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業改制職工安置實施方案_企業改制員工安置方案(精選3篇)
2022年企業改制職工安置實施方案_企業改制員工安置方案 篇1
為了更好促進(以下簡稱)的發展,保證改制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充分貫徹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xx]859號)精神和X公司下發的《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X公司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總體方案的批復〉的通知》(發[20xx]112號文件)精神。
一、職工身份轉換
根據發[20xx]112號文件精神,培訓所有在冊以及在冊不在崗的教職工,除符合X公司內退條件者(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者)外,其余人員原則上隨改制全部分流安置。職工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由改制后的按有關規定足額交納。職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計入改制后的工作年限。
二、勞動關系
根據國經貿企改[20xx]859號文件規定,教職工需與變更或解除原勞動合同,并與重新簽訂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應在進行工商登記后30內完成。對不原意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教職工,在改制之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雇傭關系,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對符合內退條件的職工以及在改制前已經在X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按其內退生活費和應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計算至法定退休時間,從凈資產中劃出,統一移交集團公司專設機構管理。
三、教職工經濟補償
為了充分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將按教職工的工齡確定補償額,然后予以補償。
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
[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教職工在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教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計入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正常教學培訓情況下教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教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X月平均工資的,按X月平均工資計發;教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X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其中對實行年薪制的院級領導,按其年薪標準計發。
四、補償金的支付
教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采取現金與股權相結合的模式。根據改制方案,改制后為股份制組織形式,其股份持股模式以“外部投資者、經理層、職工混合持股”為特征的TCL模式為參照。通過對教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統計匯總,按一定比率將經濟補償金折算為股份分配給教職工。對于拒絕接收股份的教職工,將按經濟補償的匯總結果支付給教職工相應現金。
五、補償金來源
補償金主要有四個方面的來源:
1、資產評估后的“三類資產”;
2、教職工籌集入股的資金;
3、外界金融機構的貸款;
4、外部投資機構或人員的投資。
2022年企業改制職工安置實施方案_企業改制員工安置方案 篇2
XX公司在改制過程中,充分考慮職工的安置問題,在遵循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結合職工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公司改制職工安置實施方案,并預留職工安置等費用元。具體如下:
一、公司職工基本情況
原公司截至年月日在冊職工人,其中:在崗職
工人,退休職工人,內部退養和即將退養的職工人。
二、職工安置總體思路和原則
1.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充分考慮公司、職工和社會的承受能力,整體規劃,確保穩定。
2.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依法進行,規范操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公司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職工安置具體方法
1、在崗職工
2、退休職工
3、內部退養職工
4、工傷待遇
四、職工安置其他問題
五、安置標準
1.職工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給予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依據號文中相關條款計算。發放標準為:
(1)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XX元,其中:
(2)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支付部分XX元。
(3)預留在職職工及退休人員醫療保險XX萬元。
(4)預留職工工傷醫療保險補助、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XX元,
(5)預留退休人員增量補貼XX元。
六、本方案實施
本方案需經市勞動部門審核確認后,并由XX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商議通過,最后報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并經XX市政府批準后由負責實施。
七、本方案的解釋權
本方案參照的法律、法規:略
2022年企業改制職工安置實施方案_企業改制員工安置方案 篇3
經太原市迎澤區委、區政府的批準,太原白鷺文具廠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工作。隨著企業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勞動關系發生了新的變化。為了推動國企改制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市政府《關于推進我市國有企業建立多元投資主體的指導意見》(并政發[20xx]81號)及其實施細則(并經[20xx]56號)、太原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國有工交、商貿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并發[20xx]1號)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以下職工安置方案。
一、企業職工情況
1、截至20xx年5月30日,企業職工人數為255人。
2、離退休人員109人,全部為退休人員。
3、在職職工146人,其中在崗人員107人,不在崗人員39人。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33人。
4、內退職工5人。
5、特殊職工1人,是工傷職工。
6、職工遺屬3人。
二、安置的指導思想和依據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以及xx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依據并發[20xx]1號文件、并政發(20xx)81號和市經委并經(20xx)56號文件精神,實行企業國有資本和職工全民身份“雙置換”,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快企業制度創新和經營機制的轉換。
三、職工安置的原則、思路及形式
(一)安置的原則
職工安置實行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企業友情操作、區別合理對待的原則,做到服從分配有崗位,置換身份有補償,內部退養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應負責安置原企業職工。在改制中由于資產重組,用人主體發生變化,原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由改制后的企業代為支付經濟補償金;新企業與原企業職工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重簽勞動合同,負責續接各種保險,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鑒證。
(二)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業與職工實行雙向選擇,對不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由企業按國家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安置費,原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對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也要調整勞動關系,由改制后的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金可在職工自愿的基礎上轉為對改制企業的債權或股權。
2、內退職工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辦理內退手續;已在原企業辦理內退的職工,應與改制后的企業存續內退關系,內退職工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內退期間,由改制后的企業職工本人基本工資的80%(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按最低保障金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并按規定繳納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內退職工生活費按照內退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月份乘以職工本基本工資的80%從企業凈資產中計提;社會保險費用企業繳納部分,按改制時企業繳納標準計提36個月。
3、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
根據太原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國有工交、商貿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規定,1986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以從以下兩種安置辦法中任選一種,由企業的固定工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擇。
第一種:每滿一年工齡,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種:職工申請自謀職業,一次性發給太原市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3倍的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986年9月30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勞動合同期屆滿的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按其勞動合同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20xx年10月6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暫行規定》廢止后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按規定企業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4、病退職工
原病休并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原則上不再安排上崗,由醫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符合病退條件并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規定辦理病退。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按實際工作年限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企業和本人各按規定繳清所欠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關系相應轉移。
5、特殊職工
因工致殘、精神病患者、絕癥病人和職工遺屬的生活費、醫療費、各項補助等費用,可從企業凈資產中按企業前三年支付上述有關人員的月人均費用的標準,計提36個月。改制企業原則上要與上述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并從扣除的凈資產費用中支付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包括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6、離退休職工統籌外費用
企業改制時,從企業凈資產中按前3年統籌外費用的月平均水平,計提60個月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