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定點施工單位采購合同(精選3篇)
工程定點施工單位采購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簽訂合同地點: 桂林市
簽訂合同時間: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業主
承包人(全稱):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名稱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桂林市 。
3.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
4.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
5.工程內容:詳見清單及圖紙 。
6.工程承包范圍:清單范圍內的全部內容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 元(項目預算由建設單位送桂林市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進行審核,審核后的預算造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下浮 %作為本合同價)。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定點施工單位采購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審核后的評審報告(含預算書)
5、其他相關資料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分包及其他違法行為,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桂林市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陸 份,承包人執 肆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R
地 址: 地 址:桂林市象山區中山南路6-8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54100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吳樂文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桂林銀行麗君路支行
賬 號: 賬 號:0004 2141 4500 010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采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__-0201)的通用條款。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專用條款及補充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5)圖紙(含圖紙修改通知單及圖紙設計變更文件);(6)工程量清單;(7)本工程預算控制價造價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4監理人:
名 稱: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
聯系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設計人:
名 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
聯系電話: /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設備
1.1.3.7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臨時設施和臨時用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構筑物用地 。
1.1.3.10 臨時占地包括: 臨時設施和臨時用地 。
1.3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現行的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1.4 標準和規范
1.4.1適用于工程的標準規范包括:國家和地方性規范 。
1.4.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名稱: 無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份數: 無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范的名稱: 無 。
1.4.3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無 。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1)本合同協議書;(2)專用條款及補充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5)圖紙(含圖紙修改通知單及圖紙設計變更文件);(6)工程量清單;(7)本工程預算控制價造價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內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圖以外的大樣圖、加工圖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
1.6.5 現場圖紙準備
關于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按通用條款執行 。
1.7 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 7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于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與施工無關的人員需出入現場須經承發包雙方同意 。
1.10.3 場內交通
關于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發包人交付給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現場內的交通為場內交通,以外的部分為場外交通 。
關于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 承包人 承擔。
1.11 知識產權
1.11.1關于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關于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于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1.2 關于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 調整 。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圍: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__)規定 。
2. 發包人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證號: ;
職 務: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如下:按通用條款執行 。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關于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進場前7天 。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關于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按通用條款執行 。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無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否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 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費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天內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紙質版 。
(6)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按通用條款執行 。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
姓 名: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建造師注冊證書號: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如下:以承包人名義參加工程施工項目合同的執行、完成,并以承包人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 。
關于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2.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準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本項目不允許分包。
3.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無。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無。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于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無。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無 。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無 。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于監理人的監理內容: 。
關于監理人的監理權限: 。
關于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 。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職 務: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關于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4.4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無 。
關于工程獎項的約定: 無 。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 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蓋或隱蔽前,均應提前24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進行中間驗收并拍照,沒有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的批準,均不得隱蔽或驗收 。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24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于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48 小時。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 按照國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6.1.4 關于治安保衛的特別約定: 承包人應當負責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
關于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 開工前7天內承包人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和突發治安事件緊急預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國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
6.1.6 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內容 。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于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于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于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3.2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 承包人進入工地后進行現場書面交樁 。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開工時間由發包人確定,發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期間的工期順延,發包人不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按通用條款執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7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 持續1天的雨天(因施工地屬高寒地區,陰雨天較多) ;
(2) 50年及以上未發生過,持續2天的高溫天氣 ;
(3) 50年及以上未發生過,持續2天的低溫天氣 。
7.9 提前竣工的獎勵
7.9.2提前竣工的獎勵: 無 。
8. 材料與設備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 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 按規范要求 。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關于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2 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配置 。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配置 。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配置 。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0. 變更
10.1變更的范圍
關于變更的范圍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0.4 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關于變更估價的約定: 因設計變更、相關簽證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任何變化的,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單項目的,按合同該清單項目價格進行計算;⑵合同中只有類似清單項目的,參照該類似清單項目價格進行計算;⑶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清單項目的價格計算方法:有定額的套用定額計算,并(■乘以下浮系數10%,□不乘以下浮系數)計算,其中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的《桂林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相應價格信息進行計算;《桂林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相應價格信息的按市場價計算;無定額可套的,根據市場價格協商確定綜合價格;對于國有資產投資的項目,新增項目的單價必須經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中介結構審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為: 無 。
11. 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否。
(2)關于基準價格的約定: 無 。
專用合同條款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 / %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 / %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 / %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 / %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單價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 / %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種方式:其他價格調整方式:項目預算由建設單位送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進行審核,審核后的預算造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下浮 10 %作為合同價格。建設單位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事先無法預料的特殊情況,經有關部門審核后可以調整結算價格,但所增加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以相關計價依據按實際計算的造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下浮10%后送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審核,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審核后的結算價格為工程結算價。工程結算價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申報的采購預算。
12. 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 承擔施工中的一切風險,本合同單價在合同實施期間不因市場變化因素而變化;由于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變更而引起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發包人不另追加費用。項目措施費包干使用,結算時不作調整 。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無 。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按10.4.1變更估價原則調整 。
12.2 預付款
本項目無預付款。
12.3 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 執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__)或其適用的修訂版本。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進行計量 。
12.3.2 計量周期
關于計量周期的約定: 按月計量 。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于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于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無 。
12.3.5總價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是否適用第12.3.4 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無。
12.3.6 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其他價格形式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無 。
1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按月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項目完工后,按規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價款的80%。經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審核造價后,工程款付至結算價的97%(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結算余款的3%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待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支付。
12.4.2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于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2.4.3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2)總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無 。
12.4.4 進度款審核和支付
(1)監理人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的期限: 無 。
發包人完成審批并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的期限: 收到相關資料后7天內 。
(2)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期限: 辦理相關付款手續后的7天內 。
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無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編制
2、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無 。
3、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3. 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2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 24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于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48 小時。
13.2 竣工驗收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關于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無 。
13.2.5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無 。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無 。
13.3 工程試車
13.3.1 試車程序
工程試車內容: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用由 承包人 承擔;
(2)無負荷聯動試車費用由 承包人 承擔。
13.3.3 投料試車
關于投料試車相關事項的約定: 無 。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 竣工驗收合格后 。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經審定工程竣工結算并由承包人提出申請后28天內 。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竣工結算由承包人提交相關結算資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計算書、結算書、變更設計通知單、簽證單、竣工圖)齊全后經監理初審、發包人審核后,必須經發包人審定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最終結算以按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審核的審計結果為準。工程款按最終審定的結算造價支付至97%,預留3%的質保金。
14.2 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30天內 。
關于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復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4.4 最終結清
14.4.1 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4.4.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并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14天內 。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14天內 。
15.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 一年 。
15.3 質量保證金
關于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采用以下第 (2)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無 。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無 。
關于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滿后14天內,將保修金(不計利息)余額退回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為: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15.4.3 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 / 。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 / 。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 / 。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 / 。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 / 。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違約責任: / 。
(7)其他: / 。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 /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2.2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于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承包人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視情況扣除其履約保證金:(1)個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單位及外單位人員承包,發包人不承認其個人擁有任何資質等級及營業許可資格;(2)幾個人聯合承包工程,就地組織暗分包隊伍,不具備完成本工程的技術、機械能力,被發包人判定為沒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轉包全部的工程,以謀取高額轉讓費、管理費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現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屬單位的,憑口頭協議參與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個體戶),一經發現核實,發包人將采取驅逐該暗分包人措施,并對承包人處予違約處罰金,違約處罰金金額為履約保證金金額的5%~20%(視情節嚴重而定)。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的費用承擔方式: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恐怖主義、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災,以及:1、當地氣象部門規定的情形;2、當地地震部門規定的情形;3、當地衛生部門規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對不可抗力的證明材料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后 14 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18. 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關于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承包人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
18.3 其他保險
關于其他保險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是否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8.7 通知義務
關于變更保險合同時的通知義務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20. 爭議解決
20.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不同意 。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 。
選定爭議評審員的期限: / 。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報酬承擔方式: / 。
其他事項的約定: / 。
20.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關于本項的約定: / 。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向 桂林市象山區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桂林市象山區 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業主
承包人(全稱):桂林市北桂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為保證工程名稱(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通過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供熱及供冷系統為 2 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含電氣(器)、通風、照明、消防、防雷等設備]為 2 年;
裝修工程為 2 年;
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
在沒有明文規定下,參照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雙方協商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保修;
綠化工程為1個養護期;
市政工程為1年;
配電工程為1年;
水利水電工程為1年;
危巖治理工程為1年。
三、質量保修保質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修金內扣除。
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在保修期內,如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負責實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驗收。
四、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結算價的 3%。
質量保修金不計利息。
五、質量保修金的返還
發包人在應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12個月)滿后14天內,將保修金(不計利息)余額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按保修內容進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發包人保修通知書在二天內未派人進行修理的,發包人則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由承包人負責或由發包人從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工程定點施工單位采購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1.乙方在入園施工前,必須到安全部門填寫《外來施工申請表》,進園施工人員需持有"三證",并將身份證復印件及人員名單交到安全秩序部。需用明火時,申領使用明火許可證。甲方負責對現場安全檢查,核發動火證。
2.乙方施工人員在辦理入園施工申請時,必須持有效證件原本,并交兩張一寸免冠近期照片。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有經國家專業單位頒發的操作證書方可入園施工。
3.乙方要在施工現場設安全管理人員,并接受甲方工程部門及專職消防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立即解決。施工人員應遵守甲方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施工。
4.乙方施工人員在入店期間必須佩戴安全秩序部頒發的施工人員出入證,嚴格按照指定的路線進入施工現場,不得在小區內閑逛、喧嘩。
5.乙方在施工期間如出現打架、斗毆及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產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不良影響由乙方作出解釋并予以消除。
6.乙方施工過程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由乙方自負。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照價賠償。
以上條款應嚴格遵守,如有違反,甲方有權停止其施工,并做相應處理。
本協議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工程定點施工單位采購合同 篇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保證雙方安全生產,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現就安全生產施工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基本情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概況:詳見工程合同《 》。
第二條:乙方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
乙方的資質:
乙方的安全生產條件:
說明:乙方應將資質、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資料原件送給甲方審核并對資料真實性負責,資料復印件報甲方工程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條:乙方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乙方現場負責人:_____;安全生產管理人員:______;
第四條: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1、甲方應向乙方公布本單位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2、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乙方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違規、違章行為有權制止,限期整改,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
3、甲方對乙方所制定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審批和檢查落實,對無方案、無措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有權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
4、甲方對乙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進行驗證,禁止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5、因乙方不遵守本協議條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承包資格,并終止合同。
第五條: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1、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及甲方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自覺遵守本協議。
2、乙方負責人是承包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責。
3、乙方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切實采取有效地安全防護措施,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的監控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人身及財產安全。
4、乙方必須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安全工作與生產“五同時”(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
5、乙方應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安全組織機構,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相應的安全獎懲辦法。
6、乙方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持相關安全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上崗,并將復印件交甲方備案。
7、乙方投入施工現場的全部機械設備及各類工具,必須經檢驗合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遵守相關操作規程。
8、乙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并將保單復印件交給甲方備案。
9、乙方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批分項的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10、乙方做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保證進場施工人員經安全教育,未經安全教育者不得進場施工。
11、乙方應購置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其使用要求符合國家標準或建設規程,對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要求整改,并進行相關處罰。
1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進行控制。嚴格按照文明施工要求進行施工,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存在。
13、乙方應做好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工作,培訓記錄和安全考試卷必須保存完整、齊全。
14、乙方要定期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對甲方檢查后下達的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應無條件整改。
15、乙方有責任向甲方提出安全合理化建議,有義務完成甲方安排的有利于安全工作的其他要求。
16、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家相關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上報甲方,不得發生遲報、瞞報、謊報現象。
17、乙方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同時,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必須明確事故的責任主體為乙方,不得將經濟損失和矛盾轉移到甲方。
18、乙方在施工中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發生,乙方將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名譽及經濟損失。
19、對于礦山工程的建設,乙方必須具備三級以上的礦山施工資質、施工安全資格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
20、乙方在安全管理中必須執行礦山安全管理規程、規定及冶金行業相關的安全規定。
21、乙方施工現場民爆物品的使用、運輸、存放,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按要求打眼、裝藥、連線、起爆,做好爆破警戒和炮后檢查及啞炮、盲炮的處理工作,確保無爆破安全事故發生。同時,提供所轄工作場所危險物品的保管、存放、使用的定值圖及安全防范措施。
22、乙方應單列安全措施費用,專款專用。施工安全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回收應滿足安全規范的要求。
23、乙方應如實的向施工人員告知作業現場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
24、乙方施工電源的架設和水源的使用,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不得私自接用。
25、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工作,落實崗位消防制度,防止火災的發生。消防設施的設置要求滿足消防規程的要求,嚴禁使用不合格或過期消防設備。
26、乙方必須做好施工現場各類車輛的交通安全工作,杜絕超速、超載、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的發生。
27、乙方必須在施工現場重點危險部位設置醒目的警示牌、路標,并不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證警示標志的整潔、完好。
28、乙方應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并保持施工現場良好的秩序。
29、乙方做好本單位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防止盜竊、酗酒、打架等社會治安事件的發生。
30、乙方必須與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管理協議書。
31、乙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始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安全與生產、效益”發生沖突時,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32、安全保證金作為合同履約保證金的一部分,在投標前繳納,繳費額為承包合同總金額的 %,工程安全竣工后返還乙方。
33、乙方安全監督不力,安全管理混亂,在施工中連續發生重大機械設備、火災、交通運輸、人身重傷及死亡事故,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施工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處理處罰
1、甲方可依據本協議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對乙方實施處罰。
2、因安全管理不力而發生的人生傷害、重大機械設備、火災、廠區交通等安全事故,乙方全部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并予以輕傷每人次至少 元、重傷每人次至少 元、死亡每人次至少 元的處罰。
3、違反一般管理規定的,考核 元/人·次。
4、違章行為,考核 元/人·次。
第七條:其它要求
1、本協議簽訂后,未經雙方共同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動或終止。
2、本協議與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與工程合同一致,如果工程合同工期有變動,本協議期限也隨之變動,工程施工結束以后,本協議也一同解除。
3、協議履行過程中未盡事宜,按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4、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