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落戶申請書(精選3篇)
超生落戶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今年6周歲零10個多月。20xx年1月10日出生于廣東省,興寧市保健院。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法律和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向興寧市城區,興田派出所申報入戶申請。
申請人是超生兒,20xx年1月10日出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法》于20xx年9月1實施,申請人早于《計劃生育法》實施之前八多月出生,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計劃生育法》不適用于申請人。《計劃生育法》對本法實施前發生的事件,行為,關系沒有溯及力,所以《計劃生育法》對申請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計劃生育法》只對本法在實施之后發生的事件,行為,關系具有法律效力。雖然由此,但是申請人的父母還是遵照興寧市計生委主管部門對申請人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于20xx年10月11日按照興寧市計生委主管部門指定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單位,交了社會撫養費(收據)
申請人當時還小,還未到上學年齡,申請人父母考慮到上學時再申報入戶,因而沒有及時申報戶口登記,履行入戶手續,一晃就是六個年頭。如今申請人已到了法定上學年齡,必須依法上學,但是學校規定入學必須持有本人戶口薄才可報名入學,因此,為了解決申請人依法上學問題,特此向興田派出所申報入戶申請,履行戶口登記手續。申請人申報入戶,辦理入戶手續不單符合上述法律有關規定,而且符合如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完全符合申報入戶,履行戶口登記的有關規定。而且申請已經交了社會撫養費。現在,為了解決申請人依法上學問題,特此向興寧市城區,興田派出所申報入戶登記,辦理入戶手續。根據“職權法定”的原則,請求興田派出所依法辦事,履行戶口登記工作,按照《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辦理入戶手續。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10月24日
超生落戶申請書 篇2
烏審旗計生局:
我叫趙祿信, 43歲,妻子王萍41歲,現居住在烏審旗烏蘭陶勒蓋鎮黃陶勒蓋東風村一社,均無正式工作。全家現有6口人,僅靠4畝薄田和我四處打零工維持生活。由于生活貧困,我于20xx年,才結婚。我媳婦王萍,與我結婚時帶來一個兒子叫蘇文,今年15歲,在烏審旗第一中學讀初二。20xx年,我與王萍生下一個兒子,由于是高齡產婦,孩子沒有奶水,只能靠吃奶粉,每月開支都在五、六百元。20xx年,王萍意外懷孕。我倆本打算處理掉這個孩子,但經醫生檢查后,認為王萍年齡大,做人流會有危險。我媳婦本來就患有風濕性關節炎、皮膚病、腰椎間盤突出、頸椎病和胃病等多種疾病,如果由于做人工流產再帶下更多的疾病,將會給我的家帶來災難性的后果。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們只好生下這個女兒。孩子的出生給這個貧困的家庭加重了負擔。兩個孩子的奶粉錢每個月就得1000多元,加上大兒子蘇文每月近1000元的生活費,而且王萍還常年服藥,讓這個家
庭的經濟入不敷出,生活極其困難。
鑒于以上特殊情況,我懇請減免這一意外出生的苦命孩子的上戶罰款。
此致
敬禮
申請人:趙祿信
年11月10日
超生落戶申請書 篇3
x公司:
本人(姓名),現為x公司員工,身份證號碼,因不具備落戶條件,現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貴司集體戶內,并同意以下條款:
1、本人承諾遵守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和規定,保證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否則本人將承擔一切后果并主動將戶口遷出中智集體戶,確認中智不再辦理與本人集體戶相關的一切事宜。
2、在戶口遷入貴司集體戶期間,接受并遵守貴司有關集體戶口的管理規定,積極協助和配合貴司做好相關工作。
3、本人承諾,具備落戶條件后,會及時將戶口遷出貴司集體戶。
4、離職后,戶口遷出時,若本人所在公司存在異議,本人負責與所在公司進行溝通協商。同時,本人同意在未妥善處理好上述事宜前,本人戶口將繼續接受貴司的管理,暫緩遷出,并按每月50元的標準交納戶口管理費。
5、若本人所在公司未履行與貴司簽訂的人事代理合同(或協議),如在此期間拖欠貴司戶口管理費的,本人需使用戶口卡,本人將要求所在公司補交或自行補交所拖欠的管理費。否則,貴司有權拒絕提供戶口卡及相關服務。
6、本人與貴司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與貴司人事代理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中)止后,本人承諾在解除或終(中)止當月及時將戶口從貴司集體戶遷出。未能遷出時,視為自動接受并遵守貴司有關戶口管理的規定,自解除或終(中)止的次月起,本人應向貴司按月繳納戶口管理服務費人民幣50元/月,直至戶口遷出為止。
7、本人與貴司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與貴司聘用人事代理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中)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務費,貴司有權不予辦理與本人戶口有關的事項,本人無條件的在補交管理費后的當月將本人戶口遷出。
8、本人聯系方式變更,將及時通知中智。因未及時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負責。
聯系電話:
email:
申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