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美文閱讀:議事規則—集體協商的公關藝術品
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例
“議事規則”起源于古老的英國議會,原意就是指英國議會協商議事時所遵循的規則和慣例,類似于英國的“普通法”,是通過先例和習慣,經過長期不斷地積累發展而來的。后來這些規則和慣例隨著“五月花號”流傳到美洲,演變成美國立法機構運作與發展的基本原則,并且在非立法的領域發展而形成“通用議事規則”。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把“通用議事規則”稱為“法律的議事學分支”,從美國建立開始,美國就形成了一個不成文的共識——“通用議事規則”一經確立,就具備了法律的特征。“通用議事規則”在今天廣泛的適用于各種不同目的和情況的組織或會議。“羅伯特議事規則”最初只是亨利·馬丁·羅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將軍為他的妻子所在社團起草的16頁議事規則,后來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成為美國最廣受認可的通用議事規則。
早在,孫中山先生便選譯了“羅伯特議事規則”并名之曰《民權初步》,孫中山先生指出:“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于茲,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無有……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中山先生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在中國社會背景下集會議事的各種弊病,直到現在這些積習仍然飄蕩在各種集會議事過程中,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問題呢?所謂“沒有規矩,何以成方圓”?如果在集體討論中沒有討論的規則,我們何以保證討論有秩序、有效率地進行?托馬斯·杰斐遜說:“只有有了規則,組織的決定才能夠協調一致、前后統一,不會隨著領導人的反復無常而反復無常,也不會被某些人的強詞奪理所操縱左右。”集體的討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一個有組織的討論,而在一個有組織的討論中,對于每一個參與者而言其本質上是在進行著個人的公關活動——即在討論的過程中把自己的想法充分的表達出去,并希望得到自己面對的公眾的理解與認可——其實這并不是一件容易辦到的事兒。
在這樣的討論中,我們如何可以保證自己的想法能夠得到充分的表達呢?也許有人會說,去學習演講技巧,侃侃而談,出口成章,形成“一言堂”的局面,自然無往而不利,能夠披荊斬棘,在集體討論中脫穎而出,引導著整個集體向自己的目的前進;也有人說,當你位高權重的時候,說話就有了分量,平常人位微言輕,根本沒有發言的必要和可能,領導的一個眼神或者一個不經意的動作,就能改變整個討論的局勢——這樣的情況,都是利用了一種大眾的心理,法國大眾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Gustave Le Bon)在《烏合之眾》中反復說,當一個人融入到一個群體中,就會喪失自己獨立的意志與理性,變得容易受暗示和反復強調的影響,從而變得盲從、偏執。因此那些先天具有語言表達優勢的人在這樣的群體中往往如魚得水,很快就混的風生水起;而位高權重的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力,也很快就能對整個局面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集體的討論往往演變成個人的演講會或者是領導發號施令的會議。也正是因為此,很多人把語言的魅力和個人的權威當作公關的一種利器,就達到目的而言,這樣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就其過程而論,這無異于個人的專制,是自己通過話語權的壟斷和權威的利用,把自己的想法強加給別人,并強迫別人跟著自己的思路走——這樣的做法在這個提倡個性平等,思想自由的時代是沒有前途的;雖然我們不得不承認,現在它還很有市場,然而它的市場絕不是基于人性解放的,是源于人們日益浮躁的心理狀態,人們只是希望很快解決問題,而這樣的討論速度往往是比較快的。但是,必須指出這不是討論、不是議事。
所謂真正的討論,不會烏合之眾的隨聲附和,而是每個獨立的個體,在平等的地位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同時又尊重其他人的意見。這是每個生而平等的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是每個個體擁有自由的最好體現之一。當然,有很多人會說了,一群固執己見的人是沒有討論的可能的,因為他們在一起只會爭吵。誠然這種現象不能保證避免,每個有獨立意識、自由精神的人都不會盲目地跟著別人打轉,都會形成自己對某事的獨立意見,這樣一來意見自然是百花齊放,到時百家爭鳴,誰都不肯讓步,討論自然也會陷入僵持,甚至出口傷人、動手打人,最終無疾而終——這并不是討論出現了問題,而是討論的方式出現了問題——沒有規則的發言,很容易導致這樣的結果,當然這樣的結果也是我們不想要的,我們的討論不是為了熱鬧的場面,而是要得出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案。那么是不是就沒有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了呢?
當然不是,“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議事規則就是專門用來解決這樣的問題的。當然其適用的范圍也是有限的,“通用議事規則”只適用于“協商會議”,協商會議之外的會議,可能只部分適用,而協商會議又包含了大部分的集體討論會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議事規則”的應用還是非常廣泛的。而現今流行的議事規則中,“羅伯特議事規則”是被應用最廣泛的議事規則,我們就以它為例來看看,議事規則究竟是怎樣做到“綱舉目張”,避免個別人的意志主導或眾說紛紜、不依不撓的爭吵這兩個極端局面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