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報告
而自己寫的兩篇判決書,更是挖空心思,費盡了腦汁,寫了又改,一字一句的斟酌,真正的是字字都是心血啊。尤其原告湖北建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中醫(yī)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案的判決書,寫這篇判決書整整花了我三天時間,每天我坐在電腦前翻卷宗,翻法條,雖然最終成稿了,但還是不怎么理想,老師最后還指導著修搞了很多遍,就判決結果都改四次,雖然還不能算最終成稿,但我覺得這篇能代表我在法院實習的最終效果,下面給出的即為該判決書的事實認定,法理分析,最終判決部分:
經審理查明:xx年被告湖被中醫(yī)學院委托湖北大華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為其新建校區(qū)一期校園的市政一標段工程進行招標。原告以內容包括預算價4,320,338.05元、投標價402.86萬元、并按合同總價下浮2%的投標文件中標。
招標文件、中標文件均已備案。xx年8月27日原、被告協(xié)商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道路及管網溝一標段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以下簡稱補充條款一),《合同》第23.2條規(guī)定“本合同價款采用施工圖預算、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第23.3條規(guī)定“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施工中設計變更、隱蔽工程中未見預見的項目、臨時增減的工程量,據實計算”。補充條款一中第四條規(guī)定“合同價款按乙方在中標文件中的預算價款確定432.0338萬元。此價款僅作控制進度、撥付進度款的依據,不作結算依據”,第五條規(guī)定“工程結算以施工圖為主,全部據實結算,其結算金額按審定的最終工程造價讓利9%”,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補充條款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發(fā)生沖突,按甲乙雙方意愿以本補充條款為準并執(zhí)行”。原、被告在按約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新增了籃球場、排球場等零星工程及進戶路連接道路等零星工程,但并未對其進行招標。
xx年12月18 日雙方于就籃球場、排球場工程簽訂了另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以下簡稱補充條款二),該條款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工程結算以施工圖為主,全部據實結算,其結算金額按審定的最終工程造價讓利11%(含進出場費、臨建費用等)”。工程竣工后,被告依法委托北京金馬威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審定:道路一標段含稅工程造價為12,359,178.66元,扣除9%優(yōu)惠和審減率超過8%的審計費,審定后結算金額為10,906,385.17元;原告施工的新增籃球場、排球場等零星工程審定金額為1,864,794.50元,扣除11%優(yōu)惠金額和審減率超過8%的審計費,審定后結算金額為1,571,903.37元;委托湖北恒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進戶路連接道路等零星工程審定:結算造價金額為552,857.63元,根據約定的9%讓利的工程結算款為人民幣511,200.71元。對上述審核結果,原、被告雙方共同蓋章確認,且被告已按該結果按期向原告付清了工程款項。現(xiàn)原告以補充條款一及補充條款二工程造價結算方式之規(guī)定均背離了《合同》的實質性規(guī)定為由,要求被告據實結算,支付原告扣減的工程款合計1,359,110.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