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實施方案
四、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xx年2月中旬)
1.各部門要切實把握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規定與要求,認真學習傳達《榆樹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研究解讀關于實施分類的相關標準、條件、明確政策節點和適用范圍,把握實施分類的各項要求。
2.根據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會議精神,召開實施分類工作動員部署會,對分類工作總體安排進行統一部署,明確任務,宣傳政策,提出要求,落實責任。
3.各部門要對所屬事業單位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施分類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職能范圍和運行狀態、經費形式和資產管理等涉及分類的有關情況。
4.各部門要對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職能任務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確認主體職能、社會功能、其他職能配置、職能復合、事企職能交叉等情況,搜集相關政策文件依據。
第二階段:制定方案(xx年2月底前)
5.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方案》,對實施分類的總體要求、主體內容、工作程序、時間節點、組織領導等方面作出明確詳細安排。
6.各事業單位要在征求本單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分類初步意見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后,提交部門黨組(黨委)會議審議后,形成《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白頭稿)。
7.對擬劃入承擔行政職能類事業單位的,要按規定起草《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呈報備案的報告》(白頭稿),由市編辦負責上報省編辦審核同意后備案。
第三階段:溝通協商(xx年3月中旬)
8.各部門要與編辦就《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白頭稿)進行初步溝通,就類別認定問題進行協商。
9.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各部門將《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事業單位類別認定呈報備案表》、《事業單位“三定”規定》(代擬稿)及有關備件一并報送市編辦。
10.溝通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編辦就其主體職能和社會功能作進一步調查論證,提出類別認定意見。
第四階段:審核批復(xx年4月底)
11.市編辦負責對各部門(單位)上報的《xx部門(單位)事業單位分類意見》〔正式文,并附各事業單位“三定”規定(代擬稿)〕進行審核,根據事業單位類型,會同組織、財政、人社、法制等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12.對認定類別意見不一致的,由市編辦將主管部門意見和會商意見一并提交市編委審定,以市編委文件批復。
第五階段:檢查驗收(xx年5月底)
13.各部門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對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和落實“三定”規定情況進行自查,準備相關資料,形成自查報告。
14.市編辦組織有關力量,對事業單位分類和落實“三定”規定情況進行集中檢查驗收,對所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整改。
15.市編辦根據檢查驗收情況,起草檢查驗收工作報告,報市編委審定,并報省編辦備案。
第六階段:工作總結(xx年6月底)
16.市編辦根據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情況,起草《榆樹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總結》,報市編委同意后,上報省編辦。
五、工作要求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關系到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發展,關系到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社會穩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謀劃,縝密實施,保證事業單位分類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分類的組織領導,成立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具體工作。市編辦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各部門分別成立事業單位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為分類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負總責,組織實施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工作;事業單位為分類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對主管部門負責,承擔本單位分類工作的直接責任。
(二)把握分類政策。對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要繼續按照現行法律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三)嚴格審批程序。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分類意見,由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提出,報市編辦審核,按程序與財政、人社等部門會商并達成一致后,按規定程序報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分類意見,由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報市編辦審核,按程序與財政、人社等部門會商并達成一致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強化調度指導。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負責建立規范有效的部門間協調溝通機制,明確溝通協調方式,及時調度工作進展情況。要建立聯絡員制度,加強與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系,保證分類工作穩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