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范文(精選4篇)
黨的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范文 篇1
中國共產黨不斷探索完善對權力監督的有效形式,推出了新的黨內巡視制度,受到全黨、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我國古代的巡視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中央對地方官員的監察,成為歷朝歷代皇室對各級官僚實施監督的一項主要制度,積累了諸多歷史經驗,為我們今天制定巡視條例提供參考依據。
一是獨立性。戰國時期商鞅認為只有確立利益相異的鉗制關系,才能使監督真正發揮作用。主要體現在巡視官長期流動,不常駐一地,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只對皇帝一人負責,不受其他部門干擾,便于獨立行使職權。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加強了巡視工作的獨立性。
二是權限性。宋代御史掌握“肅正紀鋼,糾劾不法,自朝廷至州縣,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彈奏”的職權。明朝巡按御史出巡,對違法失職的地方官員,五品以上參劾,由朝廷裁決,六品及其以下官員,可“就便拿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于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工作方式,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
三是問責性。宋代派監司出巡,為防止監司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老百姓勒索錢財,因而對監司出巡制訂了種種約法,如不得在州縣住過三日,隨從不得超過規定人數,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州縣打白條借錢,等等。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規定“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強化了巡視工作的問責性。
四是制度性。漢武帝時期制定的《六條察郡之法》(又稱《六條問事》),是有內容可查的首部地方性監察法規,其操作性和針對性之強,表現出了高超的立法水平。到明朝時,巡按御史從選派、點差、職責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一系列環節都做到了制度化、法律化。中國共產黨新的巡查條例寫入以來中央巡視制度的一系列新舉措,包括巡視組長一次一授權、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等。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更加具有制度性。
五是成果性。如果巡視發現不了問題,或發現問題后得不到解決,那么,巡視制度就形同虛設。明代御史巡按各地,由都御史依據巡按通例考察核實,對于失職違法,處置失宜,用心酷刻,或擅作威福等情事,指實參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強調問責和追責。明確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如果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將被追責,增強了巡視工作的成果性。
黨的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范文 篇2
黨的xx屆三中全會對巡視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20xx年,中央巡視工作節奏明顯加快,由上年的2輪增至3輪,一年間完成了對20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常規巡視,以及對19個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項巡視。用不到兩年時間,完成了對全部省份的巡視全覆蓋。
20xx年,中央巡視再“加碼”——巡視組由10個增至13個,并實行“一托二”,每個組巡視兩家單位,僅已開展的頭兩輪巡視就已覆蓋46家單位。
盡管巡視工作加快推進,但據統計,中央巡視對象共有285個,省區市巡視對象更是高達8607個,本屆任期內完成巡視“全覆蓋”任務十分艱巨。
為使“全覆蓋”成為“剛性”要求,確保如期完成任務,修訂后的巡視工作條例將“實現巡視全覆蓋、全國一盤棋”明確寫入“總則”。
此外,條例還對巡視對象作了重新界定,擴大了巡視范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范圍,并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范圍作出相應規范。
黨的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范文 篇3
20xx年10月至12月,市委巡視組對豐都開展了巡視,巡視反饋指出了我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夠到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不夠規范、班子成員分工交叉重疊、執行招投標規定不嚴格、干部選拔任用不夠規范、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不夠嚴格等問題。經過一年多時間的整改,領導班子團結、勤奮、務實、廉潔,全縣上下“風清氣正、風正勁足”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通過學習貫徹巡視工作條例和抓巡視整改,我們深深體會到:只有自覺接受巡視監督、認真抓好整改落實,才能永葆黨的肌體健康和事業興旺。
一是思想上要真自覺。條例明確規定,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作為被巡視黨組織,應當把巡視監督作為一次“全面體檢”,作為凝心聚力、正風肅紀、推動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實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營造坦誠接受巡視監督的環境,暢通問題反映渠道,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對問題不遮掩、不回避、不夸大、不縮小,讓巡視組掌握真實情況,保障巡視工作順利開展。
二是行動上要真整改。促進問題整改是巡視的主要目的。縣委誠懇接受巡視反饋的意見,把巡視整改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來抓,認真履行主體責任,扎實抓好整改工作,確保反饋的問題和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堅持細化任務、壓實責任,分類梳理、建立臺賬,明確時限、嚴格標準,做到項目化、清單式推進。對能及時解決的立行立改;對完成時限較長的明確階段目標、限期整改;對情況復雜的重大問題,一抓到底、跟蹤督辦。從整改結果看,只有真整改、實整改,才能真正改徹底、改見效。
三是機制上要真治本。吸收教訓、深挖根源、建章立制,才能標本兼治。在點對點抓好整改的同時,注重從體制機制入手推動源頭治理。建立干部實績考核機制,出臺干部管理考核辦法,完善干部作風常態化監管機制,推行概算審查、預算審核、結算審計、超概復核的“三審一核”項目資金管理機制,一名領導掛帥、一個部門負責、一套方法推進、一個標準考核、一問到底督查的“五個一”重大項目推進辦法,并聯審批、限時辦結、超時默許、一票收費的“三制一票”行政審批方法,實現了以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實踐表明,只有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研究治本之策,扎緊制度籠子,才能推動各項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黨的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范文 篇4
《巡視條例》是中央巡視工作的指揮棒和風向標,也是開展巡視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準則,隨著反腐敗工作的進程,一些深入、隱晦的腐敗問題逐漸在中央巡視組的高壓之下“浮上水面”,一些地方和官員反調查和潛伏能力暗中增強,使反腐敗工面臨著前所未有的難題。如何在新的反腐敗態勢之下繼續保持一往無前高壓的沖勁兒,為官場“清霾”、為改革“減壓”,在新版的《巡視條例》里我們能找到方法。
筆者認為,新版的《巡視條例》處處體現出“高大上”的獨特氣質,最重要是它在秉持以往嚴肅認真、一查到底的巡視精神的基礎之上,從巡查范圍、巡視方法和自身定位三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巡視的力度。
一是巡視范圍進一步擴大,將副省級城市納入中央巡視組巡視范圍,巡視的對象級別更高對全覆蓋再提要求,能夠起到治病樹、拔爛樹、扶歪樹的效果;二是巡視內容和工作方法有所改進,按照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工作方法, 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將中央下發制度與巡視工作無縫對接;三是注重巡視組的自身定位,巡視組組長摘下“鐵帽子”,一次一授權,特別是“指導”改為“領導”,有利于巡視制度發揮異體監督作用,明確了巡視組成員的紀律和責任,規定巡視組成員違紀違法最高可被追刑責。
可以說,新版《巡視條例》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特質,也用更加嚴格的規定和制度表明了中央將用巡視工作來推動紀律建設,用紀律建設來強化巡視工作的決心,對于推進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保證黨的執政根基鞏固有重要意義。同時,新條例也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巡視組自身的規矩和使命,讓巡視組更具公信力,更具備黨紀國法的權威。總之,巡視工作開展的好,政治生態和改革發展將受益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