中的多女無子戶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生育第二個孩子,由該戶姐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四條 農業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四十五歲且未結婚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但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孩子的,則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五條 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定居十年以上,并持有邊境居民證的農業人口,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六條 農業人口的已婚婦女脫離農業生產到縣、市或鄉鎮所在地從事個體工商、運輸、建筑等行業,或在鄉鎮企業、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連續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十七條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生育一個孩子(或未生育而收養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個孩子。
第十八條 凡準予生育第二人孩子的,必須在第一個孩子年滿四周歲以后才能有計劃地安排。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計劃生育,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管理。
已婚公民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必須持有原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關于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超生者,已采取絕育措施,并具備其他條件的,方準予經營。
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的罰款,由當地個體勞動者協會協助計劃生育部門收繳,按當地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問題,按以下辦法管理:
(一)進入城鎮從業或暫住的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暫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必須持有原居住地鄉、鎮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已懷孕的婦女,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準生證,無有關證件的,公安部門不得辦理暫住戶口,用人單位不得雇用,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簽發營業執照;
(二)進入城鎮暫住的流動人口的育齡夫妻,必須服從新居住地的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和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和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員會應對育齡夫妻建立計劃生育卡,并負責監督管理;
(三)進入城鎮的基本建設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同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的,城建部門不準辦理施工手續,施工單位和城建部門違反此規定的,均處以經濟罰款,并追究領導責任;施工單位違反計劃生育合同的,除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按照計劃生育合同規定罰款外,所建工程竣工后,由發證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進入城鎮的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應受處罰的,由用人單位或新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員會協同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執行;
(五)到農村從業或暫住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問題,由用人單位和暫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按當地規定管理;流動人員中如有違反計劃生育:屬非農業人口的,由用人單位或暫住的鄉、鎮人民政府按戶籍所在地的有關規定處罰;屬農業人口的,按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罰;
(六)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必須建立外出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制度,配合流動人口新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共同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七)流動人員就地采取節育措施的手術費:屬有工作單位的,憑醫院證明回原單位報銷;無工作單位的,憑醫院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計生管理部門報銷;
(八)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外逃、躲避的,由戶籍所在地和臨時居住地的計劃生育、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對提供躲避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予罰款;
(九)不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五條和本細則有關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單位,應追究其領導責任,并由計劃生育部門給予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必須抓好婚前檢查工作,民政部門應把婚前檢查的結果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夫婦如有一方患有下列疾病的,禁止生育:
(一)重度遺傳性智力低下;
(二)嚴重遺傳性精神病;
(三)遺傳性舞蹈病;
(四)遺傳性小腦運動失調;
(五)進行性肌營養不良;
(六)遺傳性肌強直;
(七)先天性成骨不全;
(八)全身白化病;
(九)血友病;
(十)先天性全色盲;
(十一)其他醫學上認定不應生育的疾病。
第二十三條 已生育一個孩子的育齡夫妻,要采取放環為主的節育措施。
已生育兩個以上孩子的育齡夫妻,除有手術禁忌癥或采用其他避孕措施三年無懷孕史的以外,要有一方作絕育手術,有結扎禁忌癥的育齡夫妻,要采取其他有效的節育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醫療保健單位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經衛生或計劃生育部門審查、認定具有施行節育手術的設備;
(二)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持有<<節育手術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 夫妻一方初婚時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雙方初婚時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可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六條 初婚夫妻終生只生育一個孩子,或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而另一方原只生育一個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申請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征>>需由夫妻申請:屬職工和城鎮居民的由所在單位核實簽署意見,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審發;屬農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審發。
第二十七條 從申請<<獨生子女優待證>>之月起至十四周歲的獨生子女,按年或月發給保健費,具體標準由各縣、市自行規定,保健費由其父母所在單位各付一半;農民、漁民和無固定職業的城鎮居民,由鄉、鎮、市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不足部分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個體工
商戶從業人員,從個體工商管理中列支,但鄉、鎮、市轄區人民政府已從個體工商戶收入中提取集體提留費的,從提留費中發放。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對獨生子女的其他獎勵和優待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計劃生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對計劃生育工作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由所在單位或計劃生育部門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記功、提薪或晉級等獎勵。
第二十九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生育規定,但未取得準生證而計劃外懷孕的,要采取補救措施,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給予罰款;
(二)不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再生育規定而超計劃懷孕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不采取補救措施的,加重罰款;
(三)對超計劃生育的,必須采取絕育措施,有關部門要按超生胎次給予不同數額的罰款:屬職工超生的,還要給予包括開除公職在內的行政處分;符合農轉非條件的農業人口超生的,七年內不得農轉非,也不得招為工人和干部;
(四)流動人口計劃外懷孕的,由從業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超孕、超生的,由從業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按本條第(二)、第(三)項規定處理;
(五)從事個體工商、運輸、建筑等人員超計劃懷孕的,由主管部門通知其暫停營業,并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超計劃生育的由發證部門收繳其營業、駕駛執照,在施行絕育措施并交清罰款后,方予退回;
(六)早婚早孕、非婚懷孕的,按本條第(一)項處理;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按超生給予經濟處罰;屬職工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七)超孕、超生罰款原則上一次交清,確有困難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產性實物抵償。
第三十條 離婚、喪偶和獨生子女、超生子女死亡的,對其原來的獎罰,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夫妻離婚或喪偶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孩子一方所在單位負責;再婚后的夫妻雙方原有子女總數兩個以上的,從再婚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同時交回<<獨生子女優待證>>,過去已享受的優待不再退回;
(二)如違反計劃生育被處罰:屬夫妻離婚的,各自所受行政處分不變,經濟罰款未交清的繼續交付,雙方承擔數額應協商分擔;屬喪偶的,原罰款未交付的部分,可減半交付;
(三)獨生子女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的優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所受行政處分不變,原罰款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
第三十一條 收養孩子,必須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公所、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縣級計劃生育部門出具證明,再由公證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手續。
第三十二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和本細則,制定有關獎勵和處罰的具體措施,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已明確了的,按“條例”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