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檢察院司法實習(xí)報告范文
第二,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背占有人的意思,以秘密竊取的手段將財物轉(zhuǎn)給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為。客觀方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秘密竊取方法。竊取,是指違反占有者的意思,排除其占有,有自己或者第三者對財物進行占有。竊取不能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實施。秘密性必須只針對被害人而言,至于周邊公眾是否知曉不影響秘密性的成立。秘密竊取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乘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經(jīng)手人不在場時,將財物偷走;另一種是雖然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在場,但是行為人卻乘其不備進行偷竊。
第三,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zé)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觀方面只能有直接故意構(gòu)成,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
根據(jù)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和中國刑法理論,詐騙罪是以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或以一種虛構(gòu)的事實,使人信以為真,而仿佛“自愿”的交出財物,其行為特征是騙取財物,罪犯是通過對方因受欺騙而錯誤地處理自己財產(chǎn)的行為來達到站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 在詐騙罪中有兩個顯著特征:第一,對詐騙犯來說,是用隱瞞事實真相或用一種虛構(gòu)的事實欺騙對方,使之上當;第二,對于財物所有人來講,則是對這種虛構(gòu)的事實信以為真,仿佛自愿地對其財物作出處理,而財物所有人的“自愿”處分行為是詐騙罪的本質(zhì)特征。由此可見,詐騙罪的成立必須具備這樣幾個階段:欺騙行為——上當受騙——財產(chǎn)上的處理行為——獲得財產(chǎn)或財產(chǎn)上的利益。而盜竊是行為人以隱秘的方式,暗中竊取他人財物,無使他人處分財物之必要。因此,即使盜竊犯在盜竊過程中,先采用了詐騙手段,使他人相信了某種虛假事實,從而陷入了某種錯誤的理解、,甚至上當受騙,但只要財物所有人因某種原因未能自愿交出財物,或者雖然交出財物但并非是處分該財物,欺詐人為了繼續(xù)得到財物,以欺騙手段造成占有者的財物支配力松弛,違反其意思取得,而不是有占有者自行交付的,不是詐騙而是竊取行為。這種“詐術(shù)盜竊”的方法,實際上是通過實施詐騙行為,為盜竊行為創(chuàng)造方便條件,對財物的取得方式最終還是靠竊而非騙,不是財物所有人“自愿”交出了財物。
盜竊與搶奪有一個共同特征:行為人竊取財物都違背了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同時未對所有人或持有人使用暴力或脅迫;而二者的區(qū)別,我認為,即在于盜竊手段具有“行為秘密性”的本質(zhì)特征,而搶奪罪的犯罪手段則不具有這種屬性。
綜上分析,我認為在本案中孟中最終取得手機并不是因欺詐手段或搶奪而得,而是因秘密竊取而得。孟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使財物脫離物主的控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然后秘密竊取據(jù)為己有,其行為屬于盜竊性質(zhì)。孟中非法占有財產(chǎn)起主要作用的具體手段是秘密竊取而非欺騙。孟中的行為屬于以欺騙手段造成占有者的財物支配力松弛,違反其意思取得,而不是有占有者自行交付的,不是詐騙而是竊取行為。這種“詐術(shù)盜竊”的方法,實際上是通過實施詐騙行為,為盜竊行為創(chuàng)造方便條件,對財物的取得方式最終還是靠竊而非騙,不是財物所有人“自愿”交出了財物。
因此,我認為本案應(yīng)屬于盜竊罪。
三、結(jié)語
通過這次實習(xí),我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方面的知識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對法律在現(xiàn)實中的運用有所了解。這近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學(xué)習(xí),我認為對我以后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度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jīng)歷,也是一個重要的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