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通用5篇)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浙江省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地址,仙居縣城區原穿城北路大泉頭。
法定代表人:張月珍,女,20xx年12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仙居縣城區機建路1一8號,系廠長。身份證號:332624531208002電話:
申請人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以下簡稱申請人﹚,對仙居縣城區建設整合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20xx年2月9日作出“關于穿城北路為民醬菜廠拆遷事項要求補償的回復”和20xx年4月6日仙居縣城區建設整合指揮部“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的認定和補償標準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申請人被拆遷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是申請人通過合法手續轉讓來的。指揮部認為是征用的劃撥土地,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二、申請人被拆遷的286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應按集體性質轉讓的土地標準補償。指揮部認為按征用的劃撥土地標準補償,于法無據,應予糾正。
申請復查事實和理由:
20xx年,申請人自籌資金籌建醬菜廠項目,向仙居縣計劃經濟委員會申報,該委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仙計經固(20xx)53號文件同意批復。20xx年4月4日,仙居縣計劃經濟委員會同意申請人的項目結轉至20xx年度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明”的規定,20xx年10月7日,申請人在征得仙居縣原城關鎮市橋村十隊全體社員同意,支付了座落在仙居縣城北大泉頭地方1.15畝土地補償費10000元、安置補償費13000元和青苗補償費500元,合計人民幣23500元,取得該處土地使用權后,向市橋村、城關鎮、仙居縣土地管理局遞交建設用地呈報表。10月7日由市橋村、10月8日由原城關鎮、10月15日由縣土管局分別批準同意使用。
20xx年10月15日,浙土仙證字﹙20xx﹚第45號浙江省建設用地許可證,準予城關為民醬菜廠在城關穿城北路大泉頭,土地性質集體,用地面積為壹畝壹分伍厘的耕地上建設廠房。
20xx年10月9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2﹚浙規征,編號1141020準予在穿城北路(北段)西建設廠房。
20xx年11月21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2﹚浙規證,編號1141020準予建設。
醬菜廠建成后,投入了生產。20xx年,因仙居縣城區穿城北路建設需要,拆除了申請人286平方米廠房,至今未給予土地補償和安置,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
20xx年8月23日,申請人向指揮部遞交“房屋拆遷安置申請書”一份。經過165天等待和電話、走訪18次艱難請求后,該部于20xx年2月9日作出“穿城北路內的286平方米土地由于是為民醬菜廠征用的劃撥土地,根據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收回時征用非耕地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按縣政府征地區片綜合價給予補償”的回復。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劃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指揮部至今沒有向申請人支付過征用土地補償費,也沒有向申請人核發過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指揮部認為申請人的286平方米土地是“征用的劃撥土地”無事實依據,與《行政復議法》“土地劃撥,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將土地交給某個單位無償無期限使用的行為”釋義不符。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根據《憲法》第十條第四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申請人2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是依法取得,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的規定,指揮部對申請人的土地使用權至今沒有給予補償,就認為申請人286平方米土地是征用的劃撥土地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按征用劃撥土地的標準補償,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信訪人不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規定,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復查,撤銷指揮部“穿城北路內的286平方米土地由于是為民醬菜廠征用的劃撥土地”的錯誤認定,要求按照20xx年11月31日仙居縣人民政府福應街道辦事處,福街辦發﹙20xx﹚64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每平方米600元標準”規定予以作價補償,呈請支持。
此致
仙居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仙居縣城關為民醬菜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姓名:
申請日期:20xx-03-09
聯系地址郵政編碼上海市松江區20xx00
工作單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身份證號加拿大BC09++++聯系電話021-6422++++
辦理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
行政復查請求:
1、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事實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請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實名舉報信》(證據編號1),要求依法查處被舉報人違法騙取物業資質行為。
被申請人20xx年02月22日給申請人的回復(證據編號2),認定事實不清,與青浦區局先前的答復不符,有違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亂作為,為企業違法行為謀利益。
一、被申請人回復事實不清
被申請人回復稱:“20xx年12月8日賓泉物業公司因其持有的資質證書已過期,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并提供了相應的文件材料”,與青浦區局的答復不符。
上海市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
被舉報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
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該企業得知換證消息后,于20xx年2月到青浦區房地局辦理物業資質換證手續。由于申報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過信息預審,取得了申辦預約號20xx001815號”。
二、被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1)
被申請人回復稱:“按照新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向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法定職權,是行政亂作為。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7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賓泉物業注冊于青浦,并于20xx年9月12日在青浦房地局申請并獲得《上海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4條,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辦理注銷手續。
被舉報人不是“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被告是因為:“1、資質過期,2、接管物業產生糾紛”被“延期一年”而停牌。
三、被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2)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上海市關于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強調,“申報材料要求真實可信,完整齊全”。
被舉報人在20xx年12月12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如有提交,一定是已在20xx年7月5日被撤銷(證據編號5)的《上海金蘭花苑物業管理委托協議書》(證據編號6)。
四、被申請人濫用職權,幫助被舉報人獲得非法利益
(1)被申請人回復稱:“我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意見: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賓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核發資質證書的行為符合相關規定。”這是被申請人在掩蓋自己濫用職權的行政亂作為,有違政府公信力。
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給申請人的函(證據編號4)證明:“我局接到市房地局來電通知,要求青浦區房地局暫緩對賓泉物業公司的物業資質申報受理……20xx年12月5日,市局告知已作出了信訪答復并簡要告之事情經過:賓泉物業在青浦申報物業資質證書期間,徐匯金蘭花苑業主大會通過投票表決同意由賓泉物業接管金蘭花苑的物業管理,并于20xx年6月21日在小區內公告,并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1條指出: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公開信息證明:被舉報人接管物業產生糾紛。處理意見是:“延期一年”(見證據3)。被申請人作為資質審批部門應依法對被舉報人資質申請不予批準。
被申請人混淆時間的先后,20xx年12月5日還以被撤銷的物業管理合同來指導青浦區局。這是被申請人,刻意為企業的違法謀利益的行為。
(2)被申請人回復稱:“關于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開信息《青浦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備案情況》(20xx年)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的問題,我局已要求青浦區局更正”,這是被申請人意在毀滅證據掩蓋自己的錯誤。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開信息“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為什么此前要求被申請人公開被舉報人信息,時,被申請人答復是“請向青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申請”?(見補充證據13)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開信息“中賓泉物業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資質情況與事實不符”,被舉報人早就提出了。為什么涉及到被舉報人名譽和經營的政府公開信息,被舉報人至今認可。
被舉報人“接管物業產生糾紛”不可能是假的。青浦區局處理意見“延期一年”也不可能是假的。是有案卷可查的,被申請人蓄意毀滅證據是錯上加錯。
五、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1)被舉報人20xx年無“物業服務合同”不具備申請資格,無內容填寫《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申報表》中“物業管理項目情況”(見證據8)、不符合申報法定條件。
被申請人對被處罰的被舉報人按新企業對待,沒有法律依據,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18條,撤銷被舉報人三級資質(暫定期一年)。
(2)被舉報人以被撤銷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欺騙手段,隱瞞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間無物業服務資質,非法經營(見證據5),違規收費(見證據7),簽署虛假《承諾書》(見證據9),騙取資質證書。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60條,吊銷被舉報人滬(青浦)0212號《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六、被申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22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1)根據證據5,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人在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間確無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證據4,青浦房地局認為:“市局于20xx年9月4日接到信訪投訴,反映賓泉物業在原資質證書已過期,資質證書申報辦理期間尚未取得新證的情況下,承接了徐匯區金蘭花苑小區的事宜。”
上述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2)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不但“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反而將被停牌的違法企業按新企業對待(行政亂作為),在被舉報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無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幫助被舉報人獲得非法利益。
被舉報人的行為屬:“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
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必定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為樹政府公信力,直接責任人員應該檢討并予行政處分。
被申請人應該依據《上海市關于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并對所有受理、批準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樹政府公信力。
特依據《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暫行辦法》申請復查。
簽名:diyifanwen.com
日期:年 月 日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 篇3
申 請 人:,女,XX歲(身份證號碼),
住X街道XX村組號,電話:
被申請人: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職務:主任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不服,特此申請復查。
申請復查事項:
一、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
四、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五、申請人要求參加聽證會,參加辯論。
事實與請求:
本人信訪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其中第七條為“沒有參加二輪承包結婚后遷入,已經離婚人員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剝奪了申請人與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競置國法不顧,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違反了法律規定。 20xx年7月30日申請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問題時,XX村樓衛明書記明確表示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關于申請人的村民待遇問題召開會議,XX村書記村長也承諾說只要法院判決申請人享有村民資格,就給申請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12月21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臨民初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書》、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浙杭民終字第491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均明確申請人具有X街道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國家法律與政策有權參予本集體經濟收益分配,
二、X人民政府下發臨政發(20xx)253,關于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20xx—20xx年)的通知明確了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于政府各項工作,著重保障民生權益,努力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職能,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越權、濫權和不作為,堅決做到平等保護、權責一致、監督有力,切實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在第四項第20、明確規定保障和規范村民自治。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依法開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組織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探索對村民自治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動的糾錯機制。健全村民權益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XX村20xx年6月25號召開村二委會、組長會議,并形成《村二委會、組長會議記錄》以會議決議形式捍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帶領村民對抗國家法律與政策,可XX街道辦事處還是沒有盡其責任漠視XX村的行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造成XX村違法自治,使村組織上的權力凌駕于國法之上,使XX村變成一個以強欺弱,以勢力欺壓個體,鄰里失和,沒有法律可講,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組織。
三、申請人將情況向被申請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正,對XX村發生的違法村民自治行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與糾,希望村上級部門幫助與指導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個基層組織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但XX街道辦事處卻模棱兩可不重視的態度。
為了合法權益我又于20xx年5月6日向X信訪局反映,市信訪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轉到街道,XX街道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答復是一種極不負責的推脫,說關于村歸民約“備案”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XX街道辦事處屬于X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以對XX村的村規民約沒有備案的職責。以此推卻責任。故要求撤銷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四、申請人在反映問題的一年時間里,奔波之事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一個基層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申請人聽到最多的話語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預,而申請人要說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組織不要黨的領導,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門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評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駕于黨紀國法.XX街道辦事處作為村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完全有義務與責任,用組織的嚴肅性和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合法有效的引導和干預,促使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理直氣壯地伸張正義,制止錯誤,,正確引導村組織依法自治,否則國家的法律條文與政策就會在一個地方成為廢紙。
五、申請人目的也只為國家法律與政策能夠在村組織得到貫徹與落實,從而確保申請人在村組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審查確認XX村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與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會議記錄”第七條。要求被申請人責令XX村向申請人發放已發放的村集體經濟收益款3500元,組里3060元。
據以上事實與理由,本人依信訪條例有關規定請政府對被申請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號第6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進行復查并撤消,必要時請求政府就本人信訪案件進行聽證。
此致
X人民政府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
20xx年6月29日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 篇4
安定區人民政府:
我是內官營鎮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因我對安定區內官營鎮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內政初查字(201_)21號《關于萬崖村村民曹蘭花反映信訪事項的答復意見》不服,現向安定區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情況如下:
1999年農歷8月1_日夜間8點多,被小兒子程顯明將與共同生活的父母趕出家門,兩位老人后經商量后其到二兒子程顯林家生活,兩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經營地(朱家地2.3畝,河灣地1.6畝)由程顯林承包經營,及其劃分承包地當時由老人程顯明、程顯材、王建基劃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現場。現如今程顯明由我經營15年的地說是給他們少分了,望上級領導重新丈量,河灣地1.6畝和朱家地2.3畝是否少分少劃。現如今河灣地1.6畝程顯明占路挖路,無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2.3畝和自己的0.6畝總3畝一無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農歷20__年5月17日由程顯明夫妻和兒子程志軍將我丈夫程顯林毆打致傷,因是親兄弟再沒有上訴,也沒有追究其責任。
201_年5月3日,程顯明駕駛微耕機要強行通過我的菜地,我說地已經平整過了準備種菜,在我攔擋時,程顯明就出手毆
打于我。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從5月3日到現如今半年已過,派出所的處理結果根本與事實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種菜。
201_年農歷7月4日,程顯明以該土地寫在老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為由,將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鏟除,并將菜苗全部損壞。當時報案后,民警到現場后不但沒有阻止程顯明的破壞行為,反而告訴我說不要在此塊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詢,派出所沒有權利來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種,望上級領導復查。
申請人:曹蘭花
電話:130793_____
信訪事項復查申請書 篇5
申請人:陳志忠,男,漢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李美英,女,漢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華僑農場一分場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人:陳衛東,男,漢族,20xx年7月10日生,個體戶,住芒市勐煥街道辦事處城西社區居委會第二組。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20xx年初,芒市華僑農場進行職工住房危房改造,農場退休職工陳志忠、李美英及其兒子陳衛東共同劃得宅基地一宗,該地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陳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對危房改造相關政策不了解,兒子陳衛東又遠在廣東佛山工作,有關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續都由女兒陳衛軍出面幫助辦理。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其父母家陳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去辦理公證。”陳衛軍隨即用車子將兩位老人陳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其內容是陳志忠、李美英將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所有,公證書字號為(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該《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公證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第一、陳志忠、李美英無權贈與,贈與合同無效,公證違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書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書中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財產。(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的贈與合同的標的物是贈與人依《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取得的位于芒市華僑農場城西二隊面積為158.2㎡的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必須登記才有法律效力。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尚未進行登記,還沒有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無權對該土地的使用權進行處分。該土地使用權贈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該條第2款第(4)項規定:“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證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權證》。而(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當事人沒有向公證機構提交該土地使用權證。《公證程序規則》第48條第1款規定:“公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公證:”該條第2款第(6)項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又無法補充,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顯然,作為“贈與人”的陳志忠、李美英沒有提交、也無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證。州公證處依法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事實上辦理了,當然也違反法律的規定。
第二、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和公證是陳衛軍采用欺騙手段騙取陳志忠、李美英和公證處辦理的,并非贈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陳衛軍得知農場職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農墾路東段改擴建相關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之機,即召開家庭會,議題主要是:陳志忠、李美英將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宅基地、農墾路延長線120㎡老宅基地政府拆遷補償安排的新宅基地、搬遷補償費都歸給陳衛軍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陳志忠、李美英和陳衛軍共買,房子由雙方共同建蓋。土地和房子產權都歸陳衛軍所有,陳衛軍負責陳志忠、李美英的養老等。因父母、女兒和兒子三方對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蓋、產權歸屬、老人贍養等問題意見分歧很大,未達成協議。之后陳衛東即回廣東佛山,陳衛軍就將家庭會所談的事項寫成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拿到陳志忠家里,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上簽字。李美英說:“家庭會沒有開成(功),現在陳衛東又不在家,協議寫的是什么,我沒有文化曉不得,你叫我們簽字我不簽。”陳衛軍就叫陳志忠代李美英簽了字。然后,陳衛軍又叫陳志忠、李美英在協議書上按手印,因家里沒有印泥,陳衛軍說:“手印我去按,你們認著。”李美英說:“你要按是你的事,我們是不認。”陳衛軍按了手印后,連同另一份協議寄到廣東佛山給陳衛東,電話告訴陳衛東說:“父母已經同意并在協議上簽了字,按了手印。”陳衛東看了后,認為協議內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見,即在協議上簽了字,將協議寄回芒市給陳衛軍。在兩份《家庭財產協議》中,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志忠、李美英,乙方為陳衛東。另一份協議當事人甲方為陳衛軍,乙方為陳衛東。兩份協議內容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姑且不論,協議都涉及陳志忠、李美英,陳衛軍和陳衛東三方的權利義務,而兩份協議都只有兩方當事人簽字,協議無效。另外,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之間沒有協議關系,協議的內容對陳衛軍和陳志忠、李美英都沒有約束力,陳衛軍依協議無需承擔“約定”的贍養責任,也不能得到所“約定”的財產。再說,贍養父母是兒女的法定義務,陳衛軍說:她負責父母養老,父母把所得的兩塊土地使用權給她,這不能作為條件。
陳衛軍在辦理土地相關手續時曾對陳志忠和李美英說:“土地手續我來幫你們辦、房子我來幫你們蓋,叫你們簽字就簽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們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陳衛軍到陳志忠、李美英家里,對其父母親說:“辦理土地手續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到公證處辦理手續。”隨即用車子將我們兩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證處,誘騙陳志忠、李美英辦理了《土地使用權了贈與合同書》并作了公證,公證書字號(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陳衛軍拿著土地贈與合同書和公證書,假借陳志忠之名向芒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將該土地使用權登記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潞國用(20xx)第0000176號。
20xx年陳衛東回芒市家過春節,談到蓋房子的事,陳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陳衛軍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遷補償所得的兩宗土地和房產都登記在她名下了,陳衛東也才知道陳衛軍寄到廣東要他簽字的協議,協議的內容父母并沒有同意過,協議書上簽字、手印有假。陳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產權證一定要辦成他們的名字,陳衛軍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糾紛。
陳衛軍為達到占有申請人土地和房產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動召開家庭會,其目的和動機不言自明,家庭會沒有達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寫了兩份《關于家庭財產協議》,欺騙申請人陳志忠、李美英簽字,又將協議寄到廣東佛山騙取陳衛東簽字,直到最終把申請人的土地和房產變成她個人的財產。申請人從始至終都沒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贈與陳衛軍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是陳衛軍以欺騙手段騙取申請人和公證處辦理的。
第三、德宏州公證處在辦理公證過程中違法。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規定,辦理贈與公證,“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而該公證不是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提出,而是受贈人陳衛軍誘騙贈與人陳志忠、李美英,說:“辦理土地手續須要辦理公證,”用車把贈與人拉到公證處。到了州公證處后,兩個老人對什么是公證,公證什么都不知道。從公證書德檔案資料看,《公證申請書》是陳衛軍填寫的,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都是陳衛軍簽字和手印。《公證受理通知單》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贈與合同書談話筆錄》被接談人簽字和手印都不是陳志忠、李美英本人的簽字和手印。尤其是《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中李美英的簽字不是出自她本人,《公證書》“合同書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手印屬實”的證詞與事實不符。
其次,公證處沒有向陳志忠、李美英交付或者送達公證書。《公證程序規則》第45條規定:“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執一份。”《公證程序規則》第46條規定:“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送達。20xx年12月18日當天,公證處就向當事人出具了公證書,但公證處沒有把《公證書》交給陳志忠、李美英,而把雙方當事人的公證書正本都交給了陳衛軍,陳志忠、李美英至今還沒有拿到公證書正本。
第四、土地使用權共有人陳衛東沒有同意贈與,贈與合同無效
國營芒市華僑農場《芒僑場(20xx)11號文件規定:危房改造的對象“戶口在芒市華僑農場,場員子女為獨生子女的不能分戶;場員有幾個子女的,其中一個不得分戶,必須與父母同住,作為同一套危房改造戶處理。陳衛東戶口在芒市華僑農場,與父母屬于同一住戶,是該土地的共有人之一。該土地使用權屬于三個申請人共同共有,對該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應當由三共有人協商一致,贈與合同書其他相關公證材料沒有其同意和簽字,贈與無效。
鑒于上述事實與理由,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61條第1款、第63條第1款、第2款第(3)的規定,特向公證處提出復查申請,請求撤銷(20xx)云德民宇證字第1461號公證書。
此致
德宏州公證處
申請人:
2019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