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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發布時間:2025-01-03

條例(通用29篇)

條例 篇1

  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登記制

  準生證辦理曾經是群眾意見較大的一項工作。為了方便群眾,根據廣西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形勢,廣西對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手續進行改革。

  《條例》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審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個月內,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病殘兒鑒定書、傷殘鑒定書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后,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應當注意的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條件。

  今后,廣西將再生育審批的權限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簡化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病殘兒鑒定書、傷殘鑒定書等)即可以辦理;簡化優化辦事流程,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不再需要公示;延長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申領時間,由原來的分娩前擴大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個月內,地點由女方戶籍所在地修改為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由群眾自主選擇。

  廣西還明確規定,審批部門必須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并在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條例 篇2

  一、“三好學生”條件

  自覺執行《中學生守則》,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在同學中起到模范作用,并能在全面提高素質的基礎上發展特長。

 。ㄒ唬┧枷肫返潞

  1.有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關心國家大事,注

  意學習時事政策、做到理論聯系實際。

  2.熱愛集體、關心他人、主動為集體服務,積極參加各種集體活動。

  3.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具有艱苦奮斗和勇于奉獻的精神。

  4.有正確的勞動觀點和良好的勞動習慣,積極參加各項勞動(學校勞動、公益勞動、家務勞動、勞動技術課及社會實踐活動等),每年參加青年志愿者活動不得少于16次,累積16小時。

  5.具有正確的審美觀點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6.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向不良現象作斗爭。

  (二)學習好

  1.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注意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創造精神。

  2.具有良好的學習習慣和方法,學習成績優良。

  “成績優良”指:政治、語文、外語、數學四科學年總評成績優秀(85分以上),其他各科學年總評成績良好(70分以上)。

 。ㄈ┥眢w好

  1.堅持鍛煉身體,積極參加課外文體活動。

  2.有良好的衛生習慣,身心健康。

  3.體育成績優良(體育課成績按綜合評分法計算),或具有專長,在市區體育競賽中成績突出(指得到市區批準的競賽)。

  因病殘免修體育課的學生(必須具有區級以上醫院證明),應做到努力參加力所能及的鍛煉,體育課成績可酌情考慮。

  二、“優秀生”條件

  優秀生是三好生中最突出的個人,是指班內思想、品德、表現最突出的個人,學習好的條件是:各門學科學年成績全部達到優秀標準。學校對“優秀生”頒發獎學金。

  三、“優秀學生干部”條件

 。ㄒ唬┗痉先脤W生條件

  1.“思想品德好”和“身體好”均達到“三好學生”標準。

  2.學習成績良好。政治、語文、數學、外語四科中學年總評成績有二科成績良好,其他各科均可為良好。

  (二)熱心社會工作,具有較高的群眾威信和較強的工作能力,有較好的工作效果和較突出的工作業績。

 。ㄈ┦欠欠置,講正氣、講原則,并在各項活動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ㄋ模┍仨毷前啵ò辔瘯、團支部)、校(團委會、學生會)級的學生干部。

  四、“先進班集體”條件

  1.班集體建設和管理目標明確,并做到人人皆知。

  2.干部隊伍強。班委會、團支部在班級中能起到核心作用。

  3.積極開展教育活動。每學期應有質量較高的教育活動或主題班會二次,且每學年有主題團會在學校評比中獲獎。

  4.學生學習目的明確,學習空氣濃厚,學習態度端正,學習成績逐步提高。

  5.學習能形成較好的自覺鍛煉風氣,認真上好兩課兩操。

  6.班集體有正確輿論,同學是非清楚,班風正。

  7.學生模范執行各項校規,校風評比成績較好,無嚴重違反校規行為,無吸煙學生。

  8.有團結協作的人際關系。同學之間、師生之間、班際之間團結好。

  9.積極參加學校、年級組織的各項活動,包括社會實踐、軍訓、勞動及

  其他各項教育活動,無事故。

  10.不斷樹立同學中各種類型的好典型。

  11.定期開展青年志愿者活動,效果好。

  五、“優秀團員”、“優秀團員標兵”、“先進團支部”條件

  (一)“優秀團員”條件

  評選標準:

  1.思想品德好

  1)愛祖國、熱愛團組織,關心集體,熱愛并積極參加各項活動;理解、體貼父母;尊重老師的`勞動,理解教師的疾苦;團結、幫助、關心同學。

  2)遵守校規校紀,誠實正直,勇于批評自我批評。

  3)模范作用好,聯系群眾,做群眾的知心朋友,對工作積極熱情,認真負責。

  2.學習好

  1)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學習刻苦努力。

  2)學年各科成績總評全部達到良以上,政治、語文、數學、外語四科之中有兩科為優。

  3.身體好

  1)堅持鍛煉身體,自覺上好兩課兩操。

  2)積極參加各項體育活動,體育成績優良或達到國家規定鍛煉標準。

  4.組織觀念強

  1)在學校一日生活中起模范作用,積極、主動參加團組織生活,堅持佩戴團徽。

  2)模范遵守北京四中學生行為規范。

  (二)“優秀團員標兵”條件

  “優秀團員標兵”是優秀團員中思想、品德、行為表現最突出的個人。設五項標兵:優秀團員標兵、優秀干部標兵、學習標兵、關心集體標兵,體育鍛煉標兵。

  評選措施:

  1.“五四”青年節前,支部組織全體團員討論、推選、被評選者必須得到本支部二分之一以上團員的提名。

  2.所評選的優秀團員人數為支部團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3.所評選的優秀團員必須征求班主任及有關老師的意見。

  4.團委會對被評選上的團員頒發優秀團員證書。

 。ㄈ跋冗M團支部”條件

  評選標準:

  1.團支部領導班子健全,分工明確,在班級思想建設中起核心作用。

  2.堅持正常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開展批評自我批評。

  3.組織生活內容充實,形式新穎多樣,富有計劃性、目的性、思想性、群眾性、系列性。

  4.組織發展工作有計劃,深入細致,堅持三級談話制。

  5.團員模式作用好,嚴格遵守北京四中學生行為規范。

  6.學習氣勢濃厚,一半以上的團員學習成績優良。

  評選措施:

  1.凡基本符合上述評選標準,皆可評為先進團支部。

  2.以各年級為單位根據上學期支部工作總結及本學期工作情況,評選本年級先進團支部。

  3.團委會聽取支部匯報,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進行考核。

  4.團委會對被評選上的支部頒發先進團支部證書及獎金。

  六、被評為各項學生榮譽者,除征求同學意見外,應征求各部門老師意見,學生在班內和在學校其他方面的表現應當保持一致性。

條例 篇3

  1、修路護路,文明致富

  2、公路損壞,百業受害

  3、關愛生命,拒絕超限

  4、平安公路,和諧社會

  5、愛護公路,從我做起

  6、路為國脈,法系民生

  7、保護公路就是保護生命

  8、一條安全路,暢通保致富

  9、今天不愛路,明天路難行

  10、保護農村路,服務新農村

  11、修路為人民,愛護靠大家

  12、修路得民心,護路順民意

  13、公路好一點,致富快一點

  14、公路通四方,致富達八方

  15、家在公路邊,護路我當先

  16、愛路始于心,護路重在行

  17、路暢平安行,人和國家興

  18、人人保護公路,天天出行平安

  19、人人需要公路,護路人人有責

  20、保護公路安全,嚴禁沿路搭建

條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集團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系統、長效的.管理機制,使企業內部管理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同時督促和指導全體員工遵章守紀,保障集團公司各項工作有序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凡本公司員工都必需遵守和執行本制度中的相關條款,同時享有本制度所規定的權益。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可依據本制度有關指導原則,結合本單位、部門實際狀況制定相關管理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后生效。

  其次章人力資源管理

  (一)人力資源規劃、編制與定員制度

  (二)聘請制度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制度

  (四)培訓制度

  (五)勞動紀律、休假與考勤管理制度

  (六)績效考核制度

  (七)薪酬安排制度

  (八)保險、福利與愛護制度

  (九)人員流淌制度

  (十)其它管理制度(職稱與職業資格技能等級、人事檔案、工作證等)

  人力資源規劃、編制與定員制度第一條依據公司整體進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猜測、分析人力資源供應和需求狀況,制訂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規劃。

  其次條人力資源部每年年末編制下一年度人力資源規劃,內容應包括:人員需求猜測及配置方案、員工培訓方案、工資總額及工資水平方案、保險福利方案等,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用工實行定崗、定員、定編管理,在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掌握人力成本。

  第四條機構設置、調整或撤銷,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方案,報經理層審核,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員工定崗定位信息實行月報制度,各單位于每月月底前將次月員工定崗定位調整方案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后實施。人力資源部三個工作日內將《員工定位數據信息月報表》報送董事長和總經理。

條例 篇5

  1、上課鈴響后,遲到5分鐘到崗位,扣當月津貼5元。20分鐘不到堂算曠課一節。(見學校懲罰條例第十六條)

  2、教師上課無教案者,發現一次年度考核和職評各扣1分。

  3、私自調課、占課,發現一次年度考核和職評各扣0.5分。

  4、上課期間,使用移動通信,發現一次年度考核和職評各扣0.5分。

  5、做眼保健操時,上課教師,不組織學生做好眼保健操或占用時間,挪作他用的,發現一次年度考核和職評各扣0.1分。

  6、私自調課或不按課表上課,發現一次年度考核和職評各扣0.5分。次年度考核和職評各扣1分。

  7、違反本條例第七、八、九條的,發現一次年度考核和職評各扣0.5分。

  8、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教師上課時間,因擅自離開課堂,或因工作失職,造成責任事故的,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和處罰,出現一切問題和后果,均由本人承擔,學校不負責任。

條例 篇6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民政、市政、園林、物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的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項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業主大會委員會

  第八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不得分割進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到二年以上。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制定、修改、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不足一百人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代表業主履行業主大會職責。業主代表會的代表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業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業主的表決權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在業主代表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

  業主代表以幢、門、樓層等為單位,由業主推選,并在推選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一個月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核實并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三至七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各一名組成;I備組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籌備組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并公示征詢意見;

  (四)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提出臨時管理規約的修訂意見;

  (五)確定業主代表產生的條件、方式和人數,組織推選業主代表;

  (六)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的各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履行職責的期限,應當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終止。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

  (四)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五)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業主權利。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形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集。經全體業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而不組織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召集。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由五至十五人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二)定期報告有關決定執行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三)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后三十日內,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督促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六)組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實施;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九)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工作;

  (十)完成業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上述第(三)項、第(九)項職責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備案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或者連續一年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居住的;

  (二)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二十日內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和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應當在五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根據與業主的雙方約定,享有業主相應的權利和履行業主相應的義務。物業使用人不履行約定的,由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將雙方的約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合法使用物業的人。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實收物業管理服務費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動經費,具體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按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本市物業服務中介機構和外埠來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定期參加物業管理相應的職業教育培訓。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提供相應服務,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對侵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公布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對業主個人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不得干預物業服務企業正常經營和服務活動,不得亂攤派、亂收費。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至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終止。

  第三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對新建物業,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在售房時向購房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損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規劃、設計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設施,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和業主活動。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物業管理用房,并向業主進行公示。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管理用房無償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一并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四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二)物業竣工驗收資料;

  (三)共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五)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共有部分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后,業主對專有部分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維修、養護。

  在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第四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四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建成后,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路燈等設施,按照規定移交給專業經營服務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第四十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擅自改變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隨意占用共用部位、損壞共用設施設備、侵占或者毀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侵占通道、拒交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大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一般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內容和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以及相關費用等。

  第五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大會收取的相關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一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主要用于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占用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場地占用費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

  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并公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日常檢查,每年第四季度將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報告提交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給業主計息。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交納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四條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定,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資金中列支。專項維修資金增值資金除核定管理費用外,應當建立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房屋應急解危支出。

  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應當與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三)服務的內容;

  (四)服務的標準;

  (五)服務的費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的解除條件;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電梯、智能系統等設備的運行服務;

  (三)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

  (四)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

  (五)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的服務、管理;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服務、管理;

  (七)物業資料的查詢服務和管理;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兩年。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三個月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不再續約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并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

  第五十九條

  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在三個月前將解除時間、原因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并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除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金、物品和資料:

  (一)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和收取的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和場地經營所得的收益余額;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有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物業管理項目的檔案資料;

  (四)實行酬金制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的財務資料。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條第一款所列資金、物品和資料,移交給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協商確定。

  第六十二條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格標準以及上下浮動比例,依據社會平均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和調整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群眾意見。

  第六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管理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管理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按月交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十五條

  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六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可以將服務和收費事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并支付代辦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六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建,并可處以物業管理用房總價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以物業管理用房總價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三)未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將物業管理用房登記的,由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出售新建房屋時,未向購房人明示并組織購房人書面確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資料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三)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

  (四)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項目全部委托給他人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委托項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五)未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照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七)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相應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除妨害;造成損失的,由違規行為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法定時間內將保管的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財物毀壞、滅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四條

  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七十五條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示范文本,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十六條

  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和原有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條例 篇7

  為了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積極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實施灣龍中學德育實施綱要,努力開創灣龍中學德育工作的新格局,現將班主任工作考核規定如下。

  一、考核總則

  1、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學期初評一次,一學年總評一次。

  2、以最后考核分排行前面的班主任為校級優勝秀班主任,然后評出全校優秀班主任一名,參加區、市級聯評。

  3、被評為優秀班主任者,學校將組織宣傳和表彰活動。

  4、考核分,包括班主任實績考核分(80%)和行政評議分(占20%)。

  5、班主任考核累積分每月公布一次。學期考核分不平衡的實行平均分制。

  6、考核結果將作為學年度教師業務考績、職稱評定等一項重要標準。

  二、實績考核評分標準

 。ㄒ唬┏R幙己耍50%)

  1、早自修

 、倜恐芟掳嗖簧偬3次。

 、诎磿r到校,每次2分。遲5分鐘以內,2次折算1次。遲5-10分鐘,3次折算1次。

 、巯掳嘀笇W生早讀,每次1分。

 、芤蚬埣,能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在期末統計中按50%補入。

  2、課間操

  下班組織指導并站在隊伍的'前列,每次2分。

  3、班會課

 、偃粘0鄷洪_展正常工作并有紀錄的,每次5分。要求能上足課時,沒有上足課時的,由值日老師酌情扣分。

 、谥黝}班會:規定每學期2次,每次10分。要求能針對班級和學校的實際情況,進行正面教育。單純聯歡形式不予計分。

 、壑黝}班會應面向全體教師開放,并計為公開課。

  ④公開主題班會。規定一學年一次,每次20分。要求主題切合實際,內容健康活潑,形式靈活多樣。

  4、*

  全校*,班主任下班組織,每次10分。

  5、班主任會議

  每次準時簽到出席10分,遲到5-10分鐘扣2分,遲到11-15分鐘扣5分,15分鐘后不計分。

  6、校級活動

  要求能組織參與運動會、文藝匯演和大掃除等活動,每次10分。

  7、家訪

  ①基準分為30分,規定每學期完成走訪全班學生25%。超出的另外加分,26-30人加2分。31-40人加5分。41人以上加7分。

  ②要求班主任家訪有情況記錄,實事求是,并連同記錄上報政教處。

  8、家長會

 、倩鶞史譃20分。規定家長到會率不少于班級數的90%。

 、谝蟮綍募议L簽名后返回通知單,并于當天交政教處統計。

  9、值周班工作,根據學校的規定和要求,組織學生開展值周班管理活動,每周標準分為10分,一學期累計加分。

  10、德育科研工作

 。1)德育論文

 、僖幎繉W年撰寫一篇(字數不少于1500字),基本分為8分。

 、谌脒x校論文集加5分。

  ③獲區一等獎加15分,二等獎加12分,三等獎加10分。獲市一等獎加20分,二等獎加18分,三等獎加15分。優勝獎加12分。獲省一等獎加30分,二等獎加25分,三等獎加20分,優勝獎18分。全國報刊發表的加25分。

  ④論文交流,區交流加12分,市交流加18分。

  ⑤同一文章不累計加分,取最高分。

 。2)開展德育課題研究

  校級立項并獲獎加10分,區級加20分,市級加30分(指申報年限內,僅享受一次,并有成果)。

  11、理論學習和考核,參加學校規定的理論學習和考核,每一次按規定加10分。

  12、班主任總結及班主任手冊

  要求每學期全面總結班級和班主任工作情況,并指出成功經驗和不足,基本分10分。認真填寫《班主任工作手冊》的各個項目,基本分20分。

  13、學期思想品德考核及學籍卡填寫30分。

  14、其他特殊情況由學校德育領導小組臨時擬定加分。

 。ǘ┌嗉壙己耍20%)

  1、參照文明班級競賽評分結果。

  2、貫徹實施《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行規達標驗收合格,班風正,學風盛,環境衛生,由校務會酌情加10-20分。

  3、班級考核成績,參照上面兩項分值。

 。ㄈ┏煽兛己耍30%)

  1、成績考核分,由學科競賽成績分、期末聯考成績分和高考會考成分三部分組成。

  2、學科競賽成績分,按《灣龍中學文明班級考核管理暫行規定》計分。

  3、期末聯考成績分,按學科總分成績和平均分檔次加分,分等級由低到高按30分、20分、10分三個等次加分。超過聯評學?荚嚦煽兤骄,按實際超過的百分點直接加分。

  4、高考會考成績分,會考按及格率和優秀率分值直接加分,高考按成績總分百分比加分。

  三、行政評議

  學校行政領導根據一學期的成績對班主任的實績進行評議,然后依照百分制的標準,進行量化評分。

  四、本學期班主任獎金發放辦法。

  1、根據班主任工作的實際和學校結構工資發放的實際水平,建議將班主任的學期補貼初定為500元,分成兩板塊:一、月考核補貼200元,根據每個月班主任常規考核分值(占60%)和文明班級常規考核分值(占40%)的百分比分,折算月考核補貼費。二、學期獎金1500元,根據本規定《考核總則》第4條規定和本校結構工資制的規定,評出兩個等次,A等為1500元,B等為1200元,名額比例各為50%,超過班主任實績考核。

  2、建議設立班主任年終考核教學獎,將學科競賽、期末聯考、省高中會考和高考等幾方面成績與教學獎掛鉤。

條例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物業管理活動。

  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其他物業,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法人。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管理,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者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擁有相對獨立的共同設備設施的物業,應當劃歸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區域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并應當委托一家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物業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轄區內物業管理進行管理監督。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協調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自己的職責協助本社區物業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綠化、公安、環保、價格、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物業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給予物業管理企業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物業管理向市場化、專業化、規;较虬l展,提高城市物業管理水平。

  第二章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享有表決權;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與所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相符的服務;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五)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定;

  (二)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公約、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

  (四)配合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組織者做好有關選舉工作;

  (五)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和分攤的維修等費用;

  (六)對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合同承擔責任。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超過100名的,可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須持投票權數過半數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業主代表的任期一般不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物業實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業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個計票單位,不足100平方米的以每本房屋產權證為一個計票單位。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應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入住率達到60%以上的;

  (二)入住率達到30%以上,且物業交付使用已滿2年的;

  第一次業主(代表)大會的費用開支由物業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或經由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在接到業主或業主代表提議后15日內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幫助組織召開。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代表列席。業主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物業管理企業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出席。

  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負責人或其書面委托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須經出席大會的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投票權數的超過半數通過,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或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決定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審議通過物業管理方案;

  (六)變更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查本區域內物業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有關業主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管理的自治組織。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可以辭職,缺額按業主委員會章程補選。

  業主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的人員擔任業主委員會顧問。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將業主委員會章程和名單報區、縣(市)物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修訂草案;

  (三)提議聘用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可以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及時選聘、續聘或改聘物業管理企業,并代表業主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定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六)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執行,協調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督促業主履行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催交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七)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和維護;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召開會議時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決定應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活動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但不得超過同期物業管理費總額的1%。具體數額和計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條例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的行為,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三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權利,占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鼓勵證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依法開展經營方式創新、業務或者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激勵約束機制創新。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規范、有序進行。

  第五條 證券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發行、交易、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

  第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證券公司的有關情況通報機制。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

  第八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九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在證券公司經營過程中,證券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債權轉為證券公司股權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有3名以上在證券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滿2年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時,其業務范圍應當與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制度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證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經其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其財務狀況、內部控制水平、合規程度、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管理能力、專業人員數量,對其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前款所稱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是指規定下列事項的條款: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三)證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的類型、金額和內部審批程序;

  (四)證券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證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第一款所稱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是指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證券公司下屬的非法人單位。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先告知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認購或者受讓證券公司的股權后,其持股比例達到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5%;

  (二)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戶權益的重大資產轉讓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證券公司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第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下列期限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

  (二)對變更注冊資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

  (三)對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四)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五)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應當考慮證券市場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辦理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證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頒發或者換發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應當載明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證券業務范圍。

  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停止全部證券業務、解散、破產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公告,并按照規定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銷。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機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獨立董事。證券公司的獨立董事,不得在本證券公司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不得與本證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其董事會應當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證券公司董事會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委員會負責人由獨立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的保管以及股東資料的管理,按照規定或者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股東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關資料,辦理信息報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項。董事會秘書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行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其名稱、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該機構的成員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設合規負責人,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或者檢查。合規負責人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并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合規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公司兼任負責經營管理的職務。

  合規負責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公司章程規定的機構報告,同時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不得聘任、選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前款規定的職務;已經聘任、選任的,有關聘任、選任的決議、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離任的,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進行審計。

  前款規定的審計報告未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離任人員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第四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從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證券業務,應當遵守《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經營未經批準的業務。

  2個以上的證券公司受同一單位、個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相同的證券業務,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托,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銷售證券類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 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所了解的客戶情況推薦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具體規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業務合同,應當事先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將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確認。業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的標準格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對賬單,按月寄送客戶。證券公司與客戶對對賬單送交時間或者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查詢制度,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其委托記錄、交易記錄、證券和資金余額,以及證券公司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客戶認為有關信息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向證券公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處理客戶投訴。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戶的投訴,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活動。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不得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而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并實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經營虧損。

  第二節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對客戶賬戶內的資金、證券是否充足進行審查?蛻糍Y金賬戶內的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客戶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賣出委托。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應當與接受委托的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并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并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第三十九條 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其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經紀人不得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證券交易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節 證券自營業務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限于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證券。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使用實名證券自營賬戶。

  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購買本證券公司控股股東或者與本證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發行人發行的證券;

  (二)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操縱證券市場;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自營證券總值與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價值與公司凈資本的比例、持有一種證券的數量與該證券發行總量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四節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證券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托、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二)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托資產價值,低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四)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使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使用客戶資產專項投資于特定目標產品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五節 融資融券業務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

  (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

  (三)有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

  (四)有完善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以證券公司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的資金應當參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在以證券公司名義開立的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應當為每一客戶單獨開立授信賬戶。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時,客戶應當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用證券充抵。

  客戶交存的保證金以及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賣出證券所得的全部資金,均為對證券公司的擔保物,應當存入證券公司客戶證券擔保賬戶或者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并記入該客戶授信賬戶。

  第五十三條 客戶證券擔保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資金擔保賬戶內的資金為信托財產。證券公司不得違背受托義務侵占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除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或者證券公司和客戶依法另有約定的情形外,證券公司不得動用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蛻粑茨馨雌诮蛔悴铑~,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客戶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交存保證金的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單位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融出資金可以買入證券的種類,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折算率,融資融券的期限,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補交差額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由被授權單位或者證券交易所做出的相關規定,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且不得違反國家貨幣政策。

  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自有資金或者證券不足的,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章 客戶資產的保護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其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指定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

  指定商業銀行應當與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簽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合同,約定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項,并按照證券交易凈額結算、貨銀對付的要求,為證券公司開立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匯總賬戶。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取,應當通過指定商業銀行辦理。指定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客戶能夠隨時查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余額及變動情況。

  指定商業銀行的名單,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客戶的委托資產交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托管機構托管。

  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證券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戶的委托資產、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證券公司投資行為等職責。

  第五十九條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委托資產屬于客戶,應當與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產申請查封、凍結或者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托資金:

  (一)客戶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戶提款;

  (二)客戶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傭金、費用或者稅款;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向他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其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六十二條 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 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動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存管或者動用情況的有關數據。

  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超出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規定的范圍,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應當拒絕;發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或者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抄報有關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報告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專項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應當附有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評審報告。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在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注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六十五條 對證券公司報送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并制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有關機構報送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有關數據進行比對、核查,及時發現資金或者證券被違法動用的情況。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其基本情況、參股及控股情況、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經營管理狀況、財務收支狀況、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和其他有關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信息:

  (一)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工作人員;

  (二)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三)證券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四)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五)為證券公司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

  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一)詢問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二)進入證券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四)檢查證券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復制有關數據資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查清證券公司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證券公司及與證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關系企業的銀行賬戶。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披露、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第七十二條 任何人未取得任職資格,實際行使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職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行使職權,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證券公司未解除其職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解除。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或者其有關人員進行審計,可以查閱、復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客戶信息或者證券公司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并可以調取證券公司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內的有關數據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所知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和證券資產管理賬戶的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按照交易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處理,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一)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境內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二)未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做出的決定,解除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職務。

  第七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金不足而接受其買入委托,或者客戶證券不足而接受其賣出委托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或者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時,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超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范圍經營業務;

  (二)未經批準,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將客戶資產專項投資于特定目標產品。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蛘叱蜂N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活動;

  (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三)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四)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

  (五)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托資產價值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并報送審計報告;

  (二)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或者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三)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

  (五)推薦的產品或者服務與所了解的客戶情況不相適應;

  (六)未按照規定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

  (七)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簽訂的業務合同中載入規定的必備條款;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向客戶送交對賬單,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并有效執行信息查詢制度;

  (九)未按照規定指定專門部門處理客戶投訴;

  (十)未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十一)未按照規定存放、管理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十二)聘請、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未說明理由。

  第八十五條 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或者認購、受讓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的股權;

  (二)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三)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四)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違反規定動用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執行;

  (五)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現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八十七條 指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二)對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或者執行;

  (三)發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指定商業銀行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暫;蛘呓K止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證券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開披露信息,或者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證券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托管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資料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等值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合規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自律組織報告違法違規行為;

  (二)證券經紀人從事業務未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

  (三)證券經紀人同時接受多家證券公司的委托,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四)證券經紀人接受客戶的委托,為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等事項。

  第九十條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調整。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十三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向股東或者其他單位借入償還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后的債,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四條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境外股東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十五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或者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 篇10

  為全面落實上級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改善醫療服務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提升患者滿意度和就醫獲得感,菏澤牡丹區安興鎮中心衛生院于7月30日召開了“優化營商環境改善醫療服務會”,會議由院長洪停一主持,全院干部職工參加了會議。

  會議上,洪院長對此項工作進行了傳達部署,并宣讀了“牡丹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第一批公布的公共服務事項中的’一次辦好’事項清單”,要求相應科室嚴格按照清單中的承諾時限開展服務工作,落實好“以患者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提升醫院服務內涵,簡化服務流程,改善患者就醫體驗,加強“一站式”服務管理,助力“一次辦好”改革,給患者提供實實在在的幫助,切實讓廣大轄區居民和患者少跑腿,快辦事。

條例 篇11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條例 篇12

  教學常規管理是學校最經常、最細微的管理,同時也是學校最重要、最見水平的管理。為進一步做好我區中小學教學常規管理工作,促進我區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特制定《攀枝花市仁和區中小學教學常規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望各學校認真貫徹執行。

  一、學校教學常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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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教學工作計劃在一定時期內主要的教學工作安排,主要包括指導思想、質量目標、教學管理、教學研究、教學工作措施、教學工作考核、教學人員安排等內容。原則上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前一周內擬定出教學工作計劃,并在開學初告知全體教師。教學工作總結是學校對一學期或學年教學工作的回顧,主要包括教學目標完成情況、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措施。

  1、教學指導思想:指導思想既要包含國家、省、市宏觀教育政策和思想,又要結合學校實際,就學校當前教學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面臨的主要任務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2、教學工作目標:是指學期(學年)教學工作要達到的具體要求。主要包括學校教學工作在區域內要達到的某種水平(如完成指標數、成績分數、總體名次)。

  3、教學管理:是指學校如何去管理教學的各個環節,主要包括安排、實施、督促、檢查、總結等。

  4、教學研究:是指學校教學研究工作,主要包括教研組(備課組)建設、校本教研組織、安排實施、督促檢查與考核等。

  5、教學工作措施:是指保證學校為實現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所采用的具體作法,如加強領導、如何檢查、怎樣考核和兌現獎懲等。

  6、教學工作考核:是指對年級組、教研組、教師個體總體教學工作的評價。各學校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并且學期(學年)初讓所有教職工明確考核的細則與要求和具體的獎懲標準。

  7、教學人員安排:學年初,學校要在科學考評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任課教師進行合理調配,要以教學質量為中心,最大限度地實現人員優化組合。

  8、教學工作總結:是指每學期(學年)工作結束后,對教學工作的回顧與反思、主要包括教學目標完成情況、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改進工作的措施和努力的方向。

 。ǘ┙虒W常規

  1、嚴格執行課程計劃

  課程計劃是指國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不同學段、不同年級所開課程與課時的規定。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課程計劃配備教師,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不得隨意增減課時。學校要根據課程計劃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建立科學合理的作息制度,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不隨意停課,確需停課的應按規定書面報批。開學前一周學校要完成教學課程安排總表,每學期開學后一周內,學校要將學?傉n表、教師課程表、班級課程表報局教育科備案。學校安排課程課時要做到科學合理,音樂、美術、體育、生命生活與安全等學科要盡可能集中安排專任教師教學。

  2、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

  學校要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督促教師不斷學習新的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學校不得以學生成績作為評價教師和學生素質的唯一依據。小學、初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集體補課。嚴格控制作業量,作業布置要有針對性、層次性、有效性,反對題海戰術,學校要對教師作業布置進行檢查和調控。

  3、堅持教學“六認真”

  備課、上課、布置批改作業、輔導、課外活動、考核評價是教學工作的基本環節,學校要對每個環節的管理提出具體要求,要有檢查情況評定和記載,更要有相關問題的改進意見。

  4、建立行政干部聽課制度

  學校領導要認真學習教育教學理論,不斷轉變教學觀念,掌握最新的教學方法,以利于經常深入教學第一線有力地指導教師教學工作,校級領導每學期聽評課不少于20節(其中主管教學校長不少于30節),中層干部每學期聽評課不少于20節(其中教務主任、年級主任不少于30節)。領導聽課要及時評價,對帶有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糾正,提倡領導聽課要關注學生學情,課后對學生掌握知識情況進行簡要的當堂檢測,以掌握教師課堂教學效果。

  (三)教學研究

  教學研究是推進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的重要途徑。學校要重視校本教研,認真安排好校本教研各項工作,對教學研究提出指導意見,提倡教師開展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的教學研究活動。

  1、教研組、備課組建設

  教研組、備課組是最基層、最重要的教學研究組織。學校要重視教研組和備課組建設,認真挑選教研組和備課組組長。教研組、備課組要落實集體研究時間和地點,教研活動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時,活動內容包括理論學習、專題討論、集體備課、聽課評課等。校內要擬定優秀教研(備課)組評比條件,每學年校內要開展一次優秀教研(備課)組評比活動,以評促建。

  2、課題研究

  學校組織教師有計劃地開展課題研究,學校要制定課題研究系列管理意見,安排一定科研經費用于支持教師積極參與課程改革和課題研究,鼓勵教師進行新的教學模式、新的教學方法嘗試和實驗,對開展新模式、新教法教學實驗的教師,教學考核要制定新的考核標準。學校要注重校本課程的研究、開發與使用。

  3、教學研究的落實

  學校每學年初要認真制定教研工作計劃,做到教研目的、教研內容、教研形式、教研時間、組織人員明確,平時要加強對教研組執行教研計劃的督促檢查,做好檢查相關記錄,納入優秀教研組評選和人員年度考核。確保學校教研工作落到實處。

  4、教學成果總結

  學校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全校性教學研討會,認真總結年度取得的教學成果和經驗,開展教師教學論文評比活動。學校要把校本培訓工作落到實處,有計劃的舉辦專題講座,每學年至少舉行四次,其中外請專家、名師專題講座一次,校內領導、骨干教師專題講座三次,以幫助全體教師不斷更新教育教學觀念,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水平。

 。ㄋ模┙虒W質量

  1、教學目標

  學校每學年要對每個年級提出明確的教學工作目標。畢業班工作要抓早、抓實,中學每年都要對新生生源狀況進行認真分析,明確階段結業奮斗目標,每學年都要對目標達成度進行監控,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增添新的措施。

  2、質量抽樣監測

  質量抽樣監測是對教學質量進行監控的重要途徑之一。學校要采取多種途徑了解學生學習狀況。學校組織的各類檢測考試必須嚴格考試紀律,確?荚嚦煽兊目陀^真實。學校要做好各種質量抽樣監測的分析,質量分析要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教師對自身教學質量的分析;二是學生在教師幫助下對學習質量的分析;三是領導對管理質量的分析。分析既要有量化的指標和參數,也要有定性的總結評價,特別要找出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制定落實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3、教學質量評價

  學校要有教師教學質量評價方案。評價方案要有利于調動大多數教師的工作積極性,促進教師的專業化成長和教師團隊精神的形成。

  學校要完善學生成績評價體系,建立學生學習檔案,建立和完善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多元學業質量評價體系。學習檔案要注重形成性評價,包括學生學科成績的升降、學生思想發展狀況、出現的問題和提出解決辦法與跟蹤反饋情況。

 。ㄎ澹⿴熧Y隊伍

  1、學校要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行之有效、形式多樣的校本培訓。

  2、學校要采取多種措施為教師成長提供舞臺。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全校性的教學觀摩活動。教師之間要相互聽評課,每人每期不少于20節。

  3、學校要建立教師個人成長檔案,把學校建設成為教師成長的搖籃。

  4、學校要安排一定的教師培訓經費,有計劃地選送教師參加區級、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培訓,多名教師參加外出培訓時,學校要指定專人帶隊,對教師外出參加培訓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任務,要安排外出培訓教師匯報培訓收獲。

 。⿲W生學籍

  1、學籍管理是建立和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基本保障,是進行教學質量評估的重要依據。學籍管理包括新生入學、編班、學籍登記、休學和復學、轉學、成績考核、升留級、畢業以及學生獎懲等方面內容。

  2、學校教導(務)處必須有專職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學生入學、轉學、畢業(結業)等手續,建立健全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3、禁止對轉校生進行入學考試,學校不得招收沒有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二、教師教學常規

  教師教學常規是落實學校教學任務的中心環節,是提高學校教學質量的重要保障,是規范教師教學行為的主要依據。教師教學常規主要包括:備課、上課、作業的布置和批改、課外輔導、課外活動、實驗、考試(測驗)、教學研究等。

  (一)備課

  備課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要通過備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備教材、備學生、備方法、備過程、備資源,做到心中有目標,眼中有學生,手中有辦法,體現課程改革和素質教育的目標和任務。備課一般分為學期備課及學期教學計劃與總體思考,課時備課及對每節課的備課,課前備課及課前對教案的熟悉,課后備課及課后反思。

  1、教學目標明確

  認真研究課程標準(教學大綱),明確國家教育目標、本學科的總體目標和分階段教學目標。教師要通讀教材,了解教材編寫意圖、思路及在學段中的地位和作用,結合學生實際確定新學期學科教學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等方面應達到的目標要求。認真制定學期學科教學計劃和實施方案,課時備課要做到教學重點、難點明確,并體現出如何抓住重點、突破難點。

  2、資源開發充分

  教師要通過對教材內容的認識、實踐和反思,把課程內容按照學生實際需求加以組織、整合,實現教材內容的再創造。合理利用并發揮圖書館(室)、實驗室、專用教室、各類教學設施及實踐基地的作用,提高學校設施、設備使用效益。廣泛利用校外各種社會資源及豐富的自然資源。積極開發信息化課程資源。提倡盡量做到直觀教學,以達到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目的。

  3、教材鉆研透徹

  深入鉆研教材,把握教材內容的內在聯系、知識體系和邏輯結構,明確教材中的重點章節(課文)和學習要求,理解和掌握教材中所規定的教學內容。注意補充現代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新成果等資料,整合教學資源,做到思路清晰,容量恰當,難易適度,重點突出,詳略得當,貼近學生。

  4、教法合理有效

  根據教材和學生的特點,精心選擇教學方法和教學模式。選擇教學方法應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有利于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有利于增強學生的主體意識和發揮學生的主體性,有利于學生的知識積累和能力提高,要善于運用恰當的方法把最重要的內容教給學生。提倡使用以學生為本,學生大面積參與自主學習、合作學習、探究學習的教學方法。提倡指導學生學法、關注學生學情。

  5、教案規范完整

  教案內容一般包括:教學目標、教學重點和難點、時間分配、教學方法、教學手段(現代教育技術)、板書設計、教學步驟、練習反饋、作業布置,教學后記(隨筆)等。每節課、每種課型(如復習課、習題課等)均應有完整的教案。青年教師應備詳細教案,集體備課教案應有結合本班學生實際的個人創新。

 。ǘ┥险n

  教師要具有適應課堂教學的良好的教學基本功,使課堂教學目標明、“雙基”實、過程優、方法巧、效果好。

  1、教學目標明確

  每節課都應有清晰而恰當的教學目標,教學的各個環節都必須緊扣教學目標。教學反思重點是對教學目標達成情況的思考,未達教學目標的教學要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并分析原因從中汲取教訓加以改進。

  2、教學內容準確

  教學要講究知識的科學性、系統性,善于挖掘思想方法、育人素材,合理使用教學資源,做到內容豐富,適度拓展、重點、難點的提出準確,處理恰當,所教知識準確。

  3、教學方法科學

  教師要根據教學內容、學生實際和自身特點,科學地選擇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要激發學生興趣,正確處理教師主導和學生主體的關系,指導學生掌握學習方法,提高學生學習效率,做到講有中心、練有目的、分析透徹、注重實效,體現由重教師“教”,向重學生“學”的轉變。要適時適度運用多媒體輔助教學,并通過教學手段的優化,提高課堂效益。

  4、信息反饋及時

  教師要善于觀察和分析學生的學習情緒、思想動態和知識生成狀態,注重師生間的雙向交流,及時收集有效信息,適時調控教學過程,彌補學生在知識、技能上的缺陷。

  5、教學行為規范

  教師在課堂上應做到儀表端莊,語言規范,板書設計合理,書寫工整,實驗操作正確熟練。要嚴格按學校課表上課,不得擅自調課、停課,準時上下課,上課不得無故離開教室,不得擅自推銷教輔資料,嚴禁上課期間接聽手機,不做與教學無關的事。

  教師要尊重學生,不諷刺挖苦學生,嚴禁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嚴禁在學生中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信息。

  6、教學藝術精湛

  教師教學中要講究教態的藝術、語言的藝術、實驗的藝術,學會傾聽,學會設問,學會激勵,學會交流,學會欣賞,學會用必要的肢體語言表情達意,使學生得到多方位的啟示和感受。教師根據教學情境,機智巧妙地運用教學策略,逐步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教學風格。

 。ㄈ┳鳂I的布置和批改

  作業原則上應該“有發必收,有收必改,有改必評,有錯必糾”。

  作業的布置和批改要有針對性,做到精心布置,細心批改,反饋及時,方法有效。

  1、作業設計精心

  作業設計要根據課程標準和教材要求,準確、全面覆蓋相關知識點,突出重點。注重作業效益,精心選擇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綜合性的內容,使學生能鞏固知識,舉一反三,觸類旁通。

  提倡根據不同對象設計不同程度和數量的作業,提倡貼近生活適時適量設計一些具有研究性、實踐性、綜合性、多樣化的課外作業。

  2、作業布置適當

  作業布置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在精選作業的前提下,合理控制作業數量、作業時間,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定自由支配的時間。作業要符合學科特點,對完成作業的形式、時間和書寫要明確要求。凡布置給學生的作業,教師都必須提前做。嚴禁布置懲罰性作業。提倡分層、分類布置作業,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需要。

  3、批改反饋及時

  作業批改必須及時,作業本應在下次作業前處理好發給學生,不得幾次作業作一次處理。作業要統一批改,正確使用各種批閱符號,注明批改日期,以及作業訂正的要求。批改作業后,應區別情況及時講評,并及時督促學生糾正作業中的錯誤或不規范的問題,重視對學生良好書寫習慣的培養。

  提倡教師“面批精批”,提倡教師用激勵性語言對學生的作業和作品進行評價。提倡教師收集整理學生作業中的錯題,建立學生“錯題檔案”。對學生錯題進行分類歸因分析,提倡教師及時改進教學方法,及時對學生掌握知識的缺陷給予彌補。

 。ㄋ模┱n外輔導

  課外輔導是貫徹因材施教原則的重要措施,是確保學生夯實基礎和拓展延伸的必不可少的一環。學校要合理安排課外輔導時間,課外輔導要注重差異,分類輔導,精心實施,講究成效。

  1、規范輔導要求

  教師要根據教學要求和學生掌握知識的缺陷開展課外輔導活動,要明確輔導的對象、任務和目標,研究輔導策略,制定輔導計劃,確定輔導重點,滿足不同群體和個體發展的需要,選擇不同的輔導方法和內容,增強輔導的針對性,提高輔導的實效性。

  2、強化分類推進

  教師要根據因材施教原則,在分析學情的基礎上,堅持分類指導。對學有余力或具有某種特長的學生,應加強深入性和延伸性的指導和培養,借助課外閱讀指導、開設學科講座等形式,為他們提供發揮特長的條件,促進他們脫穎而出。對學習困難的學生,應通過針對性訓練彌補基礎性知識缺陷,幫助其克服困難,改善學習效果。要把學習輔導和心理輔導有機地結合起來。

  (五)課外活動

  課外活動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和有益補充,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全面實現教育目的、科學有效地提高教學效果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學校對課外活動要有總體思考、整體安排,做到目標明確、內容豐富、人員和場地落實。

  教師要根據學生的年齡、生理特征,照顧學生的興趣、特長,因地制宜地認真組織課外活動。輔導教師要認真制定課外活動計劃,認真設計活動內容。教師要認真記錄學生參與課外活動的情況,注重在活動中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意志品質。

  (六)考試(測驗)

  考試(測驗)是教學控制系統中的重要環節,是對教師教學活動的有效性和學生知識能力發展狀況的綜合評價,對教師掌握教學情況、診斷教學問題、監控教學質量、改進教學工作意義重大。教學測評要做到測試及時,命題科學,評價多樣,方法合理。

  1、科學組織考試

  要按照學科特點和有關規定組織考試,明確考試目的,科學合理地進行考試。要嚴格監測的過程管理,加強平時的檢查和提問。按要求參加市組織的調研性檢測或學業考試。提倡為診斷課堂教學目標達成而組織的隨堂測試。

  2、改進考評方法

  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教師進行考試評價研究和實踐,關注學生成長過程,建立學生的成長記錄。提倡口試、開(閉)卷考試、實驗操作評價、綜合性學習的考察、調查報告等多種考評方式,提倡學生、家長、同行、學校、社會共同開展“評教評學”活動。努力構建評價主體多元化、評價形式多樣化的評價體系,使評價與考試成為促進師生共同發展的過程。

  3、認真進行命題

  命題是教師的任務之一。命題應嚴格按照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和教材的要求,全面考察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智力發展水平。要注重學生的實際,以學生發展為本,突出考試的激勵、反饋、調整和改進的功能。試卷編制應從易到難,題型應多樣,客觀題與主觀題相結合,多角度地對學生進行考察,不出偏題、怪題。要科學把握試題的難度、區分度、信度和效度。各種考試命題組織工作必須確保試卷的保密性,嚴禁泄密。提倡在研究的基礎上建立題庫,努力實行教考分離。

  4、嚴格監考要求

  期末、期中考試時,監考教師考前20分鐘領取試卷,考前10分鐘進考場做好準備,按規定時間開考和結束。監考時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離開考場,杜絕作弊等不良現象的發生。考試結束后認真清點并整理考卷,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5、客觀評定成績

  試卷原則上密封裝訂,嚴格按評分標準閱卷,提倡流水批閱試卷,以確保學生成績的客觀公正。要科學合理地制定評分標準,重視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和方法。閱卷后及時做好學生成績登記與統計工作。

  6、強化質量分析

  考試結束后,學校要根據學生成績認真做好各全校質量整體分析,注重研究本校薄弱年級、薄弱學科的教學問題,及時調整管理策略、教學人員,制定有效的改進措施。教師要及時對所教各班、每個學生進行全面的質量分析,填寫質量分析報告,總結教學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教學的措施。要重視對學生自我分析的指導,發現和鼓勵每一個學生的進步,使學生體驗成功的愉快。要幫助學生剖析問題,改進方法,制定計劃,明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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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要做到精心準備,科學演示,手腦并用,總結方法,注重實效。

  1、科學安排實驗

  根據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和教材規定的實驗內容,在每學年或學期開學前編制實驗計劃,安排實驗課題,準備所需要的儀器、材料、工具等,保證實驗教學安排合理,科學有效,順利進行。

  2、課前研究實驗

  教師課前要關注實驗和教學的關系,精心研究實驗,明確實驗的目的要求,確定具體的方法、步驟和操作程序,并在上課前對實驗進行試做,熟悉實驗過程,以保證實驗教學過程的實際效果。

  3、課堂落實實驗

  實驗前教師要使學生明確實驗的目的、要求,以及儀器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在教師演示實驗的基礎上,安排學生實驗和分組實驗。實驗以2人一組為宜,有條件的學校安排單人實驗操作。學生實驗時,教師應巡視指導,并在實驗室管理員的配合下,及時幫助學生解決實驗中的困難,培養學生動手操作能力,防止發生意外安全事故。提倡教師開展探究式實驗活動,提倡學生開展創新實驗等科學活動。

  4、完成實驗評價

  實驗完成后,教師應及時檢查了解學生實驗的情況,對學生實驗中的問題和經驗進行小結,進一步鞏固實驗效果,達到實驗目的。教師要布置實驗必需的作業,指導學生寫好實驗報告,并認真批閱和評價。實驗員要認真填寫實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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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要增強教學研究的意識,學習和掌握教學研究的方法和策略,提升教學研究的實效性。在以校為本的教學研究中,教師要成為研究者,成為反思性實踐者。實踐性是教師教學研究的最根本的特征。

  1、關注教學問題

  教學研究要向教學實踐回歸,以教學問題為起點,以改善教師的教學行為、完善學校制度、提高教育質量為歸宿。教師要增強問題意識,培養探索精神,努力發現教學過程中的問題,以求真務實的態度持續地追蹤問題,將日常的教學問題轉化為研究課題,把自己的問題意識上升為課題意識。

  2、強化教學設計

  教學設計是解決教學問題的方案。教師要把發現和提出問題落到教學設計中,尋找和確定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堅持教學即研究的理念,用研究的意識強化日常的教學設計活動。教師在教學設計的研究中要重視同伴互助,通過信息交流、經驗共享、深度交談、專題研討、集體備課等方式加強協作。

  3、立足教學行動

  教師上課既要按設計的方案行動,又要突出探索性,不拘泥于事先的設計,使上課成為師生共同再創造的過程。教師要積極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公開課、觀摩課、研究課等活動。

  要以課例為載體,研究課堂教學中的理念、行為和方法,將自己的經驗與他人的經驗做比較,認真吸取、借鑒他人的經驗和智慧。教師在聽課及課例研究中要堅持自己的行動跟進。

  4、重視教學反思

  教學反思是教師以自己的教學活動為思考對象,對自己的教學行動以及由此產生的結果進行審視和分析的過程。提倡教師每學期讀2—3篇教育教學理論文章、經驗介紹,或每學年讀一本教育教學理論著作。提倡在自我反思的基礎上制定個人發展規劃。教師要通過教學反思不斷改進教學行為,不斷提高教學藝術。

  5、優化成果表達

  教學研究有多樣化的表達。教師每學年要努力做到“五個一”,即上好一節教學公開課,提供一份用于評比或交流的教學設計或多媒體教案,設計一份試卷,撰寫一篇教研論文、案例或總結,參與一個教學研究課題。教師的教學研究報告可以是“議論文”、“說明文”式的研究報告,也可以是“記敘文”式的、“散文”式的、“手記”式的、口語化的心得體會。教師要將自己教學研究的成果用“教育敘事”的方式表達,由教師本人敘述在自己的研究過程中所發生的一系列教育事件。研究成果表達要通俗易懂,具有可讀性、啟發性,讓人心領神會、引起共鳴。

  三、主要教學管理工作人員職責

 。ㄒ唬┬iL及分管教學校長職責

  中小學校長是學校教學常規管理第一責任人,分管教學校長是學校教學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課程計劃。從學校實際出發,制定學校教學工作的近遠期發展目標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并督促組織實施、檢查和總結。

  2、建立和完善教學管理系統,做到教學指揮系統暢通無阻。

  校長每月要親自組織一次教導主任、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參加的教學工作專題研討會,了解教導處、各年級組、教研組教學工作現狀和進展情況;收集年級組、教研組對學校教導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總結各年級教學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分管教學校長要深入教學第一線,全面準確了解全校的教學動態,分析教情與學情,改進學校的教學工作,營造良好的學風、教風和校風。

  3、健全以校為本的教研制度。建立教學研究的導向機制、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整合學校各方面力量,建立促進專業成長的、開放的學校教研網絡。營造求真、務實、自由、融洽的教研氛圍,為教師交流信息、分享經驗、發展專業、展示成果提供平臺。要輪流參加各年級組、教研組的教研活動,了解全校教研活動的情況,定期為全校教師作教學改革的專題講座,組織教師每學期(或學年)交流一次教學案例、總結或教學論文。

  4、健全以校為本的培訓制度,抓好教師隊伍建設。制定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加強師德教育,做到教師專業發展有方案、考核獎勵有制度。重視青年教師和骨干教師的培養,引導、幫助教師制定個人發展規劃,組織和引導教師積極參與課程改革,學習研究課程方案、教學理論和教學用書。

  5、健全以校為本的科學有效的教學常規管理制度。每學期(或學年)要組織教師全面總結教學工作,要求教師對備課、說課、聽課、上公開課、案例研究、撰寫教學隨筆、教學后記和論文總結等業務質量開展自評、互評,并進行表彰獎勵。建立教學質量檢測和監控制度,每學期至少要組織一次學校教學常規工作的督查與指導,制定教學工作評價方案。每學期至少要對全校的教學質量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研討,研究制定出改進教學工作、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措施和辦法。要鼓勵學生、家長共同參與教學質量評價,構建符合學校發展的社會、學校、教師多元化評價激勵體制。

 。ǘ┙虒В▌眨┨幹魅温氊

  1、協助校長(分管教學校長)按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制定和實施學校的教學工作計劃,完善各項教學常規,抓好教學的各個重要環節。認真落實課程計劃,科學合理的教學工作。

  2、協助校長(分管教學校長)按學校管理制度和相關要求,經常指導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教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督促、檢查。學期(學年)末協助校長對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組織評選優秀年級組、教研組、備課組,并表彰獎勵。

  2、深入教學第一線,全面了解教師思想狀況、業務專長和教學情況。教務主任按規定兼課。要有目的、有計劃地每周聽評課1—2節。及時發現教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教師改進。善于發現和總結教師的教學經驗,及時推廣好的教學經驗。

  3、協助校長(分管教學校長)指導教師教學和教研(備課)組工作,包括選派教研(備課)組組長,安排教師工作。經常分析學校教學質量現狀,有效監控教學質量,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性意見。布置和檢查各階段的教學工作,檢查教師教學常規落實情況。定期召開年級組長、教研(備課)組組長、教師、學生干部及家長座談會。

  4、協助校長(分管教學校長)定期組織教師學習有關教育教學理論和文件,學習研究課程方案、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和教材。組織學校相關教師積極從事科研工作,定期召開學校科研工作會。落實青年教師和骨干教師的培養計劃,建立教師業務檔案,做好教師考核、安排和調整工作。

  5、及時了解學生的學習情況、思想狀況和實際困難,指導教研(備課)組控制學生課業負擔。嚴格控制學生到校時間和在校學習時間,嚴格遵守征訂教輔資料的相關規定。

  6、組織考試的命題和考務工作。做到嚴格監考,規范閱卷、準確統計成績和認真進行質量分析工作,合理安排并控制統一考試的次數,根據全校教學實際情況和教學質量,提出改進教學工作的意見。

  7、重視教學資料的積累,加強教學信息的交流。建立和管理好教學業務檔案與學生檔案,管理好圖書室、閱覽室、實驗室、電教室、語音室、信息(計算機)室,定期對各功能室使用情況和使用記錄進行檢查、指導。

  8、指導和幫助教師制定業務進修計劃。重視青年教師培養,安排教師間的“結對幫教”活動,指導教學上有困難的教師盡快提高教學水平。

 。ㄈ┙萄薪M組長職責

  1、根據學校教學工作計劃,結合本學科特點和學生實際制定本組工作計劃,并提出實施意見。指導備課組及教師制定教學計劃。

  2、增進對本組教師教學情況了解,每周聽評課不少于1節,做好聽課筆記,及時給教師提出指導性意見。組織本組教師有計劃地相互聽課。定期舉辦各年級研究課、觀摩課,總結教學經驗,改進教學狀況。

  3、組織本組教師學習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幫助各年級明確教學目標和進度。要求教師在個人鉆研教材的基礎上,認真參加年級集體備課,并定期檢查備課組和教師備課情況。

  4、指導和督促備課組及教師精選例題和習題。組織本學科各年級的教學過程檢測和期末檢測的命題、閱卷和質量分析工作。檢查教師教學質量分析報告,對改進教學、提高教學質量提出指導性意見。

  5、根據作業的布置和批改要求,控制各年級學生的作業量。定期檢查教師批閱學生作業情況。有計劃地了解學生的學習情況,隨時聽取學生對教師教學的意見,及時研究改進措施。

  6、安排好本學科選修課、研究性學習、社會調查、學科興趣小組活動、科技創新活動及各類學生的分層輔導。

  7、組織學習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及教學理論,鉆研新教材,交流教學經驗,了解教改信息。做好組內教學資源的建設,共享成果。確定本學科教學研究課題,帶領全組教師積極開展學科課題研究,指導教師撰寫教學案例和教學論文。

  8、督促本組教師科學地使用教具和運用現代教育技術,做好本組教學檔案的積累和保管工作。

 。ㄋ模﹤湔n組組長職責

  1、組織本組教師學習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理解和掌握新課程的教學理論;鉆研教材,分析學情。制定備課組工作計劃并實施。

  2、組織好本組集體備課的活動。引導教師明確教學目標,抓準重點、難點、疑點。結合學生的實際,選擇恰當的教學方法,設計科學的教學過程。在教師個人鉆研教材的基礎上,開展年級集體備課,做到年級集體備課定時間、定地點、定內容,統一每單元(章節)教學基本要求和進度。努力做到把握課標,整合資源,體現特色,彰顯個性。

  3、組織組內教師相互聽課,及時交換意見,開展評議,提出改進措施。確立教學研究課題,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指導教師就教學體驗和經驗撰寫教學案例和教學論文。

  4、控制好本年級學生的作業量,對教師批閱學生作業情況進行檢查。隨時聽取學生對教師教學的意見,及時研究改進措施。

  5、合理設計本學科本年級單元檢測次數,組織教師做好隨堂形成性測試、單元測試、期中、期末復習和考試工作,督促做好命題、閱卷、質量分析工作。

  6、按計劃組織本學科本年級選修課開設、研究性學習、社會調查、學科興趣小組活動、科技創新活動及各類學生的分層輔導,做到定內容、定人員、定時間、定地點。

條例 篇13

  第一條 為簡化學生會日常各項總結、報告的工作程序,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順利實施,提高工作科學性和規范性,方便換屆交接時順利完成和保證交接資料的完整,令文件檔案管理更加簡明化、高效化、正規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會各部文件應存放于辦公室秘書處指定的文件夾中,由秘書處統一保管。

  第三條 學生會建立會議記錄的責任制度:

  (一)學生會主席團會議由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

 。ǘ⿲W生會全體學生干部例會由秘書處負責會議記錄;

  (三)辦公室秘書處每個月對會議記錄進行總結、整理,定期向學生會主席團會議報告。

  第四條 學生會各部要設立部內專人進行對本部日常工作,例行會議及開展活動的記錄。各部所派專人須經學生會辦公室秘書處的培訓、指導,并接受秘書處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記錄要本著詳實、客觀、準確、及時規范的要求認真執行,要準確記錄發生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及主要內容。

  第六條 大型活動后,主要負責該項活動的學生會干部,應將本次活動的全部材料及時整理,并裝訂成冊上交辦公室秘書處。

  第七條 各部的總結及記錄經辦公室秘書處審查及核實后方可記錄在案,記錄在案的不允許改動。

  第八條 為便于文件的保存和管理,學生會各部文件交由辦公室秘書處時,應統一用A4紙張。若交磁盤,須由主管該部的主要學生干部簽字后,交由辦公室秘書處統一打印。

  第九條 建檔采取各部分別建立檔案制度,以備方便下屆了解各部工作情況及提高匯總、總結報告材料的高效性及準確性。

  第十條 學生會各部對外發送書面文件前須先到辦公室秘書處存檔。若事關緊急,可先發通知或文件,再進行存檔。學生會各部向班長,團支書或通過班團例會發文,由主管(或主要干部)簽字后,交辦公室秘書處轉發各班。

  第十一條 學生會各部要求查看或借閱文件前,須向辦公室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并注明文件的標題、類型、借用時間、歸還時間及負責人,由辦公室秘書處核查后方可查閱。

  第十二條 在借閱文件之前必須首先檢查文件是否有缺頁、少頁、涂改等情況。如有則應立即向辦公室秘書處反映并由辦公室備案。各種文件在查看或借閱時,須保證整潔,不得損壞或遺失,違者由學生會辦公室秘書處給予通報批評,并由借閱人負責補充材料。

  第十三條 學生會各部應在其任期內指定專人對本部在本屆學生會的各項工作加以記錄,以備換屆交接文件之用,辦公室秘書處負責不定期對各部記錄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生會辦公室秘書處負責解釋權

條例 篇14

  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中,我中山居委會認真貫徹普法規劃,結合居委會的實際情況,做好法制教育宣傳工作,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活動,使我轄區居民能懂法守法,依法辦事。

  在宣傳活動中,強化制度建設,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在12.4宣傳日中,緊緊抓住春節前流動人口集中返鄉之際,通過發放宣傳資料,計生人員入戶調查,開展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活動,通過廣泛宣傳《勞動合同法》,《物權法》,《法律援助案例》,《計劃生育法》以及環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等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組織居民收聽法制宣傳教育片,開辟法制宣傳專欄。提高宣傳效果,增強法制宣傳的感召力和影響力。

條例 篇15

  為保障廣大農民工朋友的工資權益,增強用人單位自覺守法意識,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近日,司法分局在xx大道中建五局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普法宣傳“進企業、進工地”活動。

  活動現場,司法分局工作人員通過設立法律咨詢服務臺、懸掛橫幅標語、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開展宣傳,吸引了不少農民工朋友前來咨詢。農民工朋友紛紛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困惑,其中農民工“討薪難”和工資保證金成為熱點問題。司法分局工作人員針對農民工朋友提出的問題一一耐心解答,引導農民工朋友在面對工資拖欠等情況時,學會理性維權、依法維權。

  期間,工作人員還為農民工朋友講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內容,積極宣傳農民工的`工資報酬權益,并詳細介紹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尋求法律幫助的途徑。

條例 篇16

  小學班主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維護教學秩序:確保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的有序進行,促進學生學習效率。

  2.塑造良好氛圍:通過班主任的引導,塑造積極、健康的`班級文化。

  3.提升教學質量:制度化的管理能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效率,進而提升整體教學質量。

  4.家校合作:有效溝通機制有助于家長參與孩子的教育,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局面。

  5.促進個人成長:通過評估與激勵,班主任能不斷自我提升,實現職業發展。

條例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二十九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條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原建筑面積,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積或者原居住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安置。

  對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可以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所規定的罰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罰款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條例 篇18

  第一條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pide;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pide;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條例 篇19

  第一條

  為加強對校車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實保障搭乘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班)、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自購或租借的專門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學校為學生提供校車服務,構建政府主導、市場運營、管理規范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校車的監管,嚴查校車超員、超載、超速及其他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并不定期到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將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年終考核,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七條

  各級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查處各類從事非法營運的校車。

  第八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應當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使用租借車輛的學校應當與出租、出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第九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臺帳,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和落實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員規范操作、文明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建立學生照管人員責任制度,確保每輛校車配備學生照管人員,負責維持乘車秩序,監督和糾正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防止校車出現超速、超載、亂?可舷聦W生等情形。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學校需長期租用車輛作為校車,或者組織學生活動需臨時租用車輛的,應當租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客運單位的機動車,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送協議書,明確安全責任。嚴禁租借個人所有的或者拼裝、故障、報廢車輛作為校車。

  學校之間相互長期借用校車或共用一臺校車的,應報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使用公交車輛接送學生的,應嚴格執行有關公交車輛管理的規定。

  第十一條

  校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ǘ┮婪ㄞk理了機動車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

 。ㄈ┵徺I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ㄋ模┓蠂乙幎ǖ男\嚰夹g標準。

  以租借的機動車作為校車還應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

  第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邢鄳獪蜀{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ǘ┳罱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沒有累計記滿12分的記錄;

 。ㄈ┪窗l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

  (四)駕駛證依法經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ㄎ澹┥硇慕】担孕形拿鳎瑹o嗜酒等不良習好,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o犯罪或嚴重違法記錄。

  第十三條

  因集中運送學生而需要配備校車的學校應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湖北省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申請表》;

 。ǘ┍緦W校與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簽訂的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

 。ㄈ⿺M聘用駕駛人員的健康證明;

 。ㄋ模┍緦W校擬與校車駕駛人員簽訂的安全行車責任書;

 。ㄎ澹┬\囆旭偮肪圖和?空军c;

  (六)本學校制定的校車及其駕駛人員、學生照管人員的安全管理制度;

 。ㄆ撸┍緦W校對機動車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ò耍C動車行駛證、登記證、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ň牛⿺M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號。

  《湖北省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申請表》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校車使用申請后,應在5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本辦法第十三條(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材料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有關內容符合規定的,應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簽署審查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送請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日內對本辦法第十三條(七)、(八)、(九)項規定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報請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否則,不予同意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和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后,應在5日內審查完畢。批準申請的,應在作出批準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校車專用標識、標志;不予批準的,應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統一制定。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國家規定的校車技術標準,核定校車準載人數,并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中注明。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將批準申請人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情況反饋給申請人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將其抄送本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有效期與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車的學校需要延續其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0 日前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運送學生的校車上路行駛時,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正確使用校車專用標識、標志。

  第二十一條

  嚴禁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志。

  第二十二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并教導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確保學生安全。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將校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情況抄告其所屬學校和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其不符合駕駛校車的條件時,應建議學校終止其與該駕駛人員的勞動關系。

  第二十四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校車駕駛人員和學生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根據實際情況把學生轉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關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發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鼓勵群眾積極舉報校車交通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的,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第二十八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處1000元罰款,同時將情況通報該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該學校及其法人代表通報批評:

  (一)使用未取得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車輛運送學生的;

 。ǘ_取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

 。ㄈ┥下沸旭偟男\嚥话匆幎ㄊ褂眯\噷S脴俗R、標志的;

 。ㄋ模┎蛔袷丶榷ㄐ\囆旭偮肪圖和?空军c的。

  第二十九條

  租借、出售、偽造校車專用標識、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該標識、標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的3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強迫校車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校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校車超載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責任制追究其相應責任。

條例 篇20

  以《條例》的形式規范業委會運作

  目前無錫已有備案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約有350個,約占全市小區的1/3。一些運作不規范的業主委會屢屢出現“違規”行為,比如業委會成員自己帶頭不交物業費,享受各種“特權”;業委會成員以學習的名義去外地旅游等。

  《條例》首次對業主大會籌備組、組成人員、業委會人選的條件、職責、罷免、換屆選擇等各個環節和流程進行了逐一規定,具體細化了業主委員會的任職條件和要求,并首次將個人誠信納入業主委員會任職條件之中。

  《條例》第14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作了新的規定,明確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成立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明確了自換屆改選小組產生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期間,業主委員會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一)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二)管理規約規定情形以外的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項;(三)其他重大事項。

  為解決當前一些業主委員會賬目不公開、收支不透明、工作經費不公示等主要問題!稐l例》第16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時的工作經費和經營性收益等情況進行審核作了明確規定,審核時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進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審計。

  將物業服務企業建立誠信檔案寫進條例

  業主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的同時,物業服務企業也要履行相當的職責。首先《條例》31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服務標準、電梯運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等在內的信息,讓業主明明白白消費。

  其次,針對當前1000多個小區中,物業公司項目經理隨意調整所引發的小區不穩定現狀,《條例》 規范了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服務經營,明確規定了失信行為及處罰措施,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規范服務,也彌補了我市去年以來實行物業管理誠信體系的法律依據。

  今后,物業服務企業的誠信檔案將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

  提出小區停車位 應合理租售

  一面是小區地下車庫停放的車輛寥寥可數,一面是小區道路上、綠化帶上車輛亂停,停車難一直是物業管理的一大難題!稐l例》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車位、車庫的情況;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滿后可以優先續租”,并進一步強調,“車位、車庫不得單獨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條例》還明確,“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結合當期業主停車需求,按照比例劃出可供租售的車位、車庫,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小區整體交付前,只能向每戶業主出售一個車位、車庫。”也就是說,即便擁有兩輛車以上的家庭,理論上只能買到一個停車位。小區整體交付之后,在確保未銷售房屋每戶一個車位、車庫的情形下,剩余車位、車庫可按照規定出售。目前,無錫也在起草有關小區停車位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細化操作程序。

  將墻面滲水 納入應急維修項目中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錢,用這筆錢,必須符合兩個“三分之二”條件,即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程序繁瑣。這在一些空置率比較高的小區,根本不現實。

  省條例中提到的6種應急維修項目是: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稐l例》在省條例基礎上,增加了墻面滲水或其他危及安全的事項。

  為了解決維修資金利息使用,避免每次使用時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表決,從而影響維修資金利息使用效率,《條例》明確規定了可以一次授權多次使用的約定,即通過業主大會對維修資金利息使用授權,在日常使用中不必再召開業主大會,簡化了程序,方便了維修資金利息的使用。

  明確規定舊住宅小區 與拆遷安置房的管理

  《條例》 明確了經整治改造的舊住宅小區有條件的應實行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承擔相應的物業管理費。

  面對我市大量的拆遷安置房小區,《條例》 也規定了應當參照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對小區的管理主體、前期服務合同、服務收費制度、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作出了規定,從而為今后我市拆遷安置房逐步向市場化物業管理過渡打下基礎。

條例 篇21

  物業管理引入第三方審計制度

  “成本年年漲,物業費卻始終如一,實在‘吃不消’。”這是調研中物業公司的普遍呼聲。有些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自1995年以后物業費用一直未調,不過,對于物業公司的“喊虧”,很多業主不買賬。“不能只想漲價,服務跟不上!”“物業還有很多諸如停車費、電梯間廣告位出租等‘秘密收入’。”

  有市人大代表認為,漲物業費要匹配小區物業服務水平,更重要的是以企業財務制度的透明化為前提。建議加大物業賬本公開的力度,同時引入第三方審計,交給小區居民一份明白賬。

條例 篇22

  班組建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提升效率:明確的職責分配和有效的`溝通能減少誤解和沖突,提高生產效率。

  2.增強凝聚力:良好的團隊氛圍和共同的目標有助于激發員工積極性,形成強大的團隊合力。

  3.促進個人發展:系統的培訓和公正的績效評價為員工提供了成長空間,有助于留住人才。

  4.保障生產安全:通過制度規范,可以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確保生產過程的安全穩定。

條例 篇23

  1、公路為致富提速,安全靠家呵護

  2、千橋萬路百姓路,家攜手來愛護

  3、公路受國家保護,公路要家愛護

  4、要想富,先修路,要更富,護好路

  5、建養并重,科技興路,依法管理,保障暢通

  6、路為國脈,法系民生

  7、公路通四方,致富達八方

  8、提升養護管理水平,提高通行保障能力,提供優質出行服務

  9、安全和暢通的法律保障

  10、愛路源于一點一滴,護路始于一舉一動

  11、路為國脈,法系民生

  12、路暢平安行,人和國家興

  13、今天不愛路,明天路難行

  14、修路得民心,護路順民意

  15、愛路始于心,護路重在行

  16、加強區域聯動,消除治超“死角”

  17、噪公路建房屋,住得安全又舒服

  18、為了公路順又暢,莫把公路當市場

  19、修建公淪發展,保護公路惠民生

  20、公路為致富提速,安全靠家呵護

  21、公路受國家保護,公路要家愛護

  22、群防群治護好路,群策群力保安全

  23、千橋萬路百姓路,家攜手來愛護

  24、公路為生活提速,安全靠你我保護

  25、路橋承重有限度,貨車裝載應知足

  26、愛護公路人人有責,損壞公路依法賠償

  27、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創建和諧交通環境

  28、加強公路養護管理,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29、享受安全通行權利,履行保護公路義務

  30、安全和暢通的法律保障

條例 篇24

  1、住宿人員上班、外出等室內無人時,嚴禁非本宿舍人員進入,違者予以警告并處50元罰款/人次;期間,室內發生物品丟失、被盜追究其相關責任者的賠償責任。

  2、禁止在室內、樓道、房間門口堆存垃圾、雜物;不準在樓道內洗頭、洗澡、潑水,違者處10元罰款/次。

  3、不準從樓上往下倒水、扔垃圾,違者處10元罰款/次。

條例 篇25

  為嚴格執行防火值班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全鄉森林防火安全值班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實行領導帶班制度。每天有一名領導帶班,負責防火安全值班工作的領導,辦公室主任協助帶班領導做好安全值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值班室實行24小時全天候安全值班。值班人員要按照值班時限要求堅守崗位,不允許脫崗、空崗或隨意替崗。

  三、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值班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期間要定時或不定時調度,抽查各值班點人員在位及安全工作情況,并按要求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值班紀錄要求詳實、規范,字跡工整。

  四、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和請銷假制度。交接班時,交班人員要向接班人員通報值班情況,并按要求填寫交接班記錄。

  五、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值班人員要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安全工作情況,帶班領導要督察值班人員在崗在位情況,并根據安全情況調度安排當日安全工作,遇有緊急情況要立即向主要領導匯報。

  六、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使用各類通訊器材和聯絡方法,熟悉轄區內的地理位置、道路交通及防火力量的配置情況,掌握防火預案并具備根據預案要求采取相應措施的能力。

  七、值班人員負責保持值班室的清潔衛生,禁止在值班室內聚餐、打牌、下棋等娛樂活動,禁止閑雜人員隨意出入。值班室電話系安全專用電話,禁止無關人員隨意使用。

  八、凡在上崗期間,值班人員擅離職守,造成空崗、脫崗的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因上述原因造成報警、出警不及時或不能及時、準確傳達上級指示,釀成損失的加重處罰,并視情給予紀律處分。

條例 篇26

  尊敬的市民朋友們:

  文明是一個城市最好的名片,是含金量最高的品牌。交通秩序是城市文明的窗口,體現出一個城市的精神面貌和文明程度。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是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根本途徑。為弘揚和培育社會文明風尚,扎實推進文明城市創建水平,發揮精神文明建設正能量,塑造大美臨夏市對外形象,我們呼吁廣大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為建設幸福美好新臨夏出一份力、增一份光。

  做“文明交通出行”的宣傳者。崇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踴躍加入“文明交通出行”志愿者行列,積極參與“文明交通出行”公益活動,主動勸阻與“文明交通出行”不適應的各種行為,促進文明和諧交通建設。

  做“文明交通出行”的參與者。自覺學習和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文明交通意識,機動車駕駛人做到斑馬線上禮讓行人,按序排隊通行,文明使用車燈,機動車有序停放;行人和非機動車做到各行其道,過街遵守信號等。

  做“文明交通出行”的踐行者。堅決抵制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速行駛、闖紅燈、強行超車、超員超載等危險駕駛行為,做到文明候車、文明乘車、文明開車、文明泊車。積極營造遵章守紀、相互禮讓的文明社會風尚,共同維護有序、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做“文明交通出行”的推動者。自覺摒棄機動車隨意變更車道、占用應急車道、開車不系安全帶、行人過街闖紅燈、跨越隔離設施等交通陋習,自覺養成文明出行的良好習慣,全力打造人人參與文明交通、處處彰顯交通文明的良好氛圍。

  做“文明交通出行”的維護者。自覺遵守公共交通秩序,積極采用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低碳方式出行,不亂穿馬路、堅持走斑馬線或過街通道(天橋),不翻越交通護欄;自覺排隊候車、依次上下車,不擁擠、爭搶座位,公交車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兒者讓座。

  做“文明交通出行”的垂范者。以身作則,做文明行路、文明駕(騎)車、文明乘車的示范。遵守交通規則,不逆向行駛,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翻越護欄,自覺服從警察同志和協勤人員的指揮。

  市民朋友們,如今,我們共同的美好家園正以她深厚多樣的歷史文化、秀美多姿的自然風光、靚麗多彩的城市景色吸引四面八方的游客紛至沓來,美麗臨夏深入人心。讓我們積極行動起來,從現在做起,從自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做文明人、行文明路、開文明車,用交通文明引領城市文明,共同涵養文明素養,共同守護城市風貌,共同享有時代榮光,塑造文明有禮、和諧有序、禮讓有愛的城市新形象,助力旅游經濟在河州大地蓬勃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文化效益的和諧統一!

  倡議人:

  20xx年x月x日

條例 篇27

  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條例 篇28

  吸煙危害健康已是全世界公認的事實,被動吸煙有人可能會遭到與吸煙者同樣的病癥,為了保障您和他人的健康,減少吸煙的危害,特制訂《上海市三新學?責煿芾碇贫取,望家共同遵守。

  一、控煙規章制度

  1、學?責燁I導小組負責學校的控煙工作,保證控煙制度的`落實,并將控煙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2、本校范圍內的一切室內外區域禁止吸煙。

  3、學校醒目處設立禁煙標志,走廊、實驗室、圖書館、會議室、體育館、等一切公共場所均張貼禁煙標志,教師辦公室、接待室、會議室等不設煙具。

  4、設立控煙志愿者,做好控煙宣傳教育工作;對外來人員,全體師生員工都有義務及時進行勸阻和提醒。

  5、學校通過學生向家長宣傳吸煙有害健康的科學知識,讓學生力所能及地規勸自己家長戒煙、禁煙,積極參與社區的控煙活動。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 原則,各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組學生及教職工的禁煙工作。外來人員的禁煙工作,由負責接待的有關部門和教師負責,進行逐級管理,責任到人。

  二、控煙獎懲辦法

  1、不遵守學校控煙制度的教職工,不能參加學校各級各類優秀評選,不能參加職稱晉級評審。

  2、教職工在校園內吸煙,每次扣績效獎(基礎獎)50元,直至扣完為止,并通報批評。

  3、學校各處室、備課組、年級組內若有人員違規定吸煙者,應接受教育與處理,處室、年級組當年度不能評為文明組室。

  4、對來人員,每一位教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勸阻其在學校吸煙,制止不文明行為。對來人員,聽之任之,不加勸阻,致使其在禁煙區吸煙,相關人員將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受到處罰。

  5、吸煙的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三、控煙監督、執行部門

  1、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協調、監督。

  2、學校衛生室加強控煙工作宣傳和健康教育。

  3、控煙志愿者和工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檢查及其考核。

條例 篇29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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