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設備租賃安全責任協議(精選3篇)
施工設備租賃安全責任協議 篇1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方承租乙方的 設備,為了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保證員工和其他所有雇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預防發生各類施工設備安全事故,實現安全無事故的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與承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認真履行。
1承租方的安全責任
1.1未能提供符合施工設備安拆、使用的場地(如附近有高壓線、障礙物等)所造成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2未能提供合格的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設備基礎而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3在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設備安拆過程中,未能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如拉警戒線、警示標語等)而造成事故的由承租方負責。
1.4設備操作人員(是承租方聘用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5設備操作人員(是承租方聘用的)需持證上崗而未持證上崗或已過期失效操作所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6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安裝后未經有資質單位檢驗并出具安全檢測合格證的而承租方強行使用,所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1.7承租方在工作時間外安排使用或變更設備操作人員、指揮人員造成的事故由承租方負責。
2出租方的安全責任
2.1出租方未能提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施工設備而造成的事故全部由出租方負責。
2.2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設備安裝后未經有資質單位檢驗并出具安全檢測合格證而使用的,或未經過承租方進行聯合驗收的而使用,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3由于施工設備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4提供的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設備安拆方案、安拆應急預案未經承租方審核及項目監理單位同意而進行安拆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5未能提供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設備的生產許可證、制造監督證明、產品合格證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負責。
2.6未提供有升降機、施工電梯、塔機等施工設備的安拆資質單位進行安拆的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負責。
2.7出租方對其出租的施工設備在安拆過程中由于安拆人員的失誤所造成的事故由事故責任人及出租方負責。
2.8出租方對其出租的施工設備在安拆過程中未執行安拆方案、操作規程、工藝要求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9使用施工設備過程中未按規定進行檢查、緊固、保養、維修等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10施工設備的安全裝置未齊全、靈敏、可靠的而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11施工設備操作人員(是出租方配置的)違章操作、不服從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人員負責。
2.12施工設備操作人員(是出租方配置的)不嚴格執行施工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人員負責。
2.13配置的安拆人員、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或已過期失效所造成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14配置的指揮人員違章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揮人員負責。
2.15施工設備安拆單位或出租方未對安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負責
2.16出租方未對其所配置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訓而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負責。
2.17出租方派來的設備維護人員在對設備進行維護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負責。
2.18出租方對施工設備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操作人員狀態以及操作中的安全責任負責;如因出租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規定所列所屬安全事項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均由出租方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3違約責任
3.1凡遇上級或業主罰款,承租方將按上級或業主罰款額的雙倍給予罰款。
3.2在安全檢查中的罰款概由出租方及責任者全部承擔。
3.3凡在施工區域外發生的治安案件責任及費用,概由出租方及責任者承擔,承租方不付任何責任。
3.4凡違反有關規定的,按本協議書規定執行。
4本協議書自簽字之日起至施工設備退場結束時有效。
5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出租、承租雙方各一份,雙方簽字生效。本協議書作為施工設備租賃合同的附件,一同生效。
承租方:(章) 出租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設備租賃安全責任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委托乙方對進行年期維修保養,以保證甲方廚房運作正常。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具體的委托維修保養事宜商定如下:
一、維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維修內容:詳見附件1《委托保養內容及執行方式》。
三、雙方責任:
(1)、乙方提供24小時服務,負責甲方廚房設備維修,甲方廚房設備出現故障時,
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小時內派技術人員趕到維修地點,以最快的速度清除故障。
(2)、如遇到因氣候或者交通堵塞或其他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等非乙方原因導致乙
方沒能在接到通知后小時趕到維修地點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在上述因素消除之后應及時趕往維修地點進行維修。未能及時趕到現場處理故障,每次扣維保費5%。
(3)、如遇外購品配件損壞,其訂購周期應及時知會甲方(國內配件最長二周,國外配件最長二月),力爭盡快恢復使用。未能及時供貨每次扣維保費5%。
(4)、甲方負責廚房設備的日常保養清理、清潔及維修時的必要協作與支持。
(5)、乙方人員的食宿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
四、付款方式:
(1)、支付乙方例行保養及應急維修費用(含人工費、交通住勤、材料輔料消耗等)
為一年人民幣:元整。
(2)、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乙方開始正常維護,維護保養滿個月后經
甲方工程部確認設備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務費用的25%。維護保養滿6個月后經甲方工程部確認設備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務費用的25%。維護保養滿9個月后經甲方工程部確認設備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務費用的25%。維護保養滿一年后經甲方工程部確認設備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務費用的最后25%。乙方先開具合規發票一月內付清,每次付款元正。
(3)、有發票引起的任何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計費約定:
(1)、上述費用不含更換零配件及材料消耗費用,乙方在為甲方維修設備時,如需要
更換零配件,將另行對配件進行報價,形成報價單,得到甲方認可并簽字確認后,方能進行后續配件更換及維修工作,其所更換的配件僅收成本費,附件2《主要零配件價格匯總表》,甲方也可選擇自購配件。維修配件材料費單個材料費用在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擔。
(2)、另外報價的配件及材料費實行季結算方式,乙方提供票據及更換確認依據,甲方需憑相關依據按實支付配件等款項。
六、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七、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可以對本合同進行補充、修改、變更,但非經雙方達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八、本合同中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修改。
九、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廚房設備所在地法院起訴。
簽約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址:
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
施工設備租賃安全責任協議 篇3
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人:
電 話:
網址:
地 址:
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人:
電 話:
網址:
依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發電機租賃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設備名稱、型號、規格及數量__
康明斯小型發電機一臺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_20xx_年___10_月_01_日開始,到乙方使用完成,根據實際使用時間為準,期間若甲方要求收回機械,應提前3日通知乙方。
第三條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計算:租金_100元/天;
2.租金支付:租賃費用按日計算。此部分費用在使用完成后在工程款中一次性扣回。
第四條 施工地點
1.施工地點:
第五條 發電機的安裝、調試、使用、保養、維修管理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
第六條 發電機發電機租賃的毀損和滅失
1.承租方承擔在發電機租賃期內發生的承租方責任發電機租賃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內)和 滅失的風險。
2.在發電機發電機租賃發生毀損和滅失時,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一切費用。
(1)將租賃發電機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
(2)更換與租賃發電機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當發電機發電機租賃毀損功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承租方應全額賠償出租方費用。
第七條 雙方義務和責任
(一)出租方的義務和責任
1.與承租方共同辦理發電機的租費簽認工作。
(二)承租方的義務和責任
1.負責工作期間發電機租賃和使用人員的安全,嚴禁違章使用。并定期檢查,及時修理,若因使用期間造成的一切事故損失應有乙方承擔。
2.負責發電機租賃的每月租費的簽認工作。
3.負責發電機租賃期間設備保護及看守,確保發電機安全。
4.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潤滑油。
第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自_20xx__年_06_月__05__日至__20xx___年__10__月___01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2___份,雙方各執__1____份。
出租方(蓋章)_________ 承租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