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汽車客運站經濟性用電的請示
xx鎮政府:
汽車客運站自xx年10月01日正式投入營運之前,已由dg市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dg市供電公司就車站的公共用電簽署了《供用電合同》,當時車站正處于建設及裝修當中,合同約定車站用電性質為非工業用電,套用工業用電同價計取電費(0.88元/度)。然而溯本清源,車站本身就是xx鎮政府的一個下屬單位,與學校、醫院同等重要地牽糸著當地百姓的出行和民生大計,應該納入公益事業的體系版圖中,具有濃厚地事業性和公益性。因此,作為公益事業性質的車站,其用電途徑主要用于公共場所照明和宿舍生活用電,與從事生產及商業貿易不能相提并論。理應享受與學校、醫院同等的用電待遇及優惠。據悉,目前學校及醫院均享受住宅用電(0.60元/度)的價格。故汽車客運站無論從單位的公益性而言,還是實際公共照明的用途來說,無疑是可以同等享受與學校、醫院一樣的用電待遇和優惠。
根據國家行政法規及電力部門明文規定,企事業單位經營區域與員工宿舍隔離者,其員工宿舍可享受住宅用電的待遇。處于目前的經營狀況和車站的實際情況,故特向鎮政府領導匯報請示,懇請領導根據客觀事實、著眼事態本質,實事求是地宏觀調控及協調供電公司根據車站公益性本質及實際用電途徑,給予我站與學校、醫院一樣的住宅用電(0.60元/度)待遇,起碼也得讓車站的住宿用電享受同類性質及價格的待遇。切實保障車站公共用電及生活用電能有條不紊地運行。
敬請領導酌情考慮。為謝
此致
敬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