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銀行會計實習報告
(二)公私存款難分辨
實行儲蓄實名制以前,中國實行的是記名儲蓄制度,其記名既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假名或代號、代碼等。這就為一些人的非法收入提供了“隱蔽所”,同時,記名儲蓄制度也為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截留國家收入、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大開方便之門,大量的 “游資”及利息,被一些人私分侵占,造成國家財產的大量流失。此外,一些高收入者采取 “化整為零”、“移花接木”等手段逃避國家稅收的征收。因此,記名儲蓄制帶來的“公款私存”等現象,一直是困擾金融監管的一大頑疾。但自1999年11月1日國家對個人存款開征利息稅后,在公款私存現象大為減少的同時,卻出現了與此背道而馳的私款公存現象。
從理論上講,實行儲蓄實名制,將有助于消除“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等不法現象,防止腐敗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對于高收入者的逃稅行為也能進行有效的監督。然而,問題在于實行儲蓄實名制后,此類現象不僅沒有減少,相反卻有日益增多的趨勢,尤其是“私款公存”現象更是十分猖獗。據沿海某市金融網點反饋的情況表明,一些擁有相當多金融資產的存款大戶,將大額存款劃轉到自己公司的賬戶上;一些不具備這些條件的儲戶則采取借單位、或者親友開辦的公司賬戶存個人的錢。金融界人士分析后以為,之所以出現上述現象,一方面是儲戶為了稅利和套利,另一方面是避免一些所謂不必要的“麻煩”,“安全系數”較大。
其實,公款私存也好,私款公存也罷,究其根源還在于是通過這些不正當手段套取利息,規避稅收以及法律的監管。不容忽視的是,此類現象的存在,嚴重背離了國家開征利息稅和施行儲蓄實名制的初衷,導致國家稅收和銀行利息的流失,也使實行個人儲蓄實名制在遏制腐敗方面的作用大大削弱了。
(三)有效證件難辨別
按照個人儲蓄實名制的要求,凡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提供的實名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臺港澳同胞為往來內地通行證;外國人為護照等。而學生證、駕駛證等證件暫未列入“有效證件”。這就造成一些特殊的對象難以“實名”。譬如,在國內一些大中城市均有相當數量的未達到領取身份證年齡的學生,他們手中的生活費、零用錢就因此難以存入銀行,因為他們的戶口簿尚留在原籍,手中學生證之類的證件又算不上有效證件。此外,目前假文憑、假身份證等各種假冒證件不僅品種繁多,門類齊全,而且其制假技術簡直到以假亂真的地步。而問題的嚴重性在于,儲蓄網點一線的人員普遍沒有接受過證件真假的鑒定培訓,對儲戶提供的實名制規定的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各類有效證件,是難以通過肉眼來辨別真偽的。
儲蓄實名制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用真實姓名存取款;二是,全國范圍內銀行電腦聯網,可以匯總個人的所有存款。然而,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能夠實行的僅僅是第一層意義上的實名制,即存款采用實名。從現行的各家銀行的電腦網絡來看,大多屬于自家銀行系統的內部網絡。這種網絡是局部的、區域的,而非公用性的網絡。由此,造成了銀行與銀行之間,銀行與戶籍管理機關之間,銀行與稅收征收機構之間互不聯網,各自為政。這一結構性缺陷使得銀行無法通過網絡資源,按照實名制的要求對儲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其在銀行存款的其他個人情況資料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