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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條例

發布時間:2023-09-18

學生獎懲條例(通用10篇)

學生獎懲條例 篇1

  經學校領導討論通過,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學校各類考核中,制定獎懲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必須講普通話,全校教師必須達到普通話省級標準。

  二、將普通話測試合格作為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和錄用教師的一項基本條件。

  三、普通話未達國標的教師,必須參加培訓,同時該年度不得評先進,考核不能評優秀。

  四、把“說普通話,寫規范字”作為創文明班級條件之一。

  五、“上課堅持用普通話”作為教師年終評估考核中“工作態度”內容之一。

  六、在對教師的年終考核中,把“在校園中堅持講普通話,并正確書寫規范漢字”作為教師業務知識考核的一個方面。

  七、在學生評“三好”學生、優秀班干部、先進班集體、少先隊先進個人、集體等評優活動中,在推廣普通話工作中,班委重視、同學自覺的班級可加1-3分,不重視推廣普通話工作的減5分。

  八、全校學生的規范用語用字情況,同各種評優相掛鉤。

  本制度自制訂之日起施行。

學生獎懲條例 篇2

  1、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處理,一學期曠課36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

  2、在學校吸煙、喝酒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凡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凡勾結校外人員進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有盜竊行為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思想品質差,有追逐、攔截、侮辱、調戲女同學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敲詐、勒索、搶劫他人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討以上處分。

  8、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留藏著,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不愛護校舍,嚴重破壞公物和公共設施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同時還要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0、凡在教學區內亂放自行車或不在規定位置存放自行車的,除由班主任開具證明領取外,還要按違紀予以處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從管理,不尊敬師長,頂撞、謾罵、威脅老師,甚至有動手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記過以上處分。

  12、凡離校、離家出走者,或有早戀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分。

  13、對考試作弊者,除試卷記”0“分外,同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學生獎懲條例 篇3

  一、懲處等級:

  1、免予處分,公開批評:班內公開批評、全級公開批評、全校公開批評;

  2、給予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飭令退學、開除學籍。

  二、懲處權限及程序:

  1、班內公開批評由班主任決定,在班會上宣布;

  2、全級公開批評由級組長決定,在全級學生大會上宣布;

  3、全校公開批評及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飭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需由班主任填寫《學生處分報告審批表》并附違紀具體材料,交年級組長簽署意見后報德育處,德育處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或行政會議審批;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報市教育局審批。特殊違紀案例可組織學生違紀仲裁小組充分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報德育處。

  4、學校做出處分決定后,由班主任在學校公布之前做好當事學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將處分決定通報學生家長。然后由德育處發布處分通報,并將處分通知書寄往學生所在街道、村委會或家長單位。

  三、懲處后的教育及處分撤消:

  1學生受處分后,每月月中寫一份思想行為匯報交班主任簽字,當事學生親自送年級組長審閱存檔。班主任、年級組長要利用這一機會,對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學生提高認識,改進錯誤。

  2、學生在受處分后,能正確認識錯誤并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取得顯著進步的,滿一個學期且每月思想行為匯報按時繳交的學生,可申請撤消處分。

  3、申請撤消處分程序:申請人寫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撤消處分申請書》,由班委會討論,班主任和級組長簽署意見,報德育處審批;申請撤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的須報學校行政會議討論,校長審批。審批后,德育處將結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班內宣布審批結果,對未獲撤消處分批準的學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輔導工作。被處分的學生到高中學習結束尚未獲得撤消處分,處分要記載于學生學籍檔案并不予畢業。

  四、各類違紀行為的懲處標準:

  學生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校規校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懲處:

  (1)學生違紀尚未達到處分標準,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為了教育當事人和全校學生,學校給予班內、全級或全校公開批評。對已達到處分標準而主動承認錯誤、認識深刻的違紀學生也可從寬處理,免予處分,給予全校公開批評。

  (2)擾亂學校生活、學習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從教育和管理;侮辱教職工,漫罵、譏諷學生干部或管理人員;引外人進入學校干擾正常教學生活秩序或危害師生安全,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3)進入網吧或“三室一廳”(電子游戲機室、錄像室、桌球室、卡拉OK歌舞廳)的,給予記過處分。

  (4)帶手機回校、考試作弊、傳閱不良書刊或音像制品、宿生外宿(指未經批準在外留宿),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5)故意破壞公物或損壞他人財物,除經濟賠償外,按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6)盜竊、喝酒、吸煙、聚賭、談戀愛、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留校察看或飭令退學處分。

  (7)打群架或組織打群架,給予飭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8)多次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其它紀律,且不服從教育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9)建立文明班評比與紀律處分聯系條例。一學期內,因違紀行為(指未達處分要求)給班級帶來扣分達6分的,給予警告處分;帶來扣分達9分的,給予記過處分;帶來扣分達12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扣分達15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0)實行處分累積條例:兩次全級或全校公開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達兩次警告,記過一次;一次警告一次記過,給予記大過處分,達兩次記過,作留校察看處分;留校察看期間再受處分,作飭令退學處分。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違紀行為,可參照條例中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五、其它:

  1、違反校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處分

  (1)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2)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

  2、違反校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重處分

  (1)認錯態度惡劣

  (2)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恐嚇者

  (3)屢教不改

  3、對各種違紀行為,學生均有勸阻并如實向老師報告的責任。若知情不報或故意提供偽證者,影響正常調查工作的,給予警告處分。

  4、受校紀處分的,在處分撤消前,不得入團,不得評為學生先進;擔任學生干部或已被評為學生先進的,凡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撤消其職務和稱號。受校紀處分未撤消的,到高三畢業時將處分結論記入學生檔案,供高等院校招生時參考。

學生獎懲條例 篇4

  經學校領導討論通過,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學校各類考核中,制定獎懲條例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必須講普通話,全校教師必須達到普通話省級標準。

  二、將普通話測試合格作為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和錄用教師的一項基本條件。

  三、普通話未達國標的教師,必須參加培訓,同時該年度不得評先進,考核不能評優秀。

  四、把“說普通話,寫規范字”作為創文明班級條件之一。

  五、“上課堅持用普通話”作為教師年終評估考核中“工作態度”內容之一。

  六、在對教師的年終考核中,把“在校園中堅持講普通話,并正確書寫規范漢字”作為教師業務知識考核的一個方面。

  七、在學生評“三好”學生、優秀班干部、先進班集體、少先隊先進個人、集體等評優活動中,在推廣普通話工作中,班委重視、同學自覺的班級可加1-3分,不重視推廣普通話工作的減5分。

  八、全校學生的規范用語用字情況,同各種評優相掛鉤。

  本條例自制訂之日起施行。

學生獎懲條例 篇5

  甲、獎勵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1、關心政治,勤奮學習,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

  2、平時學習成績優秀,考試在班內前五名或成績有明顯進步者;

  3、品學兼優,工作取得顯著成績,深受學生擁護的學生干部;

  4、大公無私,助人為樂,尊老愛幼,拾金不昧,在群眾中有良好影響者;

  5、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有突出貢獻者;

  6、積極參加各項競賽活動,成績優異,取得較好名次者;

  7、一年來各方面表現都比較突出或在某一方面成績顯著者;

  二、獎勵方式:

  1、口頭表揚,當眾表揚;

  2、通報表揚;

  3、頒發獎狀、獎品;

  4、授予校“三好學生”“優秀團員”“優秀團干部‘

  ”優秀學生干部標兵十佳學生“等光榮稱號;

  5、報請上級機關給予嘉獎。

  乙、處分

  一、凡違反本(《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規定者,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者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按照江蘇省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1、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處理,一學期曠課36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

  2、在學校吸煙、喝酒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凡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凡勾結校外人員進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5、有盜竊行為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思想品質差,有追逐、攔截、侮辱、調戲女同學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敲詐、勒索、搶劫他人財物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討以上處分。

  8、明知是贓物而購買或留藏著,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9、不愛護校舍,嚴重破壞公物和公共設施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同時還要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10、凡在教學區內亂放自行車或不在規定位置存放自行車的,除由班主任開具證明領取外,還要按違紀予以處理。

  11、不接受教育,不服從管理,不尊敬師長,頂撞、謾罵、威脅老師,甚至有動手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記過以上處分。

  12、凡離校、離家出走者,或有早戀行為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分。

  13、對考試作弊者,除試卷記”0“分外,同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處分方式: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此條不適應初中部)。

  說明:1、凡受處分的學生一律填寫獎懲登記表,并通知家長。

  2、凡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一律不發給任何證件。

  3、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執行機關依法論處

  三、處理權限

  1、年級組有對違紀學生處以警告、嚴重警告的權力。

  2、政教處有對違紀學生處以記過以上處分的權力。

  3、開除學籍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校長簽字,報上級批準。

學生獎懲條例 篇6

  為教育學生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強化法制、紀律觀念,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少數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給予必要的教育或處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訓,改正錯誤,特制定本條例。

  學生違反紀律,依據情節、性質及影響不同,分別按以下兩類十級處理或處分:

  ①口頭檢討;

  ②書面檢查;

  ③班級檢查;

  ④大會通報批評

  ⑤大會口頭警告;

  ⑥警告處分;

  ⑦嚴重警告處分;

  ⑧記過處分;

  ⑨留校察看處分;

  ⑩開除學籍。

  其中⑥至⑩類處分,如沒有被撤銷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違反紀律,情節特別嚴重而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本條例所列各條都以學生雖犯有錯誤,但尚未觸犯刑律而論。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由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責令其口頭檢查、書面檢查或班級檢查。情節嚴重的,由學校進行大會通報批評或大會口頭警告。

  1、無故遲到或早退的;

  2、上課間操拖拉,做操不認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認真的;

  4、不按規定午休、晚休的;

  5、未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或抄襲他人作業的;

  6、不按規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廳就餐時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動佩戴校徽、插隊或亂站窗口、大聲喧嘩或頂撞管理人員、浪費糧食、不愛護公物、擅自觸摸調節裝設在餐廳的電器設備、私自將食物帶出餐廳等;

  8、在校門口搭乘三輪車,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9、在校園周圍50米內買零食,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10、不遵守自習課紀律的;

  11、不按規定停放自行車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動)紀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規則的;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大會通報批評、大會口頭警告處理或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第一條中有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未經學校批準,住宿生私自出校門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學區內大聲喧嘩、追逐打鬧、亂吃零食的;

  4、為他人起綽號,污辱、誹謗他人,語言不文明的;

  5、踐踏草坪、亂拋紙屑、隨地吐痰的;

  6、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或不上課間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損壞公物,浪費水電,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從嚴處理;

  8、考試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廳混吃的';

  10、進校門不下車或在校園內亂騎車的;

  11、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10節以上的;

  12、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進入電子游戲廳、錄像廳、營業性網吧等娛樂場所的;

  13、攀爬墻頭私自出校門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學校黑板、櫥窗及戧牌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況,學校對其處以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第二條相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20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3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3、吸煙、打牌、看不健康書籍,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亂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早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的;

  7、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攜帶兇器斗毆或組織、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學生不服學校工作人員管理或對學校的處分及對老師的批評教育不滿,對相關領導、教職員工或同學有報復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查或開除處分。

  第四條:處分違紀學生,由班主任提出相關書面材料,經年級組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德育處審核,最后由校長室批準確定,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第五條: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確有悔改表現,自被處分之日起十個月后,由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年級組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德育處審核同意,校長室批準,可以給予撤銷處分,否則處分決定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1、工作實行責任到人,分片包干責任制。凡在一年內出現下列違紀責任事故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嚴重警告(扣工資100元)第三次立即解約辭退。

  ①白天值勤時,出現外來人員干擾校內教學或傷害師生事件未發現或制止。外來人員在校內推銷產品,擺賣或游串未制止、趕走的情況。

  ②值班期間看書報雜志、烤火、打牌、下棋、打桌球、乒乓球等,校內值夜班人員聚集在校門值班室聊天、喝茶的情況。

  ③值班期間洗車、修理摩托(單)車、與家人及外面的朋友在值班室閑聊或睡覺等失職情況。

  ④值勤時未穿制服,遲到或早退的情況。

  ⑤下班期間在校門內外擺摩托搭客“炒更”的情況。

  2、上班值班期間,學校范圍內所包干的責任區出現破門入屋、盜竊財物或重大破壞公共設施事件,按損失的大小分別給予50-500元的處罰,一年內出現兩次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有違法行為,學校研究解約辭退。

  3、改變保安員節日慰問金發放方式。第一步按臨工標準發放,另一半到年終要根據當年工作情況,是否違紀、失職和全勤等情況而補扣補發。

  4、設立保衛工作登記本,根據登記本記錄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保安員按小組為單位,每半年一次若無責任事故發生,給予一次性100元獎勵,凡抓獲偷盜者或制止重大事故發生者,視挽回損失的大小,經學校研究討論,每次分別給予50-500元的獎勵。

  5、根據保安員一年工作表現及工作需要,由學校研究是否續約。

學生獎懲條例 篇7

  一、為了加強校風及學風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校園良好的學習及生活環境,據《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著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之一的處分: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勸其退學;7、勒令退學;8、開除學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學生,以一年為期;畢業班的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在考察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討論,可按期終止;有突出先進事跡的可提前終止;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部門處罰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可根據該生犯罪的具體事實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被收容審查釋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4、被處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被處以警告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6、被處以罰款者,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五、對于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習秩序,破壞團結者,根據錯誤的具體情節、造成后果、認錯態度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于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償還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案值不滿1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多次作案累計價值滿100元或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經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財物,但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嚴重警稿處分。

  3、損壞在100元以上者,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以下處分:

  1、傳話者:

  (1)發現同學之間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現象,不積極通過教師或學校解決,反而傳話給一方引起打架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2)憑主觀推測或猜想傳話引起打群架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3)故意傳話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的處分。

  2、慫恿者:

  (1)慫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打架者:

  (1)毆打他人或結伙斗毆但未造成人身傷害(含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致人輕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人重傷者除賠償醫藥費外,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用兇器傷人,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5)打架終止又報復打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4、偏袒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進事態嚴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偽證者:故意提供偽證,妨礙正常處理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慫恿者、打架者犯此條加重處分。

  6、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個人或集體污辱他人造成精神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8、對邀請校外人員參與打架,學校視情節嚴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9、對于侮辱教師、毆打教師者,加重處分。

  九、凡聚眾賭博、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十、學校要求男女同學交往要大方,合體,符合中學生身份,遵從中國國情和公共道德規范,對男女同學交往過分親密,造成惡劣影響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勸其退學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者,視情節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男女同學同居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學校嚴禁將管制刀具帶入校園,私自帶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視其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依據第八條相關條款處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學校紀律,私自外出或翻圍墻出學校,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如出校后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反此規定者,即使沒有其他違紀行為,也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出校后進行違規活動視情節嚴重,加重處分。

  十三、學校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飲酒,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若學生酒醉進入校園,視具體情況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若學生飲酒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校園嚴禁學生吸煙,第一次吸煙被發現,學校予以教育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第二次被發現給予嚴重警告出處分;三次以上或態度惡劣,屢教不改者,給予記大過直至勸其退學處分。

  十五、不按時會宿舍或故意躲在隱蔽角落導致學校四處尋找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把校園卡、學生證、校服借給他人(包括校外人員)并以此試圖或已經進入校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違反住宿管理的相關規定,取消住讀資格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八、走讀生違反走讀規定或不服從門衛管理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九、對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危害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1)在食堂、宿舍、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沒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鬧,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者;

  (2)對教師及領導尋釁滋事者;

  (3)藏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

  二十、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私用電爐、電吹風、電熱毯、電水壺、暖手壺等電熱設備及使用蠟燭、酒精燈、火柴、火機等易燃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規使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導致重大災害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十一、違反《陽貴一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十二、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曠課累計達10—20節,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1—40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41—60節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61—90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達90節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三、對考試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凡是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或用手機自己作弊以及幫助他人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十四、學生第一次受處分后,如未撤消處分又再次違紀需要處分者,無論違紀輕重,一律在原來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

  二十五、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如確需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列規定中的類似條款給予適當的處分。

  二十六、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罰:

  (1)享受助學金者,受記過以下處分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2)受記大過處分時,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只享受原來的30%,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3)受留校察看處分時,在察看期間停發全部助學金;

  (4)凡受處分者,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任何優秀學生的獎勵、評比及獎學金的評比。

學生獎懲條例 篇8

  一、學生干部是實施學生自我管理的直接參與者和勞動者,他們應同成績優等生一樣享有物質和精神獎勵。

  二、學校每學期選出校級、班級優秀學生干部,候選人在通過本條例的考核后,學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以資鼓勵。

  1、對于優秀校級干部,給予“優秀班級建設者”稱號,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載入檔案。

  2、對于優秀班級干部,給予“優秀班級建設者”的稱號,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載入檔案。

  3、對于成績特別突出的校級學生干部,由校方派人撰寫個人簡歷,載入校史。

  三、優秀學生干部的產生、考核工作由政教處負責。優秀班級干部由政教處終評,優秀班級干部由校長室終評。

  四、對于學生干部的獎勵,原則上應通過班主任、團委老師及校領導的審核。

  五、校級學生干部列為市(區)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候選對象的、在評審時,優先推選。

學生獎懲條例 篇9

  為教育學生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強化法制、紀律觀念,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對少數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給予必要的教育或處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訓,改正錯誤,特制定本條例。學生違反紀律,依據情節、性質及影響不同,分別按以下兩類十級處理或處分:

  ①口頭檢討;

  ②書面檢查;

  ③班級檢查;

  ④大會通報批評;

  ⑤大會口頭警告;

  ⑥警告處分;

  ⑦嚴重警告處分;

  ⑧記過處分;

  ⑨留校察看處分;

  ⑩開除學籍。其中⑥至⑩類處分,如沒有被撤銷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生違反紀律,情節特別嚴重而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本條例所列各條都以學生雖犯有錯誤,但尚未觸犯刑律而論。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一經查出,由班主任視其情況,責令其口頭檢查、書面檢查或班級檢查。情節嚴重的,由學校進行大會通報批評或大會口頭警告。

  1、無故遲到或早退的;

  2、上課間操拖拉,做操不認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認真的;

  4、不按規定午休、晚休的;

  5、未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或抄襲他人作業的;

  6、不按規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廳就餐時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動佩戴校徽、插隊或亂站窗口、大聲喧嘩或頂撞管理人員、浪費糧食、不愛護公物、擅自觸摸調節裝設在餐廳的電器設備、私自將食物帶出餐廳等;

  8、在校門口搭乘三輪車,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9、在校園周圍50米內買零食,影響校園秩序或環境的';

  10、不遵守自習課紀律的;

  11、不按規定停放自行車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動)紀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規則的;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大會通報批評、大會口頭警告處理或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第一條中有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未經學校批準,住宿生私自出校門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學區內大聲喧嘩、追逐打鬧、亂吃零食的;

  4、為他人起綽號,污辱、誹謗他人,語言不文明的;

  5、踐踏草坪、亂拋紙屑、隨地吐痰的;

  6、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或不上課間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損壞公物,浪費水電,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從嚴處理;

  8、考試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廳混吃的;

  10、進校門不下車或在校園內亂騎車的;

  11、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10節以上的;

  12、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進入電子游戲廳、錄像廳、營業性網吧等娛樂場所的;

  13、攀爬墻頭私自出校門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學校黑板、櫥窗及戧牌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況,學校對其處以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第二條相關規定,屢教不改情節較嚴重的;

  2、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20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累計達3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3、吸煙、打牌、看不健康書籍,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亂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造成不良影響的;

  5、有早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的;

  7、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攜帶兇器斗毆或組織、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學生不服學校工作人員管理或對學校的處分及對老師的批評教育不滿,對相關領導、教職員工或同學有報復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查或開除處分。

  第四條:處分學生,由班主任提出相關書面材料,經年級組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送德育處審核,最后由校長室批準確定,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第五條: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確有悔改表現,自被處分之日起十個月后,由本人申請,經班主任、年級組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德育處審核同意,校長室批準,可以給予撤銷處分,否則處分決定將被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生獎懲條例 篇10

  為規范總務處員工日常管理,增強員工員工勞動紀律性和組織性,保障學校正常的 工作秩序,根據學校相關管理制度,結合總務處管理狀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各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病、事、婚、產、喪、假按華晶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2、工作時間擅自離崗30分鐘內,通報批評,30分鐘以上(含30分鐘)按曠工處理。

  3、工作不負責任,服務態度惡劣,有師生投訴三人(次)以上者,經調查屬實者, 內部通報批評并罰款30元/次。

  4、員工上班時間玩電腦游戲、打牌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罰款50元。

  5、不能及時完成處工作任務,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6、發現問題不能及時處理和上報,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當年評 優資格。

  二、宿舍管理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上班時間發現電話聊天等于工作無關的事情,一次罰款20元。

  2、交接班無記錄,或出現推諉扯皮現象,雙方責任人處罰10元。

  3、做好宿管值班室及責任區的打掃和保潔工作,否則,一次處罰10元。

  4、對宿舍內公寓物品有保管和監督的責任,若發生人為損壞、丟失,宿管人員找不 到責任人的,由其按現行價值賠償。

  5、未登記非正常時間或非正常人員出入登記的,一次處罰20元。

  6、對突發事件(如學生打架、失火、生急病、偷盜等),未及時上報、未采取措施 的,一次處罰50元,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7、宿舍內亂接電源插座的,未及時教育和采取措施的,一次處罰20元。

  四、保潔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上班時間應在自己的責任區范圍內,或總務處指定場所,否則按離崗、串崗處理 。

  2、上班時間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處罰10元--20元。

  3、工作上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的,給予提出批評。

  4、所管轄區域內垃圾不能按時清理,違者處罰5元--10元。

  五、水電工獎懲條例

  1、員工應服從上級工作安排,不服從工安排一次通報批評,三次以上者掉離工作崗 位。

  2、員工因個人原因維修不及時,給予通報批評,不及時維修,導致學校學院財產受 損失的,按價賠償。

  3、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使自己處于無法聯系的狀態,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調 離崗位。

  4、違章操作,所管轄范圍有安全隱患,但未釀成事故,通報批評。

  5、因瀆職造成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6、出現長流水與長明燈現象,屬維修問題(如有材料而沒按時維修)對相關責任人 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7、不及時申報維修材料,影響維修工作的當事人每次罰款20元。

  六、鍋爐工獎懲條例及標準

  1、不按規定定時對鍋爐進行維護,造成鍋爐不能正常工作的,通報批評,三次以上 每次罰款50元。

  2、不能按時供暖,通報批評。

  3、供應的開水達不到規定的溫度,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元。

  4、不按時巡查管道,管道泄漏造成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 相應的處罰。

  5、因瀆職造成事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七、倉庫保管員崗位管理獎懲條例及標準

  1.應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若不相符,一次處罰10元。

  2.若保管不善造成物資失竊、損壞的,按價賠償。

  3.每月底未清查盤存的,未上報《物資盤存表》的,一次處罰10元。

  4.倉庫物品不得私自外借,發現一次處罰50元。

  5.對盤盈、盤虧、積壓物品,接近過期的物品、報廢的物資材料沒有及時反饋,又 無情況說明的,造成損失一次處罰20元,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6.若玩忽職守,對進出庫物資驗收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出,除追 回損失外,另處罰50元,并視情節處理直至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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