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系仲裁申請書(精選3篇)
確認勞動關系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劉某,男,19xx年*月*日出生,無業,漢族,住。現暫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某勘察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唐*,該院院長。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某勘察院是時代陽光工程的承包人,在其承包該工程后,又將該工程的部分項目轉包給了無相應施工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的“包工頭”李某。20xx年6月,為了加快工程進度,而工地又缺少人手,于是“包工頭”李某在承包工程項目后,招聘了包括申請人劉某在內的多位民工進行施工。進入工地后,申請人劉某被安排從事鉆機小工工作,雙方約定工資按100元/天計算。
20xx年6月9日15時左右,申請人劉某和幾個工友負責鉆機打孔,申請人劉某當時抓住鉆機皮管。由于鉆機出現故障,申請人劉某右手和皮管一起被轉入鉆機立軸上,導致右手多處骨折和損傷,隨后被送往198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5天后出院,至今花費醫藥費2萬多元。由于被申請人湖南省地址工程勘察院和“包工頭”李某均不愿支付任何費用,而申請人又劉某來自農村,為了前期的住院治療申請人已經負債累累,面對巨額的后續治療費用,申請人劉某已無力承擔。無奈之下,申請人劉某只好被迫出院,然而,醫院出院醫囑:繼續住院治療。為了繼續治療,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包工頭催討,然而,二人均分文未付。
綜上,申請人某勘察院是涉案陽光時代工程的承包人,申請人劉某在其工地工作受傷,而申請人對其承包的工程應當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據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
此致
郴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8月10日
確認勞動關系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鄧某,男,1967年9月生,籍貫:湖南,住址:。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X公司
地址:,電話: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一、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自年1月29日依法解除,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480元(1740元2月)。
二、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工傷7級而產生的工傷待遇170112元。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其中工傷醫療補助金39886(14月2849元)。
(二)傷殘就業補助金38976(80元21.75天0.732月)。
(三)傷殘補助金22620元(80元21.75天13月)。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20880元(12月1740元)。
(五)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期間的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5750元。其中護理費80元50=4000元,伙食補助50元0.750天=1750元、
(六)交通費用20xx元。
(七)康復費用40000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10日開始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勞動崗位為新辦公樓零雜工,用工時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按每天80元計,發放工資時間為每月月底,被申請人以現金給申請人發放工資。
發生爭議的事實:
20xx年11月4日15:00左右,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工作安排與同事共同操作一臺機器,整理新辦公樓地面殘渣,由于地面障礙物導致機器失控,將申請人右腳吸到機
器內致殘,被申請人事后給予了申請人相應的醫療,但否認申請人的受傷事故為工傷并拒絕相關賠償。
申請人無奈之下根據相關法律,向省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省勞動仲裁委仲裁確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后又經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為勞動關系,目前判決已生效。
申請人依據判決向省社保局提出工傷申請,經審核,確認申請人20xx年11月4日發生的受傷系工傷事故,并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7級傷殘。由于被申請人未給申請購買社會保險,并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現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五)項提出仲裁申請。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于年1月29日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為20xx年2月10日至年1月29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3480元。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三)、(七)項和X省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等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待遇170112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給予支持。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確認勞動關系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單位:市清濱企業公司直屬建筑工程施工隊。法定代表人:姜廠長地址及電話:區 電話:63543號被申請單位:黑龍江省某廠 法定代表人楊廠長地 址:區 電話:33406號
一、請求事項:
履行合同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5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一份基本建設承包合同。主要內容:
1.接樓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價每平方米為人民幣210元,(包干)總計
是111316.80元;
2.原三樓的電器維修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維修為18800.18元;
4.新建四樓增墻工程為3275.77元;這一項目是市一商局設計室1985年11月15日“技術變更通知單”增加決定的。
5.木屋面改變為平屋頂水泥面,造價差為人民幣22608.83元。此項改變工程是依據省建委標準化設計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決定的。
以上各項工程造價合計人民幣160995.70元。
證明文件:(1)建設承發包合同復制件一份。(2)市一商局設計室技術通知單復制件一份,(3)省建委對某工廠接樓技術鑒定復制件一份。
上記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價,都是按實際工、料計算出來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聯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號關于貫徹執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經(1986)第18號文件的補充規定中:
一、關于建筑材料預算價格的調整——(二)調整辦法中“6”之規定執行。“差”為材料調差金額18234.83元;人工費調差為2750.94元;管理費增調為2226.95元;增加現金5600.09元。
以上總記:189808.49元。申請方除收到人民幣壹拾貳萬肆仟元外,被申請方尚欠陸萬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償。
對此,我方認為:在建設承包合同中凡屬國家頒布的法令和有關機關下達的規定,一切被法律承認的經濟權利主體都有無條件遵照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本案申請方的請求,均有文件規定,因此被申請方的拒付款額是無理的。為此,提起仲裁申請,希望給予仲裁解決。
此致
頒布 單 位: 國家工商管理局
頒布 日 期: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