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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發布時間:2024-03-28

條例十篇

條例 篇1

  《準則》和《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紀檢干部尤其要先學一步,深學一步,精學一步。要以學習貫徹兩部法規為契機,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更實的措施來建設隊伍,既用黨紀黨規照別人,也用黨紀黨規照自己,堅持在無影燈下干工作,堅決防止“燈下黑”。多次強調,要使紀律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要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也多次指出,要喚醒黨章意識,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法律前面。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最鮮明的特色就是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執紀先于執法。我理解,紀檢組作為市紀委的派出機構是市紀委的前哨,其任務就是要掌握監督所在單位樹木與森林的情況,當好監督執紀的護林員,我們全部的工作就在于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為此,我們重點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督促落實主體責任。把紀律挺在前面必須抓好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落實。真正使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樹立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是本職、不抓是失職、抓不好是瀆職的理念,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的責任。二是抓早抓小、動輒則咎。紀檢組開展工作以來,經常與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了談心談話,經過調研,我認為抓早抓小在這幾個單位尤為重要。我們立足于早提醒、早打招呼,不斷深入進行紀律教育。同時,綜合運用提醒、談話、函詢等辦法,對發現的問題視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和組織處理。下一步,要繼續綜合運用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讓黨紀黨規成為黨員干部工作生活中不可觸碰的底線。三是敢于亮劍、嚴格執紀。紀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否則就要出現“破窗效應”。

  我認為,要保證學習貫徹的效果,一是學精條文、把握要求。修訂后的《準則》和《條例》與過去相比,變化很大,亮點很多,內容很新,要求很嚴。每一條都是政策,每一句都是尺度,因此要逐條逐句逐字認真研讀。為了加深理解,要把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與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貫徹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與學習貫徹《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與“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以及本單位的作風建設實際結合起來,既要學習掌握條文的新內容新規定,更要學習領會貫穿其中的新精神新要求。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切實將《準則》和《條例》刻印在廣大黨員干部的心上。二是領導帶頭、以上率下。這也是以來黨的作風建設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取得的顯著成效,是一個重要的經驗,我們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也要堅持這一重要方法。我們要督促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員領導干部承擔起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帶頭學習,帶頭遵規守紀,樹立榜樣標桿,以上率下,以行勝言,形成一級帶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格局。三是突出重點、直面問題。我們要突出嚴守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這個關鍵,把這個打頭的和管總的紀律堅守住了,以此帶動黨員干部自覺遵守其它各項紀律。

  學習貫徹《準則》和《條例》,是當前全黨一項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務。國土部黨組邀請中紀委副書記楊曉渡親自講解,以視頻會議形式在全系統開展,介休市委、紀委已發出通知,對學習貫徹工作作出安排。一是要求我們提高對《準則》和《條例》重大意義的認識。變“要我學”為“我要學”,增強學習的主動性、自覺性,切實提高學習效果。二是要求集中組織學習研討。把學習貫徹兩部黨內法規列入各級領導班子、黨員干部政治理論學習和黨規黨紀學習的重要內容。從11月初開始到年底前為兩部法規集中學習時期,還請有關領導、相關專家學者作學習輔導報告。三是要求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

  紀檢組履行的是黨章賦予的職責,我們的主責主業就是監督執紀問責。《準則》和《條例》是高位階的黨內法規,它們的頒布在全黨全社會產生了強烈反響,為我們監督執紀問責營造了有利的氛圍。兩部黨內法規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為我們向黨員干部進行黨的規矩和紀律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教材和重要的內容。兩部黨內法規,為紀檢組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供了更加科學的遵循和依據,是紀檢組履行職責的重要指南,是我們執紀問責的尺子。更為我們從嚴管理自身干部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和強大的武器。

  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體現了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體現了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是我們黨的制度建設尤其是紀律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對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準則》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重在立德,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規范全黨廉潔自律的基礎性法規,是一部宣言書。《條例》圍繞黨紀戒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兩部法規體現了以德治黨和依規治黨的統一,同時《條例》堅持紀法分開和紀法相依,修訂得非常成功,體現了我們黨對自身建設規律的準確把握和深刻認識。我認為,我們黨應對各種風險和挑戰需要這樣的《準則》和《條例》。我們黨肩負起實現中國夢的歷史重任需要這樣的《準則》和《條例》。我們黨實施“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需要這樣的《準則》和《條例》。我們黨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更需要這樣的《準則》和《條例》。加強紀律建設是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黨內兩部重要法規的出臺,重自律、強他律,增紀律、牢約束,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構建起立體式管黨治黨制度體系,必將成為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為黨的建設注入強大的正能量。

條例 篇2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并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絡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絡上公告。

條例 篇3

  《干部任用條例》是黨的干部工作的根本大法。學習好、宣傳好、遵循好、運用好新修訂《干部任用條例》,既是做好選人用人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組織部門和組工干部的重大責任。組織部長擔負的使命和職責,要求必須在學通學透上深一層,在用準用精上高一籌,把新條例精神要義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勇于履職擔當,公正選人用人,為黨委當好參謀助手。

  一要樹好導向標準不動搖。著眼于為黨和人民選人、為工作需要選人、為發展大局選人,按照“20字好干部”標準,牢固樹立重德才、以德品為先,重實干、以實績為先,重公道、以公論為先的導向,始終對靜心謀事、踏實干事的干部厚愛一分,對不跑門路、不搭天線的干部高看一眼,對愛民為民、善做善成的干部先用一步,讓有潛力的干部有機會、有能力的干部有平臺、有功勞的干部有位置,規引各級干部把主要心思和精力真正放在履職盡責、干事成事上,多一些誠實淡定,多一些才氣骨氣,多一些干事沖勁和處世韌勁,營造以德才居位、靠實干進步的良好用人風氣和健康政治生態。

  二要嚴把程序步驟不變通。把守規矩、重程序、按步驟作為提高干部工作透明度、公信度、安全度的重要保證,強化規矩意識、程序意識和責任意識,對動議、推薦、考察、決定、公示、任職等環節和步驟循序而動,不搞變通,不打折扣,確保行出有據、行必規范。牢記“干部工作無小事”,對重要步驟、重要節點、重要事項靠前指揮、親自上手,盯緊看牢、嚴把細審,為黨委決策當好“守門員”。妥當處理做與說、緩與急、大與小、內與外的關系,把握好節奏節點,掌控好力度火候,實現充分發揚民主、厘清責任主體、堅持黨管干部和嚴格依規辦事有機統一。

  三要盡心識才舉賢不懈怠。堅持平時多下功夫了解識別干部,通過聽本人怎么想、同事怎么評、領導怎么推、社會怎么議,多渠道、多層面、多角度對干部聚焦定格、立體畫像。堅持客觀辯證地分析評價干部,既察其目前表現也察其崗位經歷,既識其工作能力也識其“四德”水準,既知其所長也知其所短,側重在事中了解、用實績衡量,通過研判基礎條件、利弊因素、努力程度、變化大小來觀素養、看能力、評功過。堅持認真負責地推薦使用干部,突出人崗相適和才盡其用,對看準盯穩的好干部、有培養潛力的好苗子大膽推薦使用,注重合理使用各層面、各年齡段干部,發揮選人用人激勵導向作用,把干部工作成效體現在服務大局、促進工作上。

  四要守牢原則底線不隨意。強化責任意識、擔當精神和底線思維,站穩原則立場,慎操手中權力,常懷履職盡責的使命感、常持公道薦賢的正義感,常有利劍高懸的敬畏感。在執行條例規定上頭腦清醒、旗幟鮮明,不用原則作交易,不拿鐵規當兒戲;在識別推薦干部上對公不對私,排除私心雜念和外界干擾,把得住標準,頂得住壓力,經得起檢驗;在從嚴從實律己上不糊涂、不盲從、不輕率,向先進典型看齊、以反面典型為鑒,慎獨慎欲、慎微慎初,硬氣做人、踏實干事,管好自己帶好隊伍,努力為干部作出表率。

條例 篇4

  12月15日,我校召開“學準則、學條例”專題集中教育活動動員會議。我通過認真參加單位集中學習和自學的方式,對《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了細致的學習,感受頗多。

  一、學準則、學條例,使我進一步增強了廉潔從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通過學習《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我進一步增強了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決心對照《準則》嚴格要求,廉潔勤政,轉變作風,提升素質,服務群眾,推動各項工作。 一是以《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為標桿,嚴于律己。通過認真研讀,我覺得《自律準則》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說,是一個“安全網”,只要我們排除私心雜念,自覺遵守《自律準則》的各項規定,就一定能夠保證自己的“安全”。因此,每位黨員領導干部對《自律準則》應該心存敬畏,心懷虔誠,認真學習貫徹。要逐條學習,牢記在心;案頭常放,警鐘常鳴,真正使貫徹《自律準則》成為一種從教準則。

  二是以《條例》為底線,防腐據變。黨員領導干部要防腐拒變,必須在日常行為中嚴于律己,守住底線。一要戒貪欲,二要重小節,三要慎用權。

  三是以廉建為契機,醒己律人 常懷憂黨之心,恪盡興黨之責是我黨對每一名黨員的基本要求。作為一名高校教師,要模范遵守《自律準則》和《處分條例條例》,以身作則,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創新工作方法,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四是以思想為動力,勤政為民 ,要自覺增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在守住廉潔底線的同時,更應該在勤于工作、為為高校教育事業有所作為,做出成績。

  三、通過學守則、學條例,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有進步和提高。

  一是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質統一起來。在干好本職工作的過程中,努力通過深化認識,思考歸納,概括升華,使自己在工作中獲得的經驗思想,心得體會等成為自身業務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的有機構成部分,從而推動自身素質不斷得到提高,為與時俱進。

  二是努力把堅守宗旨信念和開拓創新統一起來。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貢獻。從中可以看出,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宗旨,也是每一個黨員所必須堅守的信念意識。但是我們為人民服務的手段,卻必須善于變化,根據形勢任務的發展需要做具體的改革,調整,變化和創新。我們必須把堅守宗旨信念和開拓創新統一起來,既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聯系實際,開拓創新的具體行動。

  三是加強學習,提高素質。進一步增強學習的自覺性,樹立良好的學風,以提高學習效果。做到理論聯系實際。要善于把所學科學理論運用于現代化建設的新實踐,要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緊密結合教學工作實際,深入分析新的實際情況。要把學習知識的提高作為競爭意識,自立意識增強的基礎。

  作為教師黨員必須堅持從自身做起,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才能把本單位的好風氣樹立起來。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要求,不斷加強自身人格的鍛煉和修養,在改造主觀世界上下功夫,規范自己,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黨和人民的利益聯系起來,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實實干事,不辜負黨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努力塑造黨員高校教師的良好形象。

條例 篇5

  房屋拆遷在農村中存在,在城市中也會存在。在城市房屋的拆遷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最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有哪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城市房屋拆遷的哪些做出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 篇6

  明確分期建設的項目可先期成立業委會

  在無錫,一個大型社區分好多期開發,10多年間無法成立業委會的情況并不少見。根據此前相關規定,在同一個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委會,使得先期交付使用的部門區域的業主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條例》對分期建設成立業主委員會作出了重要調整: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如小區分四期開發,一期已經完成,如符合條件則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此時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代表一期,因此是有限權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于具體權限及其運行等操作細則,將在即將推出的《無錫市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中明確。

  提出小區“三位一體”綜合管理

  現實生活中,涉及發生在小區的事,業主第一反應是找物業公司。條例首次強調了物業管理不只是物業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門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賦予街道、社居委更多的職責,是《條例》體現出的最大變化。

  《條例》第一章總則中即明確了物業管理應該建立由“行業管理+屬地管理+綜合管理”的行政管理體系。行業管理即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屬地管理是由街道為主、社居委為輔,主要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換屆,協調業主與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間的矛盾糾紛;綜合管理由其他諸如公安、城管、物價、質監、工商等行政部門根據各自分工負責。這就有效避免了業主遇到問題后,不同的職能部門相互“踢皮球”,也讓業主維權時找對“門路”。比如,根據《條例》第47條,在小區內亂設攤點、損壞綠地、社會生活噪音超標、違法搭建等行為由城管負責監督管理。養犬、車輛停放、消防、技防、室內居民噪音等由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條例 篇7

  通過這次的對消防法規和消防實用知識的學習與理解,雖然時間較短,但體會頗深。對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論知識,譬如:消防工作的方針、目的和意義,燃燒與滅火的常識,常見滅火器材的維護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設施的使用和維護,安全疏散設施的設置,消防安全培訓的重要性等等。對此,主要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消防安全管理應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把消防安全作為頭等大事來抓

  火災帶來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卻往往被忽視,被麻痹,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確實發生了事故,造成了損失,才會回過頭來警醒。這就是因為沒有把防范火災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導致的。而做好預防工作的關鍵就在于提高對這項工作的重視程度,在校園中,應該以消除火災隱患、提高防火意識為目的,不作口頭文章,以實際行動和措施來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提高防范意識

  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化學品等高危險物質,校園內部對火災隱患已經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識,但通過這次培訓,發現現有防范意識程度還是不夠的。不論是一線工作人員還是管理人員,都應對崗位和部門可能涉及到的火災風險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關設施有充分的了解。不論是火災高危險崗位人員還是其他人員,都應該定期接受相關專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包括: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各種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

  三、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三個抓”,不為隱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點”。涉及到易燃易爆設備和物品的部門除了定期的培訓之外,還要經常組織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要記錄在案并及時研究整改。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不僅可以及時撲滅前期火災,更重要的是通過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將消防意識和技能深入到重點部門的各方各面。

  第二是要“抓薄弱”。相對消防安全隱患少的地區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地區,但相對安全隱患少并不代表沒有安全隱患。消防安全隱患和生產安全隱患不同,后者只會發生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但前者卻可能出現在校園的每一個角落。

  第三是要“抓細節”。千里之堤,毀于蟻穴。火災的防范要從大處著眼,但應該從小處做起。細節不容易引人注意,如老化的絕緣材料、放錯了位置的廢紙簍等。但幾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意”、“不小心”引起的,這些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很容易成為小事故的放大器,使得星星之火由此而燎原。

  辦公樓發生火災如何逃生

  現代辦公樓由于樓層逐漸增高,結構越來越復雜,人員密度大,加上辦公文件、紙張等可燃物較多,當發生火災時,逃離比較困難。一旦辦公樓著火,應當按照以下方法逃生:

  1、當發現樓內失火時,切記慌張、亂跑,要冷靜地探明著火方向,確定風向,并在火勢未蔓延前,朝逆風方向快速離開火災區域。

  2、起火時,如果樓道被煙火封死,應該立即關閉房門和室內通風孔,防止進煙。隨后用濕毛巾堵住口鼻,防止吸入熱煙和有毒氣體,并將身上的衣服澆濕,以免引火燒身。如果樓道中只有煙沒有火,可在頭上套上一個較大的透明塑料袋,防止煙氣刺激眼睛和吸入呼吸道,并采用彎腰的低姿勢,逃離煙火區。

  3、千萬不要從窗口往下跳。如果樓層不高,可以用繩子從窗口降到安全地區。

  4、發生火災時,應沿防火安全疏散樓梯超底樓跑,如果中途防火樓梯被堵死,應立即返回到樓頂平臺,并呼救求援。也可以將樓梯間的窗戶玻璃打碎,向外大聲呼救,讓救援人員知道你的確切位置,以便營救。

條例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 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 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 技術服務

  第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 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 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發布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 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 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 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 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xx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 《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發布;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發布,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條例及本細則所涉及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印制。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 篇9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學校黨支部吳醒文書記組織全體黨員認真深入的開展學習《準則》和《條例》文件,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廉政建設和紀律處分的重要意義。作為一名黨員教師,要緊跟時代步伐,積極響應中央的號召,時刻不忘廉潔自律、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勤勉工作,將清正廉潔貫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項工作之中,努力做到廉政紀律不可忘,腐敗紅線不可觸,公仆之情不可移。

  一、深刻認識遵守廉政準則、保持清正廉潔的重要意義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優良的精神文化是指引和約束人們具體行為的強大動力。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個人思想道德品質的重要考驗。當前,作風問題、腐敗問題對我們黨長期執政形成了嚴峻挑戰,黨領導下的每位黨員干部也面臨同樣的挑戰。要真正做到清正廉潔,就必須從源頭抓起,從思想根源入手,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氛圍。中央出臺《準則》和《條例》,就是要以學習思廉、以警示促廉、以紀律保廉,使廉潔意識植根于每位黨員干部的頭腦之中,人人遵守《準則》和《條例》,牢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工作觀,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不斷增強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思想意識,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貫徹“為民、清廉、務實”的要求,真正從思想上預防腐敗現象、從紀律上制止腐敗現象的發生。

  二、貫徹落實廉政準則,必須與實際工作相結合,立足于本職工作聯系到本身實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廉政準則,必須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做好教育教學工作。

  首先,堅持黨性鍛煉,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要進一步牢固樹立遠大的理想信念,自覺加強黨性修養,增強熱愛本職工作的意識,維護職業尊嚴,保持良好黨的形象。要掌握時代脈搏,弘揚時代精神,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嚴格遵守和執行各項法律法規,時時刻刻都以法規、紀律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忠實履行職能。

  其次,必須加強學習,提高業務工作水平。認真學習和領會新時期中央有關推進黨的建設偉大工程的決定精神,以及五中全會精神,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還要充分珍惜學習的機會,加強理論的學習,掌握更多更新的政策和精神,開拓視野,完善知識結構,并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不斷提高個人綜合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

  再次,切實轉變觀念,樹立依法工作的意識。要切實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同時加強自我教育,樹立嚴肅紀律,從根本上防范和遏制違法違規的發生。當前,要加強對《準則》和《條例》的學習和掌握,正確領會其精神實質,并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的要求開展工作、加強自我約束。

  最后,堅持廉潔奉公,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在群眾和干部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在工作中必須保持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的形象,自覺“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遵循“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防污染和拒腐蝕的壁壘,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經受住各種誘惑的考驗,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良好形象,為教育事業奮斗終身。

條例 篇10

  服務對象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后,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書面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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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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