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通用3篇)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篇1
建立業主監事會制度
業委會本是業主的代言人。然而近年來,小區業委會與物管公司勾結的極端案例屢見報端,這讓不少業主對業委會究竟為誰代言產生懷疑。
針對這個問題,市律協建議建立業主監事會制度,即參照我國公司的制度設計在業委會之外設置一個機構獨立行使監督職權,監督業委會及其委員合法盡職地行使權力,防止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發生。
不過,這個建議在律協內部也存在爭議。另一種意見認為,目前業委會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尚不完善,再增加業主監事會可能導致機構繁雜,也增加了業委會與監事會之間的矛盾,并衍生為不同意見業主之間的爭議。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篇2
物業管理引入第三方審計制度
“成本年年漲,物業費卻始終如一,實在‘吃不消’。”這是調研中物業公司的普遍呼聲。有些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自1995年以后物業費用一直未調,不過,對于物業公司的“喊虧”,很多業主不買賬。“不能只想漲價,服務跟不上!”“物業還有很多諸如停車費、電梯間廣告位出租等‘秘密收入’。”
有市人大代表認為,漲物業費要匹配小區物業服務水平,更重要的是以企業財務制度的透明化為前提。建議加大物業賬本公開的力度,同時引入第三方審計,交給小區居民一份明白賬。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篇3
業委會成立門檻亟需降低
統計數字顯示,我市共有物業服務企業1700多家,在管物業總建筑面積超過4億平方米,物業管理從業人數達到30多萬人。不過,僅不足三成小區成立了業委會,居民自治成為難題。
根據現行條例,要成立業委會,就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委會成員。在得到“物業建筑面積過半”的業主和“占全體業主人數過半”的業主的同意后,選舉方有效。然而,由于深圳流動人口數量大,很多物業用于出租,因此上述“雙過半”的參會比例幾乎不可能實現。負責本次立法調研工作的孫亞非律師建議,參考香港做法,適當降低業委會成立和業主大會召開的門檻,將原來“雙過半”的條件,改為“雙過三分之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