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及其退耕還林補助款支付申請
申請人:,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漢族,四川省xx縣人,務農,住xx縣xx鎮xx村二組,身份證編號:5125x8286911,電話:1x80。
被申請人:四川省xx縣xx鎮xx村二組,法定代表人:社長,謝,男,住xx縣xx鎮xx村二組,電話:15x55235。
申請要求:
1、依法確認申請人退耕還林專項建設低產林品種改良與改造的權屬積面積18.8畝;
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支付退還林補助款4042元;
3、依法責令被申請人賠償支付申請人差旅費1000元;
4、依法追究被申請人黨紀行政和法律責任;
5、將查處結果書面告之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1981年農業承包責任制落實時,申請人四川省xx縣xx鎮xx村二組為落實承包責任制,將其本組分三個小組分別落實,到1988年調整責任制時至今日,基按原三個小組來調整。其中申請人屬于社員,被申請人社長謝屬巖x的社員。
近年來,由于退耕還林政策落實,申請人便在小地名x和x種植了楠竹和綿竹18.8畝,xx年4月,經xx縣林業局等有關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并補助現金18.8畝x215元/畝=4042元。此款被劃到被申請人社長謝手中時,謝便利用職權,在《xx縣xx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低產林品種改良與改造資金分攤兌現花名冊》偽造袁x、袁x、袁x、袁x、袁x、袁x、謝、謝x、謝x的名字將款冒領后侵占,申請人為此事多次找到xx縣林業局,xx鎮政府調查處理,確認林權及補助款的歸屬,至今未果。用去差旅費1000多元。
綜上所述:申請人耕種退耕還林山林被申請人偽造《花名冊》冒領侵占。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耕還林條例》法律法規之規定,申請上級人民政府重新調查處理為謝。
附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xx縣xx年度《退耕還林成果專項建設低產改造資金合作兌現花名冊》一份。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
xx年6月23日
報送:xx鎮人民政府、xx縣林業局、xx縣信訪群眾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