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調解請求:
按規定足額發放申請人產假期間工資共計人民幣1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 年 月入職被申請人處,擔任 一職,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請人因懷孕待產獲批三個月的產假,但申請人產假只休了二個月就被被申請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實際只休產假2個月。
被申請人雖為申請人購買了部分社會保險,但并未購買生育保險。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產假期間的待遇由被申請人負擔。產假后,申請人一直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但被申請人一直不予答復。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經理口頭通知。通知說工廠所有產假均只發兩個月工資,而且工資標準是月薪1130元。這明顯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1、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女職工產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請人規定只發兩個月的工資。2、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被申請人故意規避本條“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的規定,一律按東莞市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30為基數是明顯違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資6000元計算,生育津貼遠遠低于本人工資標準,因此被申請人應按6000元的標準支付。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和諧的勞動關系,特向貴委提出調解申請,請依法調解。
此致
調解委員會
申請人: