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減稅申請書(通用5篇)
個體戶減稅申請書 篇1
XX縣地方稅務局:
XX縣XX鎮福利印刷廠是開辦多年的印刷福利企業,符合國家福利企業標準,20xx年12月換發了新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之規定。據此現就減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申請報告如下:
一、 企業基本情況 :
本廠屬集體企業,位于縣城路66號,注冊資金61.4萬元,法人代表李朝林,現有職工16人,其中管理人員2人,生產人員14人,安置“四殘”人員10人,占職工總數的62.5%.本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帳簿設置齊全,能準確計算收入和核算稅收并能及時報送各項報表。
本廠主要產品商標印刷及其它印刷 ,很適合“四殘”人員工作。
二、 減免稅的原因:
我廠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為殘疾人員建有“四表一冊”和個人擋案,安置“四殘”人員10人,占職工總數的62.5%,同時給每位殘疾職工辦理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通過銀行向每位殘疾職工支付了不低于省政府批準的600元最底工資標準:本廠所從事的印刷業適宜“四殘“人員工作,都有適當的工種和崗位,及適應殘疾人自身特點的安全生產保護措施。
鑒于上述理由,根據財稅(20xx)70號文件的規定,呈請XX縣地方稅務局減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20xx3.80.
三、經營情況及申請減免數額:
20xx年度實現收入1612322.67元,銷售成本 1493018.58元,銷售稅金及附加10993.40元,管理費用27855.51元,銷售利潤80455.18元,全年實際支付殘疾職工工資總額81716.00元,依據財稅(20xx)70號文件100%加計扣除法納稅調整減少額81716.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1260.82元,申請減免20xx年度企業納稅所得80455.18元, 企業所得稅20xx3.80元。
四、減免稅的用途:
享受優惠政策取得的款項,用于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殘疾人事業,提高經濟效益。
五、聲明:
以上各項申報資料真實準確,如有虛假內容愿承擔法律責任。
XX縣XX鎮福利印刷廠
201X年4月27日
個體戶減稅申請書 篇2
國稅局:
我店以經銷電動車為主,20xx年8月份正式營業,并于20xx年9月份辦理了稅務登記證。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法人代表,共有員工1人。地址:
我是一名90后創業者,因自己社會經驗的缺乏及對市場的錯誤判斷導致自經營之日至今為虧損狀態,20xx年12月份貴局將我店設為定額納稅600元每月,目前之境況無疑于雪上加霜。以下我會提供20xx年12月份的銷售數據證明其入不敷出。根據《予財稅政20xx,81號文件》達不到月銷售額兩萬元的個體戶免征國稅的條款。特申請定額減免。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個體戶減稅申請書 篇3
地(國)稅局:
我單位(或我廠)于什么時候成立的,是什么性質的單位,座落在什么地方,主要經營什么產品,有職工多少人。
自成立以來,經營成果一直不好,某年虧損了多少,近年來由于什么原因,使我單位的產品嚴重滯銷,截止到什么時候產品的銷量只有去年同期的多少,職工己經多長時間沒有開過工資,經營十分困難,為使我單位早日度過難關,恢復生產,特向貴局提出申請,免除某年某月的什么稅金。
申請單位:
年 月 日
個體戶減稅申請書 篇4
和平縣國家稅務局:
我店店名和平縣彭寨鎮昌盛經銷部,位于和平縣彭寨鎮南堤路43號,納稅人代碼(442523297),法人代表曾麗娟,無其他聘用職工。本店經營食品批發及零售,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每月營業額遠低于個體戶稅收起征點,因此現向貴局申請免稅,望給予辦理為盼!
和平縣彭寨鎮昌盛經銷部
法人代表:
20xx年4月23日
個體戶減稅申請書 篇5
各科、室、所、稽查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
現將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京財稅[20xx]947號《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通知》的執行期限為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
二、《通知》第一條第三款殘疾人員比例含30%;
三、xx年已審批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從事個體工商戶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因減征條件發生變化,各征稅所應及時告知納稅人新政策及執行日期并要求納稅人重新報送減稅申請;自《通知》執行之日起,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并經稅務機關正式批準減稅后,其減稅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的征收批準減稅跨年度長期有效;
四、《通知》下發前已審批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稅政一科將重新制作減免稅批復,由主管稅務所送達納稅人并將原減免稅批復收回;
五、《通知》下發后新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審批事項一律按朝地稅轉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減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的審批程序及使用文書執行。
二○xx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