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管理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職工隊伍管理,維護教師隊伍穩定,推進教師管理制度改革,促進我縣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監察局等部門關于全市教師隊伍清理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字[]1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就做好全縣教師隊伍清理整頓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xx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依據,以改革、發展、穩定為落腳點,緊密聯系我縣教育工作實際和教師隊伍建設現狀,全面清理整頓教職工隊伍,進一步規范教職工的職責、紀律和行為,不斷增強教職工的敬業意識和奉獻精神,促進教育教學質量再上新臺階。
二、工作目標
按照規范、合理、高效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全面摸清核實全縣教職工隊伍的基本情況,集中清理教育系統在編不在崗人員。結合核定編制落實定崗、定員及全員聘用制等工作,進一步完善教育內部管理體制,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結構合理、數量穩定、流動有序、充滿活力的教師隊伍。
三、清理整頓的對象及處理辦法
(一)病休人員
1、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心理疾患的人員。經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職工,要及時送專業醫院治療,在未完全治愈前,學校(單位)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與其家庭監護人保持密切聯系,共同做好監管工作。對言論和行為失范、存在心理疾患的教職工,要進行批評教育,不適合做教師工作的,必須調離教師工作崗位。
2、因病不能堅持上崗的人員。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上崗三個月以上者,由縣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到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進行鑒定,由醫療機構出具病歷診斷報告和休假證明。
上述兩類人員,均須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發放相應工資及享受病假待遇。未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或弄虛作假的,按曠工處理。
教職工因病、非因公男滿50周歲及以上、女45周歲及以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病退手續。
年1月1日后因工致殘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離崗進修人員
經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離崗進修人員,在規定時間內修完學業后應按期返校,學校給予安排相應工作崗位;在規定時間內修完學業后未按期返校的人員,按曠工處理。
對正在或將要參加離崗進修的人員,均須按規定程序向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進行復核或審批:本人書面申請,與學校簽訂的離職進修協議,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學員證原件及復印件,繳費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的書面請示(農村小學必須由鄉鎮中心學校加注意見)。
所有離崗進修人員均需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參加或繼續進行離崗進修學習至正常畢業。對不按規定程序報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擅自離崗進修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擅自離崗人員。
對未經學校(單位)和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離開教育教學崗位的、擅自到民辦學校任教的、超假不返回工作單位的、離崗進修結束后不返回工作單位的、未辦理正式調動手續私自到外單位工作的、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的,各學校(單位)要逐一發出通知,限3月31日前返校。擅自離崗人員返校并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后,對愿意回本校工作的人員,學校給予安排相應工作崗位;對不愿回本校工作的人員,要限期辦理人事調動手續;對既不回學校工作,又不辦理人事調動手續的,視為自動離職,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予以除名,其人事檔案移交人事部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對擅自允許教職工離崗的學校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直至撤銷職務。對清理活動后仍擅自離崗的人員,按照曠工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