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申請書3篇
示例1
尊敬的領導:
我和女友商定于月日舉辦婚禮,需要從月日起請假天,于月日正常恢復上班。目前手頭的工作已經基本完畢,其他工作已經交付完畢。請予批準。
祝安好!
請假人:國土資源局員工
申請日期:
示例2
尊敬的領導:
本人于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房地產交易辦證中心員工
申請日期:x年x月x日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婚假: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你好!本人于XX年10月25日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10月19日到11月4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特此申請.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x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x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x年x月x日
附:結婚證明(復印件)
婚假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婚假申請書
xx科(公司)領導:
茲有你單位員工,已年滿xx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款。本人決定于xx年xx月xx日舉行婚禮,并依法享受婚假,望領導批準為盼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婚假天數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而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現在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并不一致。
婚假申請書范文一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于*年*月*日結婚。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本人可以享受*天婚假。自*年*月*日到*年*月*日。特此申請!
申請人:
申請日期:x年x月x日
婚假申請書范文二
尊敬的公司領導:
本人于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并屬于晚婚。根據國家有關婚假規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現特向領導請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計15天,請予以審批。
特此申請
申請人:
x年x月x日
附:結婚證明(復印件)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于婚假。
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合同法》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980]勞總薪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原勞動部一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于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