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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

發(fā)布時間:2025-03-28

競爭性談判(精選14篇)

競爭性談判 篇1

  競爭性談判篇之評標標準

  談判小組討論、通過談判要點 談判小組成員研究過采購文件及評標標準以后,在談判小組組長的組織下討論、通過談判要點和談判方式。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價格、技術方案、售后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談判 圍繞談判要點,談判小組全體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逐家談判一次為一個輪次,談判輪次由談判小組視情況決定。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談判小組對供應商談判報價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加以澄清、說明或糾正,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變動 談判文件如有實質性變動的,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簽字確認后,由談判小組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要求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如不簽字確認即被認為拒絕修改并放棄投標)。

  點評:對于實質性修改談判文件這樣一個重大決定,筆者認為“談判小組過半數同意”不具有說服力,如引入修改憲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的原則比較合適。要求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確認是為防止某些供應商因未中標而惡意投訴,聲稱自己根本不知道談判文件已做過實質性調整。

競爭性談判 篇2

  競爭性談判篇之談判準備

  談判報價時間截止后,采購中心將組織談判小組進行談判準備:

  1、談判小組在指定的場所閱讀談判文件,熟悉評審標準。

  2、談判小組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對密封損壞的報價文件不予開啟。

  3、談判小組審核報價文件的符合性(參照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相關內容),符合性不滿足談判文件要求的,作為無效報價文件處理。

  4、談判小組審核、分析、對比各有效報價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釋問題清單,提出談判要點。

  談判要點根據項目而不同,但至少應當包含范圍、質量、價格、技術方案、售后服務承諾等主要內容。

競爭性談判 篇3

  競爭性談判篇之基本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 篇4

  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及適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立法目的

  明確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在一些情況下,采購對象的性質或采購形勢的要求,公開招標方式并不是實現政府采購經濟有效目標的最佳方法,必須采用其他采購方式予以補充,其中競爭性談判采購是一種主要方法。政府采購中的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議的過程。與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相比,競爭性談判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評審過程也難以控制,容易導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敗,因此,必須對這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限制并對談判過程進行嚴格控制。

  本法規(guī)定的含義

  本條共規(guī)定了四種情形,凡是符合這四種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具體含義如下:

  1. 第一種情形的含義。

  第一種情形是指,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未達到法定數量,以及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招標失敗的幾種情況: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后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種情形的含義。

  第二種情形是指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采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guī)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電子軟件開發(fā)與設計。

  3. 第三種情形的含義。

  第三種情形是指由于公開招標采購周期較長,當采購人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采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guī)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4. 第四種情形的含義。

  第四種情形主要是指采購對象獨特而又復雜,以前不曾采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當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采購。

  執(zhí)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 要體現競爭要求,談判應保證適當的競爭,采購人應與足夠數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應商進行談判,以確保有效競爭。

  2. 談判條件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公平對待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3. 必須是有效的供應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購人提出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需求,且滿足談判條件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 篇5

  “正確適用競爭性談判”這一話題背后更重要的話題是,一旦適用如何使用?《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的具體操作細節(jié),致使競爭性談判被錯誤使用甚至被人利用。本文就這一問題推出一套使用“秘笈”,供讀者參考。

  競爭性談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經常被各集中采購機構在日常工作中運用。《政府采購法》第38條給出了競爭性談判的一個操作程序,但相對比較籠統,對一些具體細節(jié)如何操作沒有明確,因此,各集中采購機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筆者根據自己對理論的探索和工作經驗的積累,參考公開招標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結合工作實際,總結出競爭性談判采購操作上的一些細節(jié)程序。

競爭性談判 篇6

  政府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使用單位),為了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yè)務活動以及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采購辦)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政府采購目錄的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公布。

  第五條 政府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實現政府采購領域政務公開。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六條 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兩種形式。由市采購辦統一組織采購并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集中采購;由市采購辦會同或者委托使用單位組織采購并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的為分散采購。

  第七條 政府采購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采購項目屬于高新技術并且復雜、無法提出詳細規(guī)格的,可以采用技術標和價格標分離的兩階段招標方式采購。

  第八條 下列采購項目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合格標的;

  (二)需要專門技術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標程序的費用與采購價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條 下列采購項目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屬于專門技術或者出于標準化的考慮,需要從原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

  第十條 采購項目因急需而不能進行招投標程序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十一條 采購項目屬于特定規(guī)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應商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詢價采購必須對比3家以上的供應商價格擇優(yōu)選定。

  第十二條 除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必須經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章 招標采購

  第十三條 由市采購辦統一組織采購或者會同使用單位組織采購的,市采購辦為招標單位;由市采購辦委托使用單位組織采購的,該使用單位為招標單位。

  第十四 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資格的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資格的投標單位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并且有至少3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五 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并報市財政局審查。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使用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采購商品的性質、數量、交貨地點,需要實施工程的性質和地點,所需服務的性質和提供地點以及售后服務;

  (三)要求供應商品的時間或者工程竣工的時間以及提供服務的時間表;

  (四)對申請投標單位的評審標準和程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地點;

  (六)對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應當編制標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 申請投標的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的有效期限內,按招標公告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經招標單位審查使用并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除招標文件中有特殊規(guī)定外,投標單位可以就招標項目中的一項、幾項或者全部進行投標,但不能拆項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書,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總報價1%至2%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前投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遞交:

  (五)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負責組建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市財政局代表、使用單位代表、使用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和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總人數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其中專家由專家?guī)祀S機抽取確定,人員不得少于評標小組的1/3,同時還應當邀請監(jiān)察等部門派員列席。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名單在開標時公布,投標單位可以就應當回避的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向市財政局提出回避申請,市財政局應當在2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標底和投標書提出的質量、價格、期限、服務等條件及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綜合因素,在7日內投票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對于價格作為唯一因素的項目,可以公開競標,由報價最低者中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在定標后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fā)出落標通知書。定標后7日內,招標單位向所有落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待合同生效后由招標單位退還。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投標書的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當規(guī)定仲裁條款或者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市采購辦應當會同使用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中標單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合同約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 項目申請、預算安排、資金結算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使用單位按主管單位系統,每年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向市財政局提交納入政府采購的有關項目申請報告,由市財政局按規(guī)定統一安排政府采購年度計劃。

  使用單位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請理由;

  (二)項目的名稱、規(guī)格、標準、數量、金額;

  (三)項目內的汽車、移動電話應當附有車輛管理部門更新鑒定證明或者核定的編制證明;

  (四)項目的預期效益;

  (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九條 對采用集中采購形式的項目,全部納入市財政預算的,市財政局根據用款進度將采購經費直接撥付給市采購辦,由市采購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市采購辦根據市財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將實物無償調撥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實物后憑實物調撥單按發(fā)票原始價值入帳。

  第三十條 對采用分散采購形式的項目,市財政局按合同約定撥款。對配套項目,使用單位自籌資金部分按要求劃入市財政指定帳戶后,市財政局按合同進度撥款,各使用單位在收到撥款時,必須按規(guī)定用途單獨核算,由使用單位與應用商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合同履尾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決算。未經市財政局批準,單位自行采購的,市財政局不予撥款。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監(jiān)察部門應當定期依法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察,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yè)資格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退出投標,并且1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抬商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的,招標無效,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1個月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合同的,由招標單位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并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十九條 招標單位違反招標程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qū)、縣政府采購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政府采購目錄

  1、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面包車)

  2、大轎車

  3、摩托車

  4、其他專項控制商品

  5、計算機微機

  6、單位10萬元以上的設備、勞務、服務項目及公共工程

  7、批量總價在30萬元以上的大宗、大型購置

  8、會議定點場所單位

  9、行政單位編制內車輛統一汽車保險

  10、行政單位汽車定點維修

競爭性談判 篇7

  某競爭性談判采購,共有3家供應商參加。談判過程中,談判采購小組經過仔細研究發(fā)現,原先采購文件中提出的技術要求有較大的偏差,為此經與采購人代表現場商議,談判采購小組當場將技術要求做了相應的調整。隨后,談判小組經過比較,覺得3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中,A和B的第一次報價較合理,C的價格偏高,因此認定C的成交希望不大,決定將其排除。于是,談判小組口頭通知了AB兩家供應商關于技術要求的相應調整,并請他們重新報價,最終根據在滿足配置、服務的前提下價格最低的原則,確定B供應商成交,并當場宣布了采購結果。

競爭性談判 篇8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購較為常用的采購方式之一。它作為一種獨立的采購方式,是除招標方式之外最能體現政府采購競爭性原則、經濟效益原則和公平性原則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有關政府采購的國際規(guī)則所確認的、各國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國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以來,各地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對運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政府采購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許多地方已經取得了較為成功的經驗。但從各地操作的情況來看,做法不盡一致,其規(guī)范化程度和效果也不盡相同。具體地說,集中采購機構在運用競爭性談判方式實施政府采購時,應著重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準確把握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的概念與含義

  談判,是有關方面對有待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會談。而在政府采購中,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的條件達成一項雙方都滿意的協議的過程。因此,可以說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就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從這個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幾個構成要素:一是參加談判的主體必須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即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二是談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三是談判必須有供應商參與,且必須是多家供應商參與(通常不少于三家)。四是實施的過程是必須要通過談判進行。五是最終的結果必須要談判的基礎上,從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中確定出成交供應商。

  二、正確認識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性質和特點

  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就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分別進行多輪討價還價,就諸如貨物制造、技術規(guī)格以及供應、運輸、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價格、交易條件、其它相關條款等合同要件達成共識的藝術。由于談判中的因素相互關聯,談判藝術要求談判人要綜合運用判斷、謀略和相關常識。因此,政府采購中的競爭性談判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就采購方案的細節(jié)進行面對面的商談,而不僅僅是靠交換采購文件來實現。

  與招標采購的對象的特點相比,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對象的特點具有特別的設計者或者特殊的競爭狀況。此類采購對象很少能形成競爭的市場,也沒有確定的價格。因此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對采購對象的制造、供應、服務的成本存在不同的估價時,就不可避免地要采用談判方法。而在多家供應商參與的情況下,采用競爭的方式,通過多輪談判報價,對各種采購因素及內容細節(jié)在談判過程中均可以充分分析討論,使總體方案報價更容易接近適當的價格,并常常能加以調整,以取得價格上的共同利益。

  三、準確掌握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的優(yōu)缺點

  競爭性談判,是在招標方式難以適用的情況下所采用的一種方式,在特定的條件下,競爭性談判采購較招標采購更能滿足政府采購的目標。但競爭性談判采購也有自己的優(yōu)缺點。

  優(yōu)點主要表現在:一是凡特殊規(guī)格,經營的廠家不多,有時只有一家或很少的幾家,競爭的對象少,采用談判確定成交,比較合理;二是有利于緊急采購,及時供應某些方面迫切需要的物資和服務;三是能對一切條款內容細節(jié)進行詳細洽談,更容易達到適當的價格和一致的協議;四是可選擇適當的對象,并兼顧供應商以往的業(yè)績,確保采購安全,防范采購風險;五是有利于政策性目標的實現或互惠條件的運用。

  缺點主要表現在:一是無限制的獨家談判,容易造成廠家抬高價格;二是違反自由競爭精神,助長企業(yè)托拉斯壟斷價格,阻礙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三是秘密談判,容易給參與者或操作人員造成串通舞弊的機會。

  四、正確把握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條件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的條件,這個適用條件包括了兩層含義:一是適用的范圍,即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對象主要是指貨物或者服務。二是適用的情形,即競爭性談判采購只適用四種情形,當出現這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時,法律允許不再使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來采購。這些適用條件主要包括: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經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有效投標供應商數量未達到法定數量,以及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其中招標失敗有三種情況: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二是招標后有效投標供應商沒有達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標供應商達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進行重新招標也不會有結果且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購對象的技術含量和特殊性質所決定,采購人不能確定有關貨物的詳細規(guī)格,或者不能確定服務的具體要求的,如電子軟件開發(fā)與設計。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由于公開招標采購周期較長,當采購人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正當情況)急需采購時,無法按公開招標方式規(guī)定程序得到所需貨物和服務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種情形的基本含義是指:采購對象獨特而又復雜,以前不曾采購過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明確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應遵循的原則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時,首先應遵循政府采購的一般原則,即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同時,還應著重注意遵循以下原則:

  (一)競爭原則。談判應保證適當的競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與多家供應商(其數目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以確保有效的競爭。遵循這項原則,還應注意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必須是資格有效的供應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購人提出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需求,且滿足談判條件的供應商)。

  (三)公平原則。指談判文件所規(guī)定的談判條件不得有歧視性條款,在談判過程中,應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參加談判的供應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任何供應商進行歧視,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淘汰供應商應按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

  (三)保密原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與某一供應商之間的談判應當是保密的,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與談判有關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它信息。

  (四)事先公布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原則。指在談判開始前,必須事先制定出談判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在對供應商的談判方案進行評審時,必須按照事先公布的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進行,以避免評審過程的主觀性。

  六、嚴格遵循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基本程序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了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五個步驟:一是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是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是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是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五是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談判 篇9

  政府采購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的資金(含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guī)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資金(含納入專戶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國防、安全等部門);

  (二)因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采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采購的;

  (四)財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管理與執(zhí)行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為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管理監(jiān)督,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草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草案,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辦法;

  (二)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活動;

  (三)收集、發(fā)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四)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五)審批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六)審批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招標業(yè)務的資格;

  (七)確定并調整政府采購目錄;

  (八)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

  (九)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第八條 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分為集中采購機關和采購單位。

  第九條 集中采購機關是指財政部門為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組織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采購;

  (二)受其他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標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庫,提供政府采購咨詢;

  (四)辦理政府采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

  第十條 采購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政府采購目錄以外的分散采購。

  第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關可以委托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招標活動。

  采用招標以外的其它采購方式進行的采購項目,不得委托給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代理。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并經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資格認定后,從事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中介機構資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 熟悉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接受過專業(yè)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yè)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采購單位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包括中國供應商和外國供應商。

  第十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中國供應商資格:

  (一) 具有相應民事能力的中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 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 具有良好的繳納稅款及社會保障規(guī)費的記錄;

  (六) 財政部及省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采購的外國供應商資格:

  (一) 經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權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批準,一次性準入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 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所承諾的準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外國法人。

  外國供應商享有并履行與中國供應商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采購的實際需要,合理地編制本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目錄應當考慮國家產業(yè)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進經濟發(fā)展。

  凡是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必須由集中采購機關統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目錄以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自行采購,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關代其采購。

  第十八條 采購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時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將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預算中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及服務,按照采購品目和單價單獨編列,與部門預算一并編報。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匯總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交集中采購機關執(zhí)行。

  對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整政府采購計劃。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計劃,是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采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guī)格、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采購方式、采購時間、交貨時間或開竣工時間、采購單位名稱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其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競爭性談判 篇10

  一、接受委托

  政府采購中心接到采購項目審批表后辦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購項目受理單,并登記編號;

  (二)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三)要求采購人提供采購項目技術資料;

  二、成立談判小組

  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包括:

  (一)談判邀請書;

  (二)談判內容,包括談判項目的名稱、數量等;

  (三)對供應商資質要求及需要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

  (四)對談判報價的要求;

  (五)談判保證金交納方式和金額等;

  (六)談判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

  (七)合同草案的條款及合同簽訂方式;;

  (八)交貨時間和售后服務;

  (九)驗收及付款方式;

  (十)談判時間、地點。

  四、確認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由項目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簽發(fā)談判文件

  談判文件經采購單位審核無誤后,由采購中心負責人簽發(fā),并報政府采購辦公室、紀檢委備案。

  六、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

  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七、召開談判會議

  (一)會前準備工作

  1、通知談判小組成員、采購單位負責人、紀檢監(jiān)察人員、財政采購監(jiān)督人員、公證人員準時出席會議;

  2、布置談判會場及準備會場所需設備;

  3、準備開標評標工作所需資料,包括報到薄、談判記錄等;

  4、談判供應商報到、交納談判保證金;

  (二) 談判會議的程序

  1、采購中心主持談判會議;

  2、與會人員簽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紹與會人員和參加談判供應商名單、宣布會議紀律、會議程序及其它內容;

  4、收繳通訊工具;

  5、談判供應商抽簽決定談判順序;

  6、由采購單位負責人介紹談判項目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要求;

  談判會議過程由采購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并存檔備查。

  (三)談判小組成員按抽簽順序與供應商分別進行第一輪談判

  1、供應商提交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

  2、供應商介紹企業(yè)基本情況;

  3、談判小組就采購項目與供應商進行談判;

  4、談判小組對談判結果進行匯總,統一采購項目標準,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

  5、談判小組將統一后的標準、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實質性變動,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

  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符合采購需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由主持人當場宣讀談判結果。

  (五)談判小組成員、采購人、監(jiān)督人員應當在談判會議記錄上簽字。

  八、發(fā)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書

  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在敖漢政府采購網站和有關信息媒體上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

  九、質疑答疑

  十、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自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日內,按談判結果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購人、中標供應商、采購中心、采購辦各一份。

  十一、退投標保證金

  采購中心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成交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退還或將其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履約驗收

  采購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談判資料整理

  談判結束后,采購中心將談判過程資料一并整理存檔,整理的資料包括:政府采購申請表、審批表、采購項目受理單、委托代理協議、談判邀請函、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談判文件、供應商資質及業(yè)績證明文件、報道簿、談判小組人員名單、談判紀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書、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競爭性談判 篇11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國際上也廣泛流行,如美國、歐盟的政府采購法律或指令中,都規(guī)定了這種采購方式。從國外一些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與招標采購方式一樣,都規(guī)定了相應的程序,使其在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下,規(guī)范地開展。

  《政府采購法》(下文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即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個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標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五)確定成交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侯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立法目的

  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的組織方式和采購程序。

  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方式之一,在國際上也廣泛流行,如美國、歐盟的政府采購法律或指令中,都規(guī)定了這種采購方式。

  從國外一些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與招標采購方式一樣,都規(guī)定了相應的程序,使其在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下,規(guī)范地開展。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也應該按要求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采取這種采購方式的原因及執(zhí)行結果。

  為推動政府采購改革,財政部在1999年4月頒布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中,也將競爭性談判規(guī)定為我國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之一,但未明確具體程序。在實踐中,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逐漸成為普遍使用的采購方式這一,因無章可循,執(zhí)行程序不夠規(guī)范,采購過程缺乏透明度,隨意性較大,給政府采購制度帶來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亟待規(guī)范。

  本法規(guī)定的含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主要含義,是明確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必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個步驟執(zhí)行:

  1. 成立談判小組。

  符合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一般采購金額較大,具有技術復雜、性質特殊和不確定性等特點,需要由一支專業(yè)隊伍組織采購活動。為此,法律規(guī)定要成立一個談判小組,小組成員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三個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談判文件。

  競爭性談判雖然與招標是兩種不同的采購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標采購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標文件,同樣,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也要在談判活動開始前制定談判文件。在談判文件中規(guī)定好下列事項:談判的具體程序,如談判輪次及每個輪次的談判重點;擬談判的內容,包括技術規(guī)格、價格、服務等;合同草案,包括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履約期限和方式、資金支付要求、驗收標準等;評定成交的標準(類似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明確談判小組應當考慮的具體因素及相關要求等。

  3. 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談判小組首先要規(guī)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資格條件,然后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并邀請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在給供應商發(fā)出談判邀請時要提供談判文件,作為供應商是否參加談判決定時的參考依據。

  4. 開展談判。

  在談判活動中,為了維護談判的公平和公正,談判小組成員要作為一個集體與單個供應商分別談判。談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談判小組成員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在談判小組與各供應商進行了相同輪次的談判后,為了更好地實現采購目標,談判小組可以修改談判文件,但涉及實質性變動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修改談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決定是否繼續(xù)參加談判活動。

  5. 確定成交供應商。

  基本程序是,談判小組在談判結束后,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的報價應當作無效處理。談判小組要按照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評定標準,對供應商提交的報價進行評審,確定成交候選人名單報采購人。采購人從成交侯選人名單中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供應商。

  執(zhí)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本法對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程序規(guī)定,總的來說是原則性的,其中有許多問題未予明確,需要在實際工作中把握,如專家的資格條件、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如何形成談判的輪次要求、成交結果是否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等。再如,按照本法規(guī)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果開始談判時供應商超過了三家,由于談判文件作了實質性修改,有些供應商退出了談判,一旦繼續(xù)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談判是否應當繼續(xù)進行,本法未作出規(guī)定。這些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國務院或財政部將另行作出規(guī)定。但在作出具體規(guī)定之前,采購人進行競爭性談判,一定要選好專家,談判小組要周密地制定談判文件,并盡量邀請更多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增強競爭性。總之,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要注意提高談判效率,保證采購質量。

競爭性談判 篇12

  1參與談判的服務提供者的數目應足夠多1

  2采購者必須將與談判有關的所有資料平等的發(fā)送給參與談判的所有服務提供者!

  3談判應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對外透漏與談判有關的信息、資料

  4談判結束后,采購者應要求剩余的所有服務提供者最遲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投報價,并在次基礎上選定中選者!

競爭性談判 篇13

  安局為落實奧運期間緊急安保任務,急需采購一批安保巡邏用車。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采用了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采購,分別向A、B、C、D四家車倆供應商發(fā)出競爭性談判文件。在文件中規(guī)定,包括談判文件上的報價在內的兩輪報價為最終報價。采購人組建了五人談判小組,其中采購人代表一人,采購代理機構代表一人,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三名。成員情況為:

  采購人代表:成本會計,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工民建專業(yè),有高級工程師資格;

  抽取專家1:電梯工程專業(yè),工程師;

  抽取專家2:汽車制造專業(yè),高級工程師;

  抽取專家3:工程機械專業(yè),工程師。

  在進行競爭性談判當日,由公安局領導組成的談判小組與各供應商進行了談判。第二輪封閉報價結束后,該項目的負責人口頭通知各供應商因為價格均超過采購預算,所以要進行第三次報價。各供應商都表示同意,并進行了第三次報價,最終B因價格方面略占優(yōu)勢,成為排在第一的預中標人。

競爭性談判 篇14

  競爭性談判采購篇之采購流程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折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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