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貫徹中發〔〕22號文件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實施意見》(魯發〔XX年〕9號),更好地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山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XX年〕83號)精神,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建立和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有利于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切實把這件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的大事落實到實處。
二、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統一政策,嚴格控制。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按省人口計生部門規定執行。根據省制定的統一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抓好落實,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通過代理發放機構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扶助對象。我市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戶籍在濟南市境內;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后,中止領取扶助金。
對于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由各級政府、社會組織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咨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實現再生育。對于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扶助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準;對于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后,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二)扶助標準。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三)扶助對象的確認。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工作。具體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請;
2.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
3.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公示;4.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原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四)資金來源。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按照省方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我市補助方案:商河縣,省級補助50%、市級補助40%;章丘市、歷城區、高新區,省級補助30%、市級補助40%;其他縣區省級補助50%、市級補助30%。省、市級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各縣(市)區補齊。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配套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并對全部資金進行嚴格監督管理。
(五)資金發放和管理。
1.資金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依托現有金融服務體系,由縣(市)區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與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人。農村可將此項扶助金并入“齊魯惠農一本通”發放。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每半年發放一次,每年7月份發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發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代理發放機構領取。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2.資金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督管理。人口計生部門及時掌握并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代發機構負責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并將扶助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和撥付資金情況應及時反饋給同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此項資金可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資金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