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再審申請書(精選5篇)
正式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__省__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__市__區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趙__ 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__ __律師事
務所律師
申請人__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__市__區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1999)×民和第__號判決和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1999)中民終第__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__市__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第__號判決和__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第__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__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__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__
__年__月__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余__書面證言一份。
正式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七里河村7組98號。
申請事項:
__x訴__x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____訴__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10日作出(20__)豫法民一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申請人__x不服,認為該判決對“資地互償合作建房協議”是否有效,認定事實不清,于20__年1月7日向貴院申請再審。貴院立案二庭于20__年2月21日作出(20__)民申字第214號受理申請再審案件通知書,通知立案審查。
現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審申請。望準。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請人:__x
河南大進律師:田德剛
正式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__,(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縣城小區1。原系ew縣城市管理監察大隊隊長。申請人__年12月26日被逮捕,__年12月13日,ew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故意傷害罪被ew縣人民法院判處申請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__年3月1日刑滿釋放。
申訴請求:
撤銷ew縣人民法院(__)西少刑初字第22號對申請人貪污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故意傷害罪中,楊 兵等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應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一 關于貪污罪
判決申請人貪污罪的基本情況是,__年2月26日,申請人以單位欠發職工工資的名義,領取單位職工共22人的7個月工資97496元,后申請人用該款加上其他款項約13萬余元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車輛登記在申請人個人名下。__年4月該車以68000元的價格轉賣給張繼峰。后來,申請人又用該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錢購買桑塔納3000轎車一輛,桑塔納3000轎車登記在申請人的女婿王慶豐名下。扣除申請人購桑塔納轎車時個人墊資28211元,認定申請人貪污39789元。申請人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客觀、不全面,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而實際上,轉賣桑塔納轎車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償還購買該車輛時的墊資,另一部分用已經辦好所有購置手續的,價值約38000多元半截頭車一輛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隊方強中隊,繼續用于城管執法。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供的調查材料足以證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隊方強中隊占有使用的事實,辯護人出具了豫p93851購車時的發票等證明,足以認定申請人個人沒有將賣車的款項39789元占為己有。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故意,客觀上沒有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貪污。
二 關于申請人故意傷害罪
申請人所謂的故意傷害罪發生于__年12月27日。申請人認為,楊 兵等人__年10月突然改變十年前的證言,指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與楊兵等故意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這些證言不應采信,申請人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國家喪失追訴權。
1 __年底__年初,公安機關在對楊 兵等人的犯罪偵查中,楊 兵弟兄六人眾口一詞,多次調查均稱申請人沒有參與、幕后指使其毆打高海。事情過去十年之后,__年10月,楊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稱__年12月發生的其兄弟六人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是申請人幕后指使。更令人蹊蹺的是,轉往ew縣公安局要求查處申請人,舉報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視組的0908號材料是楊兵兄弟六人與高海聯名舉報,原來互為仇敵的兩方,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成了指控申請人參與犯罪的密友!
申請人沒有指使楊兵兄弟六人毆打高海。對楊 兵兄弟預謀毆打高海的情況,申請人事前確實知道。申請人不但沒有幕后指使,而且極力勸阻,在勸告無效,制止不了的情況下,申請人在事發前就向派出所報案。城關派出所所長宋忠良、民警張登峰對此事能夠證明,事發前申請人報案的事實。
2退一萬步講,即使是假如申請人__年確實參與指使他人毆打高海(這個真沒有!!),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理由是:(1)刑法規定致人輕傷的犯罪追訴時效是五年,本案發生于__年12月27日,距本次__年10月公安機關針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已近十年。(2)本案不適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案件發生后,被害人高海于事發當日即__年12月27日即向公安機關“控告”申請人幕后指使。公安機關雖然在__年12月僅對被告人之一楊兵進行立案偵查,但由于該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機關立案之初囿于證據收集上的原因僅對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應當視為對全案的立案偵查,至于__年10月對被告人申請人的偵查,應當屬于對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查證屬實以后的補充性追訴活動,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原創性”立案偵查。被害人高海在五年的追訴期限內提出了控告,公安機關也進行了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由于本案已在__年立案偵查,所以對被告人申請人不能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第二種情形。對申請人的追訴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
3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說“__年對高海輕傷害一案進行了立案,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種說法有違刑訴法的明確規定,不應采信。《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之第一章關于《立 案》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與檢察院的管轄范圍的分工是依據案件性質進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個人的不同分工,可見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對某一犯罪案件進行立案,不存在對個人是否立案問題。只要對某一案件立案,偵查機關就要對全案進行調查取證,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對其中一人立案,就應當視為公安機關對全案已經立案,所以派出所說是對高海受害一案進行的立案,沒有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句話前半句對,后半句錯誤,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從高海被傷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機關已經針對申請人涉嫌幕后指使犯罪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偵查。高海被傷害一案偵查中,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試問?如果沒有針對申請人立案,公安機關調查這些材料干什么?
5 __年高海被傷害一案,之所以未對申請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未對申請人立案,而是證據不足。因為盡管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但是,真正直接動手毆打高海的楊兵六兄弟,眾口一詞,堅決否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與犯罪,在此情況下,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針對申請人的刑事追究無法繼續。假如當時即使是只有楊兵一人供述、指認高海幕后指使,楊兵的供述就可以與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活動,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對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所以,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說__年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于事實嚴重不符,明顯是為達到在十年后繼續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違法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機關的這個“情況說明”絕不應采信!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申請人涉嫌的故意傷害罪中,楊兵等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不應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判決予以審查,撤銷原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此 致
__x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正式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工業園。聯系電話:__-___x。郵寄地址:_省_x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龔_,董事長。
再審被申請人:_市_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鎮_大道。聯系電話:__-___x。郵寄地址:_省_縣三里畈鎮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_,董事長。
再審申請事由:再審申請人_市__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_市_藥業有限公司因產品質量糾紛一案,不服_省_縣人民法院于_x年6月2日作出的(_x)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不服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x年12月22日作出的(_x)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不服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x年8月30日作出的(_x)鄂_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2項“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6項“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之規定,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撤銷_省_縣人民法院(_x)羅民二初字第009號民事判決書、_市中級人民法院(_x)黃民二終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_市中級人民法院(_x)鄂_中監一民再終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
2、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3、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等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及再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二審及再審判決依據被申請人_x年1月5日委托鑒定結論作為認定訴爭電解銀催化劑純度達不到雙方約定標準,明顯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爭議達成協議時間為_x年1月7日,被申請人提交的_x年1月5日的鑒定顯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無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依照協議約定委托檢驗”(再審判決第7頁第6行),明顯認定事實錯誤。
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_市_藥業有限公司委托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對申請人生產的電解銀進行純度鑒定;但是被申請人提供的該證據顯示委托人系上海顯武有色冶金礦產有限公司、空軍武漢設備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請人,亦非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值得商榷,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原一、二審判決對該證據的采信導致了對該案事實認定的錯誤。
2、根據《產品質量法》第19條的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_x】第17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委托的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不具備檢驗資格,其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_x年4月29日委托鑒定的檢驗報告所依據的檢材數量與雙方封樣數量不符(再審判決第6頁第11行),系認定事實錯誤。雙方_x年1月7日達成的協議,并未對封樣數量進行約定,也未對檢驗數量進行約定。申請人提供的檢驗報告系雙方封樣催化劑,足以證明爭議催化劑達到雙方約定標準。
二、原審及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原審及再審法院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規定。
2、再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在二審申請重新鑒定并未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無法提供與該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該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上述法律并未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原一、二審法院也未要求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申請,未通知申請人交納鑒定費,亦未通知申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聯性的電解銀材質。申請人一直保存著封樣的爭議電解銀,不存在無法提供的情況。
3、再審判決認為申請人提交三組證據,未在一審舉證期間屆滿前提供,不屬于新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
申請人提供的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滬質技監(公開)【_x】第17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出具時間為_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范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影響案件能否公正判決,應當認定為新證據。
4、原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的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錯誤的。
本案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不合格產品的具體情況,亦無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電解銀催化劑未達到雙方約定標準,更無證據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且被申請人提供的__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鑒證報告,系單方委托單方提供數據材料形成。鑒證報告第四項中明確說明:“本次審核驗證所依據的資料的真實性由貴公司提供,因資料不實引起的一切責任由貴公司負責。”以上說明鑒證報告所依據的材料是由被申請人單獨提供,其真實性也由被申請人單獨保證,嚴重缺乏其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原審法院所謂“_興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系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辦理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鑒定、出具司法會計和司法評估鑒定報告的資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鑒定就是真實的、客觀的、合法的,顯然不符合邏輯。原審法院僅憑此證據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財產損失104萬元是嚴重不客觀、不公正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的催化劑符合與被申請人約定的純度為99。994%,不存在質量問題。
申請人依據與被申請人于_x年1月7日簽訂的協議書,將封樣的催化劑委托化學工業催化劑和硫酸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該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純度達到99。9998%。
申請人提交的在山東省臨沂市備案的“行業標準”,充分證明了申請人生產的催化劑質量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已經制定了行業標準,并經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及再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實,撤銷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省_市__有限公司
20_年X月_日
正式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__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X聯系電話:____X
被申請人:____X股份有限公司__市__支公司
住所地:____X
法定代表人:____聯系電話:____X
申請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_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__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這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為對保險價值已經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為定值保險合同。
對于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__年12月9日向社會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于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并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于“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為,采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__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于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據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__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為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著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并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那么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為應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上述兩種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采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__省分公司及__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__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內部文件,要求轄區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于固定資產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為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__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相違背。
但是,由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于內部文件,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文件的書面文檔。
5、鑒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證據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對于“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為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于上述理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__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娛樂有限公司
20__年4月8日
附:
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復印件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