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部分)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按通用條款第27.4.(4)條執行。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發包人有權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調整甲供材料數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按通用條款第27.4.(6)條執行。
2.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結算時甲供材料(特別注明的除外)按發包人實際平均采購價計入結算;扣除甲供材料款時按實際平均采購價和承包人實際領用量扣回,如實際領用量超過定額用量或發包人審定的工程預算書分析用量的,超過部分按采購的最高價扣回;采保費按實供材料金額的1%計取,超額用量部分不計;材料進場后卸貨、驗收、常規檢驗試驗費已包括在合同價內。
3.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3.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1)需發包人簽證品牌、價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購前應首先征得發包人對品牌、質量、價格簽證認可并留存樣品(需將合同備案);除非簽證價格低于市場價,否則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接受;(2)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人、監理人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3)直接影響工程品質和外觀效果的材料、設備,必須經發包人和監理認可后才能大面積使用,如發包人認為需要甲定乙供的,承包人須無條件同意并積極配合。
八、工程變更
1.工程設計變更
1.1發包人有權在規范允許范圍內根據需要隨時提出工程設計變更,承包人必須接受;如造成返工等損失的,經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確認,補償承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不計利潤等);所有設計變更必須經發包人確認后有效。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為方便施工而進行的設計變更,有關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發包人不予簽證。
1.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發包人采納的,節省的工程費用的分享:(1)承包人經過復雜的計算、設計和施工組織的,節省的費用按各50%的比例分享;(2)承包人通過變換施工工藝和方法,或經一般的計算、設計和施工組織的,承包人按40%的比例分享;(3)承包人通過材料的替代節省的費用,承包人按30%的比例分享;(4)影響工程效果、降低品質的建議將不被采納;(5)承包人承擔提出合理化建議所需計算、設計、調查等的費用支出,并對結果承擔風險。(6)工程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發包人組織進行評價,工程品質和效果良好的,承包人分享的獎勵直接列入工程結算中,如果對品質效果有影響的,發包人酌情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