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財產擔保申請書
申請人:王,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路號11棟3單元2樓2號,身份證號碼532901,手機:139872。
委托代理人:馬,云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5。
被申請人:張,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職工宿舍3棟4單元2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聯系電話138872,0872-23。
請求事項:
申請撤銷()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保全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接受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作出().民保字第23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的下列財產進行保全:
1、定期存單:賬戶,存款XX00.00(二十萬),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
2、活期賬戶:建行大理南詔分行開戶,存款300000.00元(三十萬),卡號6227,賬號;
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和好,經協商一致愿意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依法申請撤訴。特申請貴院解除對上述二項財產的查封凍結,請予準許,謝謝。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
XX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