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1
2、當年申請的國家安居工程建設規模所需土地必須全部落實,完成征地拆遷工作;政府應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實施并制定了較完備的配套政策;要有明確的開、竣工計劃。
3、城市有關專業銀行用于發放國家安居工程住房貸款的資金已經落實;城市配套資金籌集到位50%以上,其余部分也能隨工程進度足額到位。
(二)申報和審批程序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改辦、建委(建設廳)、計委、人民銀行分行、財政廳(局)根據申報城市條件進行全面考核后,擬定參加國家安居工程實施的城市名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國務院住房制度領導小組,同時抄報建設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2、受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委托,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建設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指定的專門人員,對地方上報的文件進行研究匯總,提出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名單和每個城市安居工程的建設規模指標、貸款規模指標和自籌投資計劃等綜合計劃指標的初步意見,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列入年度計劃下達。
六、國家安居工程的組織領導及部門分工
(一)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國家安居工程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具體分工如下:
1、國家計委制訂國家安居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并組織下達計劃。
2、建設部負責國家安居工程的具體實施工作。
3、中國人民銀行制訂國家安居工程年度信貸計劃,對國家有關專業銀行下達信貸規模并進行監督檢查。
4、財政部和國家有關專業銀行審查、監督城市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